新中国成立初期,银行组织系统不完善,只能依靠行政力量发放一定数额的农贷,以恢复和发展生产,解决广大农民的生产生活困难。1951年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了“深入农村、帮助农民、解决困难、发展生产”的农村金融工作方针。同时由于国家财力有限,农业剩余又是工业发展的积累源泉,政府、银行都特别强调发动和利用社会资金,尽量利用农村私人借贷和合作社解决资金、粮食紧张问题。虽然,自20世纪80年代起,中国农村金融政策进行了一系列改革,然而这种合作制金融的两大特征一直延续至今。一是强调优惠贷款的作用, 通常以低于市场补贴性利率发放贷款;二是以正规金融为主。
20世纪80年代初启动的一系列中国农村金融政策改革,主要是确立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性质并加以治理整顿;促进了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 2004年和2005年连续两个中央1号文件,要求进行“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农村金融体制创新”。2006年,中央l号文件直接明确提出“鼓励在县域内设立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规范民间借贷。”2007年的中央1 号文件指出了改革方向:“加快制定农村金融整体改革方案,努力形成商业金融、合作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小额贷款组织互为补充、功能齐备的农村金融体系。”2008 年的中央1号文件指出“通过批发或转贷等方式解决部分农村信用社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资金来源不足的问题”,而2009年的中央1号文件要求增强农村金融服务能力,指出“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大力发展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服务,农村微小型金融组织可通过多种方式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至此,中国的农村金融体系改革基本完成。农村金融是中国金融体系中的薄弱环节, 全国还有7%的乡镇没有任何金融机构(蔡防等,2008)。
金融政策也体现在为农业生产提供保险方面。1982年开始启动的农业保险,秉着“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以备大灾之年”的经营原则,与其他一些农业支持政策一样,出现过波折和萎缩,甚至一度被当做乱收费项目被取消。2004年,《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农业保险问题受到广泛的关注与重视,中国保监会先后在9省市推进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随后,全国有近90%的省市区开展了试点,形成了专业性农保公司经营、商业保险公司自办、商业保险公司代办、政府与公司联办、共保经营等五种模式。 2007年,中央财政首次列支21.5亿元的预算额度开展保费补贴试点。2008年农业保险政策进行了新的调整,农业保险政策成为继取消农业税、实施粮食直补后又一项重要的支农惠农政策。2008年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达到了110亿元,同比增长112.5%,成为财产保险领域的第三大险种。
农村金融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