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不动产登记中土地使用权面积记载方法的通告(含解读)
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56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效能,更好地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批准,自2017 年6 月5日起,调整我市不动产登记中土地使用权面积记载方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6 月5日起,申请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除宗地内有明确独自使用界线的均不再进行土地使用权面积分摊,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的土地使用权面积调整为该宗地确权登记的宗地面积。
二、对于6月5日前已办理首次登记的,原权利证书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保持有效。如须调整宗地界线的,则按规划核准的用地范围重新调整宗地范围,经公告后,涉及的宗地不再进行土地面积分摊,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的土地使用权面积调整为该宗地确权登记的宗地面积;如须补办土地出让的区分所有权的建筑物,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采用分摊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办理不动产登记时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该宗地确权登记的宗地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