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对家庭农场因生产所需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按设施农用地管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土地确权登记、互换并地与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整合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资金,为家庭农场建设连片成方、旱涝保收的农田。
广西家庭农场
《意见》指出,各地要正确把握家庭农场特征和基本建设标准,从实际出发,根据产业特点和家庭农场发展进程,引导其健康发展。对种植类家庭农场,经营自有承包土地为主,耕地面积在50亩以上。通过适当方式依法取得其他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的,经营权应保持相对稳定,流转年限原则上应在5年以上。资金和人工投入大、产品价值高、经营需求精细的生产项目,耕地面积规模可适当减少。对种养加工综合类的家庭农场,经营土地面积、年出栏(产量)可适当放宽,综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