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转让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房屋买卖是经常会发生的一种活动,在我国,房屋买卖通常是要进行登记过户的,这样买卖行为才会生效。这里就涉及到了一个房屋转让的问题。一般来说,房物转让是指房产权利人将其所有的房产以买卖、赠与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他人。对于受买人来说,如果不了解房屋转让流程,不知道房屋转让协议和合同是否需要公证的话,就有可能会受到利益损害。房屋转让是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来完成的,对于房屋转让的双方来说,房屋转让怎么写?房屋转让怎么办理?房屋转让有什么费用?这些问题都是需要了解清楚的。特别是如果对具体的房屋转让手续费和房屋转让注意事项并不知道或知之甚少,就很可能因为不公证或不清楚程序而遭受利益损失。
西安市高陵区处理房屋办证和商品房办证遗留问题实施细则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高陵区处理房屋办证遗留问题工作方案和西安市高陵区处理商品房办证遗留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高陵区处理房屋办证遗留问题工作方案》《西安市高陵区处理商品房办证遗留问题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安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福安畲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安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非农业户口买卖农村房屋真的无效吗?(案例分析)
农村宅基地房屋因为其特殊性,在买卖时受到众多政策法律限制。谁有资格购买农村的宅基地房屋?非农业户口买卖农村房屋真的无效吗?下面我么一起来看一个真实案例,并来分析一下。
非农业户口的张某购买了刘某的农村宅基地房屋,转手又卖给了非农业户口的杨某。这样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确认农房买卖合同无效的纠纷案件。
具体案例经过:
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全文
7月28日,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全文如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第三章 房屋使用安全防范
第四章 房屋安全鉴定
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是否合法?(案例分析)
农村房屋不同于城镇房屋,所以常有人会问:农村房屋可以买卖吗?根据法律规定,农村房屋是可以买卖的,但不能随意买卖,限制较多。以下是小编收集到的关于农村房屋可以买卖吗的相关分析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
农村房屋可以买卖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属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有该组织成员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城镇居民可以购买农村房屋吗?
城镇居民可以购买农村房屋吗?这个问题涉及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问题,农村的宅基地属集体所有,身为城镇居民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无权使用农村宅基地,所以这种房屋买卖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规章关于宅基地使用的主体只能是农村村民的规定,属无效行为。
宅基地使用权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
1、身份性:只有拥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一身份,才有权利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是否合法?史上最全答案!
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是否合法?我们来看下面这个案例:
【案情再现】甲与乙系某村不同村民小组的村民,80年代,两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甲将自己的宅基地房屋出售给乙并实际交付使用,办理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并进行了公证。现甲以法律禁止宅基地房屋转让为由,要求依法确认两人之间宅基地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而乙认为,其与甲之间宅基地房屋的买卖行为合法有效。
问题一:农村村民是否有权自行处分宅基地房屋?
【2013】浙江省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屋交易安全,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登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包括所有权登记、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和其他登记。
集体土地房屋过户要满足哪些条件?
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需过户转让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书。
2、住房屋转让的受让人为房屋所在地乡(镇)范围内具备居住房屋建设申请条件的个人;非居住房屋转让的受让人为房屋所在地乡(镇)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体经营者。
3、住房屋转让的申请,已经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转让
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民为建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其权利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具有身份属性,其在一定程度上有福利性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
从受让的主体上,可以分为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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