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管理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的针对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的集体所有地的管理办法。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经过不断修订,新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另外,建房人口计算以本户农村常住户口为准。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一人计算建房人口。
【201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意见
杭政函〔2014〕7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问题,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现就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维护农民权益提出如下意见:
【2014】青海省海东市农村住房建设和宅基地管理办法
【2014】青海省海东市农村住房建设和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全市农村住房建设步伐,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和宅基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青海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农村住房建设实际,特制订《海东市农村住房建设和宅基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农村住房建设分为个人建房、集体建房和其他住房建设三种形式。
2012年陕西省富平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一 为严格保护耕地,集约节约使用土地,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改善农村居民居住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 农用地、 商住地、 工业地)省城乡规划条例》、《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取得合法手续用于建造住宅的土地,包括房屋、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
三 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制度,即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面积的宅基地。
杜村、庄里两镇县城规划区内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33平方米(2分),县城规划区外以及其它乡镇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87平方米(2。8分)。
【2015】 四川省甘孜州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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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汝州市加大农村宅基地管理,积极解决宅基地管理问题
目前国内农村土地宅基地管理仍旧存在许多问题,由于管理方式粗放、简单,使得很多问题和矛盾滋生,对于国家颁布的相关政策,也有因各地管理漏洞存在着“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顽疾。农村宅基地配置效率低下,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难以开展,大大制约了城镇化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农村宅基地管理直接涉及农民切身利益,是关系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全局的大事,始终是基层土地管理的重点和难点。
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加强宅基地管理的政策措施,宅基地管理逐步走向规范,秩序明显好转,地方法规制度建设成效较为明显。
针对河南省汝州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混乱问题,因涉及汝州市广大农村、农民问题,下一步,汝州市将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新农村建设,按照“规划先行、政策引导、村民自愿、多元投入”的原则,科学制定和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
常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
日前,湖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厅《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通知,对宅基地申请、科学选址、宅基地审批、监管执法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这是省厅自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来,改进作风,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又一重大举措。
坚持立行立改
2013年,针对不少群众反映农民建房存在选址布局乱、收费罚款乱、涉及部门多、审批环节多、占用耕地多等问题,省厅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从党员群众最不满意的地方做起,将切实规范和改进宅基地管理列入重要议程。
厅党组迅速成立了宅基地管理问题调研组,经过全面深入调研,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并举行听证会,听取来自省人大、省政协、市州国土资源部门、乡镇政府、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和农民的意见和建议。在提高宅基地审批效率,加大违法占用宅基地的处罚力度,加强政策法规宣传等方面,对意见稿进行了反复修改和完善。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城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雨湖区、岳塘区人民政府,九华、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为有效规范市城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经2010年12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就进一步规范湘潭市城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为民服务理念,调整农村宅基地审批方式
(一)调整审批方式。按照严格管理、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将市城区农村宅基地由市级审批调整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区人民政府或示范区管委会审批,国土资源分局、示范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乡镇国土资源中心所负责具体承办并逐宗落实到户,村协助办理。村民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
(二)建立备案机制。经区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批准的农村宅基地由国土资源分局、示范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逐户汇总,每季度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年底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二、注重规划调控,优化农村宅基地用地布局
(三)加强规划的编制和执行力度。根据《湘潭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新农村建设发展的需要,科学合理布局,突出保护耕地,统筹确定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和用地规模。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住宅建设,应当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推进农村居民点撤并整合和中心村建设,引导农民住宅建设向规划的居民点有序集中;对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民住宅建设,应在摸清宅基地利用现状和用地需求的基础上,组织编制住宅建设用地规划,严格按照规划控制要求审批宅基地。
(四)从严控制农民住宅建设用地范围和规模。要按照城乡一体化和“两型社会”建设要求,结合城镇规划,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范围和规模,防止自然村落无序扩张和出现新的“城中村”。在规划控制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五)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将新增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年初由区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组织制定年度新增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计划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汇总拟定市城区年度新增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分解下达用地计划指标,区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依据批准的计划数,逐宗审批农村宅基地用地,切实保障农民住宅建设的合理用地需求。占用耕地的,可采取缴纳耕地开垦费,市国土资源局安排补充,区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进行补充等多种方式依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三、集约节约用地,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和标准
(六)规范宅基地审批程序。农民申请宅基地的,承办和协办部门应及时受理,按职责分工及时审查。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在规定时限内告知退回;对符合申请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在规定时间内审查完毕上报区人民政府或示范区管委会批准。各审批机关应根据行政许可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明确资料要求、审查内容、办理规程和办结时限,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集中统一实施的农村居民点建设仍由市国土资源局按集体建设用地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七)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执行“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加大宅基地申请资格审查力度,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或采取转入户籍、私自流转等手段非法获取宅基地。宅基地具体申请条件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批准。禁止农村村民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集体土地建住宅。
(八)合理确定宅基地标准。要结合我市土地资源状况和农民居住实际需求,按照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严格确定宅基地面积标准,基本原则为最大用地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具体标准按占用地类、人口数量等情况确定。
(九)合理利用土地和分配宅基地。农民住宅建设要尽量不占用耕地,鼓励通过改造原有住宅,解决新增住房用地。农民新建住宅应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凡村内有空闲地、闲置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农民新建住宅后,应退出旧宅基地,并将旧宅基地交由集体经济组织处置,否则不予登记发证。城市规划区内原则上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鼓励集中建设农民居住点。
四、切实履行职责,形成农村宅基地管理新局面
(十)明确审批责任。区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对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负总责,要及时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审批协作机制。国土资源分局、城乡规划分局,示范区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中心所,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对各自所负责的审查内容直接负责,将各环节审批责任落实到具体责任人,确保依法依规按时审批。
(十一)建立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在区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的统一组织下,充分发挥相关职能部门的优势,特别是发挥乡镇人民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层管理优势,建立依法管理宅基地的共同责任机制,完善农村宅基地监管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形成监管合力,共同遏制违法占地建住宅的行为。
(十二)落实动态巡查制度。区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和乡镇国土资源中心所作为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工作的实施主体,要建立动态巡查责任追究制度,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对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要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对巡查工作不到位、报告不及时、制止不力的要依法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三)依法查处乱占行为。区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要依法查处宅基地使用中的违法行为,对未经申请和批准或违反规划计划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应当限期拆除、退还土地并恢复原状。对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经依法处置后,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要求予以登记,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确认超占的面积实施有偿使用。对一户违法占有两处宅基地的,应收回一处。
五、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湘潭市城市区村居民住宅用地管理规定》(潭政发〔2003〕51号)同时废止。
湘西自治州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办法【2014】
为确保湘西自治州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快速发展,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切实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政策的变化情况,结合具体实际,拟定了《湘西自治州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拟订《办法》的必要性
一是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14〕11号)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因此,全州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有必要做出统一规范。二是我州目前农村村民违规建房、违法占地的问题比较突出。因此,全州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工作亟需完善。三是作为一个全州总体性的规范性文件,有利于各县市制定完善具体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二、拟订《办法》的依据
安义县长埠国土所“三举措”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
安义县长埠国土所“三举措”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
1.设立“联审会议”新平台。积极探索创新宅基地审批,在终审环节引入了联审制,每周定期召开联审会,要求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宅基地审批经办人出席,对每个批件的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讨论,经参会全体联审人员同意后,该批件方能完成审批,获得法律效力。此举进一步提高了宅基地审批透明度,增强了审批规范性和科学性,保障了“阳光审批”。 联审会议同时对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疑难杂症”进行充分讨论,降低了审批件的出错率。
2.建立“违章巡查与宅基地审批相结合”新模式。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通过实地放样、房屋测量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立即处置违章建筑。通过违章建筑集中巡查与宅基地审批审查相结合的新模式,借助“拆除违章建筑后才能进行审批”的制度规定,大大提高了违章建筑的发现率,加快了对违章建筑的处置速度,有效控制了违章建筑的数量,提高了动态巡查的深度和广度。
3.创立“合户志愿书”新载体。宅基地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父母必须与农业户口的儿子合户后,才能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如家庭内部不和,部分农户将无法审批建房,合法权益无法保障,导致大量信访产生,增加了社会矛盾。长埠国土所创立了“合户志愿书”的新载体,若父母不愿分家析产的,儿子可选择志愿合户,出具志愿书与父母合户,并以父母的名义审批,这一新载体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当前因合户产生的矛盾,保障了村民的合法权益。
安徽省《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2016】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皖国土资〔2016〕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对于保护耕地红线,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统筹城乡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少数地方宅基地无序扩张,闲置和粗放利用以及乱占耕地现象比较严重。为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严格规范宅基地用地秩序,提高宅基地利用效率,维护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