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法
土地承包法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而制定的法规。农村土地承包法全文约7000字,共有5章、65条,分为总则、家庭承包、其他方式的承包、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附则,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2016年底,由全国人大农委负责牵头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已形成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重点是对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并确立其法律地位。同时,就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的具体实现形式、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维护进城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等作出规范。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期是多久?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期是多久?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农村土地承包法》解决农村土地确权纠纷(案例)
近日,秣陵街道村民包先生要求同村村民徒先生归还自己耕地,却引发了纠纷,无奈之下只好向街道司法所提出调解申请。在工作人员的调解下,双方矛盾最终得到化解。
包先生共承包8亩多地,但家里劳力少,无力耕种,以致田亩部分闲置,同村村民徒先生于1993年起耕种其中的1.98亩地,并按期履行农业赋税义务,到1996年土地二轮承包时,原发包方将这1.98亩地给徒先生承包,并进行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确认。今年土地确权工作启动,包先生想将这1.98亩地要回,双方遂产生矛盾。
了解情况后,秣陵司法所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联系区农工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庭,详细了解了农村土地承包方面的相关政策。经核实,国家《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农村土地承包期为30年”是指自1996年农村二轮承包开始计算,而非自1983年土地一轮承包开始计算。因此,1996年进行的土地确认登记有效,同时徒先生履行了农业赋税义务,这1.98亩土地经营权确属徒先生。而考虑到包先生因身体有疾,经济情况较差,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做徒先生工作,最终其愿意将其中1亩确权到包先生名下,并现场签订协议,至此该起矛盾圆满化解。
《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哪些特点可体现其积极性?
我们在解读《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过程中,有几个特点是应该使我们充分看到这部法律的积极性的。
首先,该法的立法原则中,明确了“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还有“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以及“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在该法中,对于农民对其承包地的使用、收益、流转权进行了明确,同时还规定了承包经营权应进行登记备案。总之,“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该法的规范已经有了物权化的倾向。
其次,在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确定我国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前提下,《农村土地承包法》实质上提出了集体土地所有权以外的另一个权利,即“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是独立于“土地所有权”之外,与土地所有权主体不同的一项土地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荒山、荒地可以承包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是对上述很好的证明。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有哪些?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
1、转包。转包主要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
2、出租。出租主要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解读
一、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意义
我国二十多年农村改革取得的巨大成就证明,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充分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解放了农村劳动力,对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和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这项制度既适应传统农业,也适应现代农业,仍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它适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和生产力发展水平,必须长期坚持。宪法也将其作为我国农村的基本经济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1.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关键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只有这样,才能充分调动和保持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才能引导农民珍惜土地,增加投入,逐步提高劳动生产率;才能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农村土地承包法在总结农村改革实践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了土地的承包期,给农民吃了“定心丸”
2.维护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农民行使土地使用权的重要保障。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就必须维护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在承担义务的同时,能够真正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特别是加强对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了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还对维护农村妇女的承包经营权作出特别规定,同时对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责任作了专章规定。
关于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建议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党中央、国务院又相继出台和采取了一系列惠农政策措施,使广大农民的收入有了较大的增加,农村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中共十七大提出城乡统筹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以来,农村面貌呈现出更为喜人的繁荣景象。最近,中央一号文件又提出发展农业产业化、科技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但是农村土地承包中存在的部分问题十分严重,亟待解决。最突出的是农村土地闲置抛荒比较普遍,有的地方抛荒闲置面积占到现有农田面积的5%以上,造成土地资源浪费、闲置,而急需土地的农民却长期处于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保障无份、创业无钱的“四无”状态,急需引起重视,应当修改现行的土地承包法。
当前耕地抛荒闲置现象日益严重,其原因有很多:(1)有耕地自身的原因,如一些耕地质量和生产条件差,耕种收入低,有的农民觉得种上一年粮,还不如打一个月工,所以就干脆不种,任其闲置。(2)有劳动力严重不足的客观因素,就是随着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转移到城市务工,不少农村已经变成“空心村”、“留守村”、“妇女村”、“老幼村”,因人手少只能耕种少量离家近的田块保口粮。(3)导致农村土地抛荒闲置的根本原因是,推动农村土地流转,遏制耕地抛荒闲置的相关法律法规滞后,缺乏灵活的土地流转机制和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有的地方从土地承包以来,一直坚守“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有的考上大学,毕业后又考上国家公务员,吃上了皇粮,但土地还保留;有的当了兵,提拔当了干部,当了军官,但土地仍然保留;有的进城经商农村户口迁到城里几十年;有的人死亡很多年,还保留有承包地,相反,多年来娶回来的媳妇、生下来的孩子却得不到承包地,形成“有的想种没田,有的有田不想种”的不均衡反差。三十年前的劳动力和人口状况与三十年后相比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是,我国至今都没有一个完善的法律解决这些问题,导致很多农民即使已经转向其他行业,宁愿抛荒土地,也不愿意放弃自己名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很有必要。
农田保护是我们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有效地遏制耕地抛荒闲置,更好地推进新农村建设,必须强化法律法规建设。应该指出,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实施,对我国农村和农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应看到,《农村土地承包法》自2003年出台以来,多年没有修改过,存在操作性不强、适用范围有限、约束力较小等问题,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和农业规模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迫切需要重新修改完善,正确处理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之间存在的矛盾,挣脱户籍、社保等方面存在的瓶颈,让农民通过土地溢价获得利益,也让长期闲置的土地得到利用。这是百姓所盼,势在必行。
如何用好《农村土地承包法》切实维护农民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而制定的法规。所谓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是不准许买卖的。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当然,承包期内,发包方也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为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同样,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土地承包法》重新修订助力土地流转
近日,中农办、农业部等方面已经启动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重新修订,其中一个重点内容,就是对农地流转进行更为严格的规范和管制。
据农业部的专家透露,为防止和纠正农地的大规模流转,以及流转后农地的“非农化”和“非粮化”,2014年以来,主管部门已经连续颁布了多个政策性文件。预计下一步在修订《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对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问题,会有较为具体的指标性要求,一些新的相关土地流转的政策性规定,也将会补充到修订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当中。
土地流转严禁超大规模
农地流转是指拥有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的经营权通过转包、入股、租赁、合作等方式,有偿出让给其他农户或者经济组织。据中农办副主任韩俊介绍,现在全国农地流转已经占到农民承包地的30%,其中流转至工商企业的农地是10%。
农村土地承包法2015
咨询:农村土地承包法2015 ,你了解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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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依法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它方式承包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农地流转要注意 《农村土地承包法》启动针对性修订
据悉,根据中农办、农业部等方面掌握的情况,现在很多地方都在片面追求大规模、特别是超大规模的农地流转,而大规模流转后的农地,基本都是被一些工商企业所掌控。这些企业经营的农地,有的是数千亩,有的甚至上万亩,搞“非粮化”生产、“非农化”建设的现象相当普遍。
接近农业部的专家告诉经济观察报,为防止和纠正农地的大规模流转,以及流转后农地的“非农化”和“非粮化”,2014年以来,主管部门已经连续颁布了多个政策性文件。预计下一步在修订《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对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问题,会有较为具体的指标性要求,一些新的相关土地流转的政策性规定,也将会补充到修订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当中。
严禁超大规模
农地流转是指拥有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的经营权通过转包、入股、租赁、合作等方式,有偿出让给其他的农户或者经济组织。据中农办副主任韩俊介绍,现在全国农地流转已经占到农民承包地的30%,其中流转至工商企业的农地是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