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2015-08-27 15:23:40
咨询:农村土地承包法2015 ,你了解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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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依法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它方式承包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有哪些?
法律法规依据有:《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云南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
文件政策依据有:2008年10月12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文件;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文件;201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2)1号)文件;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l号)文件;201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l号)文件;2011年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云发(2014]17号)。
3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指对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和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
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是依据《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由县(区、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对家庭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权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进一步明确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这是此次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点。
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是指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家庭承包以外的其他承包经营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经县(区、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确认土地承包的权益。
4为什么要进行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法定要求,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对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矛盾纠纷等具有重大意义。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答:确权,就是充分利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权证书、土地台账等资料对农户依法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认定的过程。登记,不动产登记又称为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权利人申请国家职能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不动产物权,经过登记,可以进一步明晰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依法赋予和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是承包方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E200516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承包方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即以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请求确认该流转无效的,应予支持。”
6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积极稳妥、依法办事、民主协商、规范有序、确保质量,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和全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为依据,以实现承包面积、承包合同、登记簿、权属证书“四相符”和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四到户”为主要目标,对全省耕地、园地等承包经营的农用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信息化管理,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
7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一)坚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
(二)坚持依法规范有序开展工作。
(三)坚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四)坚持维护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
(五)坚持妥善解决矛盾纠纷。
8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1)清理土地承包档案。按照《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0)12号)规定,以云南省二轮土地延包档案为基础,全面清理农村土地承包底册,规范完善农村土地延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及相关文件资料。
(2)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在对农村土地承包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的基础上,以云南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云南省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成果为基础,以已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集体林权确权登记成果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因地制宜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查实承包地块权属、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测绘成果经乡(镇)、村(组)公示农户确认后,作为确认、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以及确认、变更、注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依据。地籍调查标准,严格按照农业部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的规定执行。
(3)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农业部颁布的统一格式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已建立登记簿的,要进一步健全、充实完善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地类和空间位置;未建立的,要在现有土地承包合同、证书的基础上,结合经依法确认的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等登记信息,抓紧建立。以确股方式确权的,参照以上内容建立健全股权登记簿,将股权证书落实到户到人。有条件的地方,要探索将基本农田落实到户并标注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将登记信息录入到数据库,实现信息化管理。
(4)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和颁证。在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基础上,及时开展土地承包合同变更、解除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颁证等工作。在确权登记过程中,凡有下列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动或者灭失,根据当事人申请,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并记载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一是因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的;二是因承包地被征占用导致承包地块或面积发生变化的;三是因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承包地经营权分割的:四是因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五是因结婚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并的;六是承包地块、面积与实际不符合的;七是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户消亡的;八是承包地被发包方依法调整或者收回的;九是其他需要依法变更、注销的情形。
(5)对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承包地开展确权登记颁证。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十办商等方式承包农村集体土地的,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登记。经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符合登记有关规定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确认。
(6)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归档。严格执行土地承包档案管理规定,做好登记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将反映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文字、图纸、图表、照片、音像等各种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收集齐全。实现档案管理与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同步。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建立健全整理归档、安全保管、公开查阅等管理制度。
(7)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应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建立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和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县乡两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县级建立仲裁庭、乡镇建立调解室,完善承包土地流转纠纷调处机制,确保土地流转纠纷及时化解。搭建县、乡、村三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和管理网络,县级成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乡(镇)成立土地流转服务站,村级设立土地流转服务信息员,依法、规范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9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操作流程有几个步骤?
答:(一)家庭承包方式登记
第一步:准备前期资料。收集整理承包合同、土地台帐、登记簿、农户信息等资料,形成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处理国土“二调”或航空航天影像数据,形成用于调查和实测的基础工作底图。第二步:入户权属调查。根据基础工作底图和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入户实地进行承包地块权属调查,由农户进行确认。对存在争议的地块,待争议解决后再登记。第三步:测量地块成图。按照农村承包土地调查技术规范对承包地块进行测量和绘图,并标注地块编码和面积,形成承包土地地籍草图。第四步:公示审核。由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组审核地籍草图后,在村、组公示。对公示中农户提出的异议,及时进行核实、修正,并再次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农户签字确认后作为承包土地地籍图,由村组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并核对后上报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第五步:建立登记簿。根据乡镇上报的登记资料,由县(市、区)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格式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应当采用纸质和电子介质。为避免因系统故障而导致登记资料遗失破坏,应当进行异地备份。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多地备份。第六步:完善承包经营权证书。各地根据实际,依照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记载内容,适时对承包经营权证书进行完善。第七步: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县(市、区)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影像、图表和文字等材料,按照统一的标准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信息数据库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第八步:资料归档。按照2010年农业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0]12号),由县乡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整理登记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二)其他承包方式登记
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承包农村土地的,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开展其他承包方式登记参照家庭承包方式登记的相关程序。
(三)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承包期内,因下列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动或者灭失,根据当事人申请,县(市、区)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并记载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①因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的;②因承包地被征收导致承包地块或者面积发生变化的;③因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④因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⑤因结婚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并的;⑥承包地块、面积与实际不符的;⑦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消亡的;⑧承包地被发包方依法调整或者收回的;⑨其他需要依法变更、注销的情形。开展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参照家庭承包方式登记的相关程序。
10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以什么为基础?
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要求,确权登记颁证以已经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以前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及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颁证成果为基础。在这些基础上进一步确定农户家庭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
2015国家农村土地承包法
解读:2015农村土地承包法
2015最新农村土地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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