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农村宅基地使用情况两极分化明显。一方面是务工人员外出导致大量房屋闲置,而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又导致满足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法获得宅基地;另一方面,城市居民厌倦了都市生活的快节奏,对农村的人文环境、自然环境充满向往,对农村房屋的需求量直线上升。“有求必有供”这条经济学法则再次得到应验。然而,从法律上讲,农村宅基地房屋可以随意转让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一、农村宅基地可以转让的情况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由于该规定比较原则,无法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因此,相关政策又作出补充性规定。
一般情况下,农村村民因继承等原因拥有两处以上宅基地时,可以转让多余的住宅,但应当满足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