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繁峙县杏园乡南关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征迁补偿安置工作,杏园乡政府印发了关于繁峙县城区棚户区改造(南关村片区)项目征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范围为杏园乡南关村东阁楼以西、村西小公园以东、王街东西大道以北、南关保障房以南范围改造涉及的土地、地上构(建)筑物和其它确需征迁的地上附着物;其它需要征收的土地和地上构(建)筑物及附着物,统一进行征收。涉及151处院落,195户,土地总面积64236平方米,建筑总面积25693平方米。
繁峙县城区棚户区改造(南关村片区)项目征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为做好繁峙县杏园乡南关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征迁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迁人合法权益,确保城中村改造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繁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繁峙县城区违法建筑物认定和拆除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的通知》(忻政发[2016]35号)、《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忻州城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忻政办发[2013]28号)、《繁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棚户区及城中村改造征迁补偿工作的通知》(繁政办发[2016]55号)、《繁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繁峙县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繁政办发﹝2017﹞3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