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接触农村事务,深知农村事务处理之难,在新一轮的农村土地确权过程中,很多人事实占有土地却不能给予确权,因此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很多人户口不在了,但还有宅子有地,很多妇女嫁到其他村,也没有重新分地,新出生的人口也没有土地,无法申请宅基地。
这个事说到底,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认定问题,同时也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中的基础性问题,也是确权登记工作中普遍遇到的难题。
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概念以及其资格的认定问题给出具体解释,造成相关法规条文不具体和不可执行。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受当地乡规民约、传统观念和历史习惯等因素影响较大,在某些特殊人群身份认定上有较大差异,由此引发的问题不利于确权登记工作的顺利推进。
在实践中,各地主要通过三种方式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进行界定:一是出台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二是 制定地方指导性意见,三是按照村规民约进行民主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