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1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乌鲁木齐市住房租赁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明确了人均租住面积最低标准、住房最小出租单位及14项不得出租用于居住的情况。租赁居住房屋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8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承租人与同住人之间具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及医疗护理等情况的除外。
住房租赁企业经营的宿舍型公寓和集中式公寓的租赁房屋,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小于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相关规定。另外,成套住宅以单间租赁的,以原始设计为卧室或者起居室为最小出租单位。原始设计为餐厅、厨房、卫生间、阳台、过厅、过道、贮藏室、杂物间、地下室、半地下室、架空层、车库、车棚或建筑附着物等其他非居住空间的,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征求意见稿》不仅对“出租房”本身提出了标准,对住房租赁企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机构也提出了相应规定,如:住房租赁企业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注册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住房租赁企业应当通过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发布房源信息、合同签约等。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住房租赁信息前,通过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查验房源真实性,核对委托人身份证明、实地查看房屋,与委托人签订书面经纪服务合同等。
附原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