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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2016年版)

来源:驻马店市人民政府2016-12-15 10:17:06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驻政〔2016〕8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驻马店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已经2016年9月12日市政府第1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9月14日 

驻马店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的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农民个人三者的利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2年)、《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豫政〔2013〕11号)的要求,结合驻马店市实际情况,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根据近三年来全市物价平均上涨指数,参照周边地市的补偿标准,经反复论证,按照客观、公正、科学、易操作的原则,编制了《驻马店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集体土地被征收时地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国有土地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可参考本标准执行。被征收土地上的临时建(构)筑物、煤矿塌陷区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适用本标准。

二、制定依据

本标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文件、标准,在充分调查驻马店市辖区内各类型样点资料(青苗及鱼塘样点15860个、果树样点4820个、林木样点7800个、建筑物样点46000个)的基础上,同时参考了《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驻政〔2014〕100号)和《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区被征地村(居)留地安置管理意见》(驻政〔2014〕101号)有关内容,遵循了真实性、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及独立性等一般性原则和预期未来收益市场原则、科学性与易操作性相结合的原则、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与原有补偿标准相衔接的原则、公开听证原则等技术调整原则。

三、相关说明

(一)各类房屋的补偿费,包括旧料损失、拆除、搬迁和人工费用。各县(区)在执行中可根据当地物价水平、房屋新旧程度等情况确定补偿标准。

(二)水井补偿包括开凿用料和施工量,废枯井按同类井标准的30—50%进行补偿。

(三)水渠补偿包括旧料搬运、材料损失、拆建工费等。

(四)坟墓补偿费包括迁葬的工、料等费用。

(五)对征地范围已确定、征地调查登记开始后抢种、抢栽的青苗和抢挖的附着物、抢建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具体判定方法:1.依据征地范围确定和调查登记两个时段的高分辨率遥感影像进行判定;2.通过走访调查进行判定。

(六)地上违法搭建的设施及建筑物(用于农业生产的设施除外)不予补偿。

(七)已经枯死的各种类植物不予补偿。

(八)同一地块的多类树种及不同树龄的林木,按相应树种补偿标准分别进行补偿。

(九)耕地上的青苗补偿标准按一季作物产值标准补偿。套种作物的青苗补偿标准按各作物种植面积的加权平均值执行。

(十)对本规定中尚未包括的品种可参照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确定补偿标准,并报市发改委价格调控管理科备案。

(十一)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征地补偿方案,并予以公告。

(十二)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十三)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征地青苗据实补偿后,继续保留驻政〔2008〕108号文件规定的地上附着物按每亩3000元包干补偿的办法。

(十四)本标准没有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可根据实际情况或相似情况进行补偿。

四、执行时间

本标准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原驻政〔2012〕89号文件同时废止。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具体补偿标准情况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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