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2018-09-21 08:54:50
9月20日,杭州市住保房管局召开2018年公租房受理新闻发布会,2018年杭州市本级公租房申请工作将于9月25日正式启动。2018年的受理模式、准入条件以及货币补贴标准等都有较大的调整与变化,赶紧了解一下!
一、什么时候可以开始申请?
2018年市本级公租房受理工作将于9月25日正式启动。今年的公租房货币补贴受理工作启动后,受理时间将由往年截至12月31日改为常态化受理,不设截止日期,除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外,日常工作日均可办理相关业务。
在此提醒想要申请公租房货币补贴的家庭,递交材料不必急于一时,相关材料准备齐全后,随时提交随时受理。
政策咨询电话:87923882
二、2018年有哪些变化?
1、受理模式调整
今年市本级公租房的受理模式由申请家庭自主选择实物配租或货币补贴的日常受理模式调整为货币补贴日常受理、实物配租预登记相结合的模式。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全部实行货币补贴保障,待有实物房源时再开展预登记摇号选房。同时,2017年获得实物配租资格但暂未选房的家庭,可选择将实物配租变更为货币补贴,不需要经过重新审核,变更申请后可享受货币补贴,从而实现了这部分家庭两种保障方式的无缝对接。上述仍坚持实物配租轮候的申请家庭,在轮候期一年满后,按届时的准入条件进行资格重审,符合条件继续轮候的可领取货币补贴,资格重审不符合条件的,保障资格终止。
2、准入条件变化
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①放宽收入准入标准:2018年市本级公租房准入条件中的收入标准进一步放宽,由去年的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52185元放宽到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56276元。
②扩大房产准入范围:将市本级公租房房产准入条件从要求“申请家庭在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富阳、临安区)无房”调整为“申请家庭在市区、萧山区及余杭区无房”。
③设定职业资格证书持证年限:增设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持证年限。将原先对申请人持有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未作年限要求调整为“持证满2年”。
3、货币补贴标准提高
公租房货币补贴的标准从去年的每平方米补贴12元/月提高至18元/月,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住房保障专用)》、《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区级困难家庭救助证》的保障家庭补贴标准从每平方米补贴24元/月提高至48元/月;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的货币补贴标准从每平方米补贴30元/月提高至60元/月。
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金额为补贴标准乘以家庭保障面积。其中,保障总面积不低于36平方米,不高于60平方米。各类家庭结构申请户可获得的货币补贴金额如下:
三、哪些人符合2018年市本级公租房申请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包括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下同)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及创业人员:
(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户籍5年(含)以上;
2.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56276元;
3.申请家庭在市区、萧山区及余杭区无房。
(二)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户籍,或持有市区、萧山区及余杭区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
2.申请人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或高级(含)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持证满2年,或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7年(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的不受毕业年限限制);
3.申请人在市区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6个月(含)以上,或持有市区营业执照和1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4.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56276元;
5.申请家庭在市区、萧山区及余杭区无房;
6.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本市区、萧山区及余杭区无住房资助能力,具体标准如下: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市区、萧山区及余杭区拥有2套以下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50.55平方米的,认定为直系亲属在本市区、萧山区及余杭区无住房资助能力。
申请人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历的,其申报的经济收入不作为审核条件。
四、如何提交申请?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递交至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汇总本单位申请材料后统一向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在区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无用人单位的,由申请人本人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区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窗口提交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在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网(http://www.hzfc.gov.cn ,下同)或浙江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下同)下载《浙江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相关表格,也可在日常工作时间到各区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窗口领取。
完整办理流程,可以在市住保房管局官网查阅。
五、哪些原申请实物配租家庭可申请将保障形式调整为货币补贴?
原申请实物配租保障家庭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将保障形式调整为货币补贴:
(一)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资格未选房的家庭,可申请调整保障形式,将实物配租保障调整为货币补贴保障,并自申请调整当月起领取货币补贴,在规定保障期限内不影响日后实物配租预登记申请。
(二)已选定公共租赁住房未办理入住手续的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可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前办理退房手续,放弃实物配租保障资格申请调整保障形式,将实物配租保障调整为货币补贴保障,并自申请调整当月起领取货币补贴。申请家庭自放弃实物配租保障资格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实物配租保障。
(三)已办理入住手续的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可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内,办理退房手续后,放弃实物配租保障资格申请调整保障形式,将实物配租保障调整为货币补贴保障,货币补贴保障期限不得超出原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剩余租赁期限,并自申请调整当月起领取货币补贴。申请家庭自放弃实物配租保障资格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实物配租保障。
申请人向原申请区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窗口提交申请。
六、货币补贴保障期限是多长?
货币补贴保障期限为三年,保障家庭应在保障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向辖区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窗口提交相关材料进行资格续审申请。经区审核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按规定申领货币补贴;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货币补贴保障资格终止。
除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限累计不得超过6年,实物配租保障期限和货币补贴保障期限合并计算。申请实物配租家庭轮候期间领取货币补贴的时间纳入保障期限计算。
附通告全文:
杭州市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受理通告
(2018杭公租市级字第001号)
根据《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2011〕20号)、《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杭房局〔2011〕198号)、《杭州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方案》(杭政办〔2017〕4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杭州市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工作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受理时间
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从2018年9月25日起开始日常受理,除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外,日常工作日均可办理相关业务。
二、保障形式
本《受理通告》明确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形式为货币补贴保障。今后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情况适时发布实物配租预登记受理通告,享受货币补贴保障的家庭符合届时受理条件的,可申请参加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预登记。
三、受理对象及条件
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下同)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及创业人员,具体条件如下:
(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户籍5年(含)以上;
2.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56276元;
3.申请家庭在市区、萧山区及余杭区无房。
(二)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户籍,或持有市区、萧山区及余杭区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
2.申请人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或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且持证满2年,或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7年(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的不受毕业年限限制);
3.申请人在市区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6个月(含)以上,或持有市区营业执照和1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4.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56276元;
5.申请家庭在市区、萧山区及余杭区无房;
6.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本市区、萧山区及余杭区无住房资助能力,具体标准如下: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市区、萧山区及余杭区拥有2套以下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50.55平方米的,认定为直系亲属在本市区、萧山区及余杭区无住房资助能力。
申请人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历的,其申报的经济收入不作为审核条件。
四、货币补贴保障标准及期限
(一)保障标准。货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补贴总建筑面积不低于36平方米,不高于60平方米,每平方米补贴18元/月;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住房保障专用)》、《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区级困难家庭救助证》的保障家庭每平方米补贴48元/月;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每平方米补贴60元/月。
(二)保障期限。货币补贴保障期限为三年(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保障期限为一年),保障家庭应在保障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向辖区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窗口提交相关材料进行资格续审申请。经区审核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按规定申领货币补贴;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货币补贴保障资格终止。
除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限累计不得超过6年,实物配租保障期限和货币补贴保障期限合并计算。申请实物配租家庭轮候期间领取货币补贴的时间纳入保障期限计算。
五、保障形式调整
原申请实物配租保障家庭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将保障形式调整为货币补贴:
(一)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资格未选房的家庭,可申请调整保障形式,将实物配租保障调整为货币补贴保障,并自申请调整当月起领取货币补贴,在规定保障期限内不影响日后实物配租预登记申请。
(二)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资格未选房的家庭,仍选择实物配租保障的,自未纳入选房范围之日起开始轮候,轮候期为一年。轮候期满按照届时的准入条件进行资格重审,符合条件的继续轮候,并可自资格重审符合条件当月起申请领取货币补贴。轮候期内选房的,办理入住手续当月起货币补贴取消。经资格重审不符合条件的,保障资格终止。
(三)已选定公共租赁住房未办理入住手续的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可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前办理退房手续,放弃实物配租保障资格申请调整保障形式,将实物配租保障调整为货币补贴保障,并自申请调整当月起领取货币补贴。申请家庭自放弃实物配租保障资格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实物配租保障。
(四)已办理入住手续的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可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内,办理退房手续后,放弃实物配租保障资格申请调整保障形式,将实物配租保障调整为货币补贴保障,货币补贴保障期限不得超出原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剩余租赁期限,并自申请调整当月起领取货币补贴。申请家庭自放弃实物配租保障资格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实物配租保障。
本通告发布前注销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资格的家庭除外。
六、其他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原已获得实物配租保障及货币补贴保障资格的家庭,按照本通告的保障受理条件提交保障资格续审申请。
(二)申请家庭不得同时申请市、区两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自提交申请材料到确认保障资格期间,不得申请其他保障性住房。
(三)杭州市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办事须知详见附件1,杭州市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转货币补贴保障办事须知详见附件2。
(四)《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2011〕20号)、《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杭房局〔2011〕198号)、《杭州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方案》(杭政办〔2017〕4号)可在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网查阅。
七、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办公(受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附件:
2.杭州市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转货币补贴保障办事须知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杭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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