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潮州市人民政府2018-08-24 15:40:12
潮府规〔2018〕14号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潮州新区管委会:
现将《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潮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0日
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的意见
为深入推进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我市留用地安置政策,明确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着力解决部分地区留用地安置不到位等问题,切实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民合法权益,提出以下意见:
一、合理确定留用地安置比例。留用地安置面积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不包含征收后用于安置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面积)的10%-15%安排;留用地安置面积为规划建设用地面积,包含道路、绿化等公共配套用地面积。
二、明确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城镇基准地价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平均土地收益等情况,我市行政区域内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参照所在地相对应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确定。其中:湘桥区、枫溪区、凤泉湖高新区按照15万元/亩的标准执行;潮安区按照13万元/亩的标准执行;饶平县按照9.6万元/亩的标准执行。同一项目用地征收土地的,按同一征收补偿标准执行,具体征收补偿标准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
三、鼓励将留用地指标折算为货币补偿款。为节约集约土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货币补偿方式落实留用地安置。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采取折算货币方式补偿:
(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折算货币补偿而放弃留用地安置的;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范围内没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可供选址安排作为留用地的;
(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留用地选址方案不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安排,经充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若《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对我市范围内各县(区)土地等别及标准进行调整,本意见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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