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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家致富新机遇 盘点2014年国家惠农政策

来源:镇原县人民政府2015-01-08 11:54:56

    编者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手中有粮,心中不慌”,2014中央一号文件公布以后,国家针对农村、农业、农民不断推出新的利好政策,这些政策进一步强化了农业支持保护力度,为提高农业生产积极性注入了“强心剂”,也将为粮食产能和农民收入的提高产生拉动作用。为此,小编收集整理了2014年国家惠民政策,让广大农民朋友更好地了解惠农政策,期盼更多的农民朋友走上致富道路。

    一、种粮直补政策

    2014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实行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补贴资金原则上要求发放给从事粮食生产的农民,具体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2014年1月份,中央财政已向各省(区、市)预拨2014年种粮直补资金151亿元。

    二、农资综合补贴政策

    2014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实行种粮农民农资综合补贴,补贴资金按照动态调整制度,根据化肥、柴油等农资价格变动,遵循“价补统筹、动态调整、只增不减”的原则及时安排和增加补贴资金,合理弥补种粮农民增加的农业生产资料成本。2014年1月份,中央财政已向各省(区、市)预拨2014年种农资综合补贴资金1071亿元。

    三、良种补贴政策

    2014年,农作物良种补贴政策对水稻、小麦、玉米、棉花、东北和内蒙古的大豆、长江流域 10个省(市)和河南信阳、陕西汉中和安康地区的冬油菜、藏区青稞实行全覆盖,并对马铃薯和花生在主产区开展试点。小麦、玉米、大豆、油菜、青稞每亩补贴10元。其中,新疆地区的小麦良种补贴15元;水稻、棉花每亩补贴15元;马铃薯一、二级种薯每亩补贴100元;花生良种繁育每亩补贴50元、大田生产每亩补贴10元。水稻、玉米、油菜补贴采取现金直接补贴方式,小麦、大豆、棉花可采取现金直接补贴或差价购种补贴方式,具体由各省(区、市)按照简单便民的原则自行确定。

    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范围继续覆盖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场),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补贴机具种类涵盖12个大类48个小类175个品目,在此基础上各省(区、市)可在12个大类内自行增加不超过30个其他品目的机具列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同时在部分地区开展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试点工作。

 

    五、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政策

    2014年继续在山西、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新疆、宁波、青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相衔接,同步实施。报废机具种类主要是已在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登记,并达到报废标准或超过报废年限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标准按报废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机型和类别确定,拖拉机根据马力段的不同补贴额从500元到1.1万元不等,联合收割机根据喂入量(或收割行数)的不同分为 3000元到1.8万元不等。

    六、新增补贴向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产区倾斜政策    

    国家将加大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实行新增补贴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倾斜政策。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家庭农场登记制度,明确认定标准、登记办法、扶持政策。探索开展家庭农场统计和家庭农场经营者培训工作。推动相关部门采取奖励补助等多种办法,扶持家庭农场健康发展。

    七、提高小麦、水稻最低收购价政策

    为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发展,国家继续在粮食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并适当提高 2014年粮食最低收购价水平。2014年生产的小麦(三等)最低收购价提高到每50公斤118元,比2013年提高6元,提价幅度为5.4%;2014年生产的早籼稻(三等,下同)、中晚籼稻和粳稻最低收购价格分别提高到每50公斤135元、138元和155元,  比2013年分别提高3元、3元和5元,提价幅度分别为2.3%、2.2%和3.3%。继续执行玉米、油菜籽、食糖临时收储政策。

    八、产粮(油)大县奖励政策

    为改善和增强产粮大县财力状况,调动地方政府重农抓粮的积极性,2005年中央财政出台了产粮大县奖励政策。2013年,中央财政安排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 320亿元,具体奖励办法是依据近年全国各县级行政单位粮食生产情况,测算奖励到县。在奖励产粮大县的同时,中央财政对13个粮食主产区的前5位超级产粮大省给予重点奖励,其余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用于支持本省粮食生产和产业发展。产油大县奖励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突出重点品种、奖励重点县(市)”的原则确定,中央财政根据2008年~2010年分省分品种油料产量及折油脂比率,测算各省(区、市)3年平均油脂产量,作为奖励因素;油菜籽增加奖励系数20%,大豆已纳入产粮大县奖励的继续予以奖励;入围县享受奖励资金不得低于100万元,奖励资金全部用于扶持油料生产和产业发展。2014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加大产粮(油)大县奖励力度。

    九、生猪大县奖励政策

    为调动地方政府发展生猪养殖积极性,2013年中央财政安排奖励资金35亿元,专项用于发展生猪生产,具体包括规模化生猪养殖户(场)圈舍改造、良种引进、粪污处理的支出,以及保险保费补助、贷款贴息、防疫服务费用支出等。奖励资金按照“引导生产、多调多奖、直拨到县、专项使用”的原则,依据生猪调出量、出栏量和存栏量权重分别为50%、25%、25%进行测算。2014年中央财政继续实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

    十、农产品目标价格政策

    2014年,国家继续坚持市场定价原则,探索推进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与政府补贴脱钩的改革,逐步建立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在市场价格过高时补贴低收入消费者,在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按差价补贴生产者,切实保证农民收益。2014年,启动东北和内蒙古大豆、新疆棉花目标价格补贴试点,探索粮食、生猪等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试点。

    十一、农业防灾减灾稳产增产关键技术补助政策

    2013年,中央财政安排农业防灾减灾稳产增产关键技术补助60.5亿元,在主产省实现了小麦“一喷三防”全覆盖,在西北实施地膜覆盖等旱作农业技术补助,在东北秋粮和南方水稻实行综合施肥促早熟补助,针对南方高温干旱和洪涝灾害安排了恢复农业生产补助,大力推广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对于预防区域性自然灾害、及时挽回灾害损失发挥了重要作用。2014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加大相关补助力度,积极推动实际效果显著的关键技术补助常态化。

    十二、深入推进粮棉油糖高产创建支持政策

    2013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20亿元,在全国建设12500个万亩示范片,并选择5个市(地)、81个县(市)、600个乡(镇)开展整建制推进高产创建试点。2014年,国家将继续安排20亿元专项资金支持粮棉油糖高产创建和整建制推进试点,并在此基础上开展粮食增产模式攻关,集成推广区域性、标准化高产高效技术模式,辐射带动区域均衡增产。

    十三、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享持政策

    2014年,继续推进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工作,并已按照2013年资金规模的70%拨付地方。

    十四、测土配方施肥补助政策

    2014年,中央财政安排测土配方施肥专项资金7亿元,以配方肥推广和施肥方式转变为重点,继续补充完善取土化验、田间试验示范等基础工作,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手机信息服务试点和新型经营主体示范,创新农企合作强化测土配方施肥整建制推进,扩大配方施肥到田覆盖范围。

 

    十五、土壤有机质提升补助政策

    2014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8亿元,通过物化和资金补助等方式,调动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和农民的积极性,鼓励和支持其应用土壤改良、地力培肥技术,促进秸秆等有机肥资源转化利用,提升耕地质量。

    十六、做大做强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支持政策

    2014年,农业部将会同有关部委继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进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做大做强。一是强化项目支持。通过种子工程等项目,支持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建设育种创新基地;二是推动科技资源向企业流动;三是优化种业发展环境。

    十七、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支持政策

    经国家发改委批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正式纳入《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总投资4985万元,专项用于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和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系统的统一开发。项目建设的主要目标是基本实现全国范围“三品一标”的蔬菜、水果、大米、猪肉、牛肉、鸡肉和淡水鱼等7类产品“责任主体有备案、生产过程有记录、主体责任可溯源、产品流向可追踪、监管信息可共享”。

    十八、农业标准化生产支持政策

    从 2006年开始,中央财政每年安排2500万财政补助资金补助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工作。2014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 2340万财政资金补助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工作,在全国范围内,依托“三园两场”、“三品一标”集中度高的县(区)创建农业标准化示范县44个。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示范品种生产技术规程等标准的集成转化和印发、标准的宣传和培训、核心示范区的建设、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档案记录的建立以及品牌培育等工作。

    十九、畜牧良种补贴政策

    从2005年开始,国家实施畜牧良种补贴政策。 2013年投入畜牧良种补贴资金12亿元,主要用于对项目省养殖场(户)购买优质种猪(牛)精液或者种公羊、牦牛种公牛给予价格补贴。生猪良种补贴标准为每头能繁母猪40元;奶牛良种补贴标准为荷斯坦牛、娟姗牛、奶水牛每头能繁母牛30元,其他品种每头能繁母牛20元;肉牛良种补贴标准为每头能繁母牛10元;羊良种补贴标准为每只种公羊800元;牦牛种公牛补贴标准为每头种公牛2000元。2014年国家将继续实施畜牧良种补贴政策。

    二十、畜牧标准化规模养殖扶持政策

    从2007年开始,中央财政每年安排25亿元在全国范围内支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2008年中央财政安排2亿元资金支持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2009年开始中央资金增加到5亿元,2013年中央资金增至10.06亿元;2012年中央财政新增1亿元支持内蒙古、四川、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肉牛肉羊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开展标准化改扩建。2014年国家将继续支持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

    二十三、动物防疫补贴政策

    我国动物防疫补助政策主要包括以下4个方面:一是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二是畜禽疫病扑杀补助政策;三是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政策,2013年中央财政投入7.8亿元补助经费;四是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国家对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对养殖环节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给予每头80元的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补助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2014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实施动物防疫补助政策。

    二十四、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为加强草原生态保护,保障牛羊肉等特色畜产品供给,促进牧民增收,从2011年起,国家在内蒙古、新疆、西藏、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和云南等8个主要草原牧区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面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 2012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山西、河北、黑龙江、辽宁、吉林等5省和黑龙江农垦总局的牧区半牧区县,全国13省(区)所有牧区半牧区县全部纳入政策实施范围内。2013年,国家继续在13个省(区)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中央财政投入补奖资金159.46亿元。2014年,国家将继续在13省(区)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二十五、振兴奶业支持苜蓿发展政策

    为提高我国奶业生产和质量安全水平,从2012年起,农业部和财政部实施“振兴奶业苜蓿发展行动”,中央财政每年安排3亿元支持高产优质苜蓿示范片区建设,片区建设以3000亩为一个单元,一次性补贴180万元(每亩600元),重点用于推行苜蓿良种化、应用标准化生产技术、改善生产条件和加强苜蓿质量管理等方面,2014年将继续实施“振兴奶业苜蓿发展行动”。

    二十六、渔业柴油补贴政策

    渔业油价补助是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一项重要的支渔惠渔政策,也是目前国家对渔业最大的一项扶持政策。根据《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渔业油价补助对象包括:符合条件且依法从事国内海洋捕捞、远洋渔业、内陆捕捞及水产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2014年将继续实施这项补贴政策。

    二十七、渔业资源保护补助政策

    2013年落实渔业资源保护与转产转业转移支付项目资金4亿元,其中用于水生生物增殖放流3.06亿元,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0.94亿元。2014年该项目将继续实施。

    二十八、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

    2013年开始,中央对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给予补助,无房户、D级危房户和临时房户户均补助2万元,C级危房户和既有房屋不属于危房但住房面积狭小户户均补助7500元,  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实施期限 2013~2015年。201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5亿元,补助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广西等8个省区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2014年国家将继续实施这一政策。

    二十九、海洋渔船更新改造补助政策

    自2012年9月开始,国家安排42亿多元用于海洋渔船更新改造。中央投资按每艘船总投资的30%上限补助,且原则上不超过渔船投资补助上限。2014年该项目将继续实施。

    三十、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支持政策

    2014年将继续加大对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的政策扶持力度,着力将示范区打造成为现代农业排头兵和农业改革试验田。一是认定第二批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和第三批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和示范区规模,更好地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二是继续实施“以奖代补”政策,对投入整合力度大、创新举措实、合作组织发展好、主导产业提升和农民增收明显的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示范区给予1000万元左右的奖励。三是将中央预算内专项投资规模由3亿元增加到4亿元,加大对示范区旱涝保收标准农田建设的支持力度。四是协调加大对示范区的金融支持力度,推动示范区健全农业融资服务体系,力争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今年对示范区建设的贷款余额不低于300亿元。

    三十一、农村改革试验区建设支持政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做出了全面部署,2014年中央1号文件对进一步做好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2014年的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以启动第二批农村改革试验区和试验项目、组织召开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交流会、完成改革试验项目中期评估三大工作为重点,充实试验内容,完善工作机制,加大试验项目组织实施力度,为新时期农村改革发展积累经验、探索路子。

 

    三十二、农产品产地初加工支持政策

    2013年,中央财政安排5亿元转移支付资金,采取“先建后补”方式,按照不超过单个设施平均建设造价30%的标准实行全国统一定额补助,扶持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马铃薯贮藏窖、果蔬贮藏库和烘干房等三大类19种规格的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实施区域为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福建、河南、湖南、四川、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等13个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197个县。 2014年,将继续组织实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

    三十三、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

    为推进全国鲜活农产品市场供应,降低流通费用,全国所有收费公路全部纳入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范围,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三十四、生鲜农产品流通环节税费减免政策

    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切实减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2013年1月11日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5号)要求,继续对鲜活农产品实施从生产到消费的全环节低税收政策,将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扩大到部分鲜活肉蛋产品。2014年国家将继续实行生鲜农产品流通环节税费减免政策。

    三十五、农村沼气建设政策

    2014年,因地制宜发展户用沼气和规模化沼气。在尊重农民意愿和需求的前提下,优先在丘陵山区、老少边穷和集中供气无法覆盖的地区,发展户用沼气。支持为农户供气的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鼓励农民合作社、村委会和企业承担建设沼气工程,把开展沼渣、沼液利用作为项目立项审核的重要内容;创新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机制,建立产业化发展平台,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沼气建设和运营,拓宽沼气使用出口。

    三十六、开展农业资源休养生息试点政策

    按照国务院有关部署,目前,农业部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业可持续发展规划(2014~2020年)》,同时配合国家发改委编制《农业突出环境治理总体规划(2014~2018年)》,不断建立健全农业资源保护政策和农业生态环境补偿机制,促进农业环境和生态改善。规划中的农业环境治理措施主要包括:一是开展耕地重金属污染治理;二是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三是开展地表水过度开发和地下水超采治理;四是开展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五是开展农牧交错带已垦草原治理;六是开展东北黑土地保护;七是开展湿地恢复与保护。

    三十七、开展村庄人居环境整治政策

    推进新一轮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重点治理农村垃圾和污水。推行县域农村垃圾和污水治理的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方推进城镇垃圾污水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行垃圾就地分类减量和资源回收利用。深入开展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大力开展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整乡整村推进农村河道综合治理。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区和居民生活区的科学分离,引导养殖业规模化发展,支持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粪污综合治理与利用。

    三十八、农村沼气建设政策

    2014年,因地制宜发展户用沼气和规模化沼气。在尊重农民意愿和需求的前提下,优先在丘陵山区、老少边穷和集中供气无法覆盖的地区,发展户用沼气。支持为农户供气的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鼓励农民合作社、村委会和企业承担建设沼气工程,把开展沼渣、沼液利用作为项目立项审核的重要内容;创新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机制,建立产业化发展平台,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沼气建设和运营,拓宽沼气使用出口。

 

    三十九、开展农业资源休养生息试点政策

    按照国务院有关部署,目前,农业部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业可持续发展规划(2014-2020年)》,同时配合国家发改委编制《农业突出环境治理总体规划(2014-2018年)》,不断建立健全农业资源保护政策和农业生态环境补偿机制,促进农业环境和生态改善。规划中的农业环境治理措施主要包括:一是开展耕地重金属污染治理;二是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三是开展地表水过度开发和地下水超采治理;四是开展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五是开展农牧交错带已垦草原治理;六是开展东北黑土地保护;七是开展湿地恢复与保护。

    四十、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政策

    2014年,农业部将进一步扩大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使试点县规模达到300个,新增200个试点县,每个县选择2~3个主导产业,重点面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中的带头人、骨干农民等,围绕主导产业开展从种到收、从生产决策到产品营销的全过程培训,重点探索建立教育培训、认定管理和扶持政策三位一体的制度体系,吸引和培养造就大批高素质农业生产经营者。

    四十一、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示范县建设政策

    2014年,中央财政安排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26亿元,基本覆盖全国农业县。主要用于支持项目县深化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完善以“包村联户”为主要形式的工作机制和“专家+农业技术人员 +科技示范户+辐射带动户”的服务模式,培育科技示范户,实施农技推广服务特岗计划,开展农技人员知识更新培训,建立健全县乡村农业科技试验示范网络,全面推进农业科技进村入户。

    四十二、阳光工程政策

    2014年,国家将继续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以提升综合素质和生产经营技能为主要目标,对务农农民免费开展专项技术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系统培训。阳光工程由各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农广校、农技推广机构、农机校、农业职业院校及有条件的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培训工作。

    四十三、培养农村实用人才政策

    2014年继续开展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和大学生村官示范培训,增选一批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基地,依托培训基地举办117期示范培训班,培训8700名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和 3000名大学生村官。继续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养“百万中专生计划”,全年实现10万人以上的招生规模,提高农村实用人才学历层次;继续开展农村实用人才认定试点;组织开展第三批“百名农业科教兴村杰出带头人”和第二批“全国杰出农村实用人才项目”评选工作,选拔50名左右优秀农村实用人才,每人给予5万元的资金资助。

    四十四、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转为城镇居民。政策措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加快户籍制度改革;二是扩大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范围;三是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在农村的合法权益。现阶段,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必须完全尊重农民本人的意愿,不得强制收回或变相强制收回。国家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流转,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

    四十五、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政策

    2014年,国家将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选择部分地区进行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试点,丰富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类型。

 

    四十六、农业保险支持政策

    目前,中央财政提供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品种有玉米、水稻、小麦、棉花、马铃薯、油料作物、糖料作物、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天然橡胶、森林、青稞、藏系羊、牦牛等,共计15个。2014年,国家将进一步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提高中央、省级财政对主要粮食作物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逐步减少或取消产粮大县县级保费补贴,不断提高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品种保险的覆盖面和风险保障水平;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有条件的地方提供保费补贴,中央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予以支持;扩大畜产品及森林保险范围和覆盖区域;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

    四十七、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主要由中央和省级以及有条件的市、县财政安排,财政奖补既可以是资金奖励,也可以是实物补助;财政奖补坚持普惠制与特惠制相结合,奖补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可以由各地结合实际自主确定。中央财政2013年安排奖补资金238亿元,2014年将进一步健全村级公益事业财政奖补机制,继续扩大财政奖补资金规模,促进村级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四十八、扶持家庭农场发展政策

    2014年2月,农业部下发了《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从工作指导、土地流转、落实支农惠农政策、强化社会化服务、人才支撑等方面提出了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具体扶持措施。主要包括:建立家庭农场档案,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引导和鼓励家庭农场通过多种方式稳定土地流转关系;推动落实涉农建设项目、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信贷支持、抵押担保、农业保险、设施用地等相关政策,帮助解决家庭农场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支持有条件的家庭农场建设试验示范基地,担任农业科技示范户,参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加大对家庭农场经营者的培训力度,鼓励中高等学校特别是农业职业院校毕业生、新型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务工经商返乡人员等兴办家庭农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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