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十堰市人民政府2018-07-06 14:52:04
2018年7月,湖北十堰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完善全市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有关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表示要求自2018年7月1日起提高十堰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35万元。
通知指出,十堰要做好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障,建立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四位一体”医疗保障机制。确保农村贫困人口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90%左右,31种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80%左右,年度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控制在5000元以内。
其中,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方面,农村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相关政策及规定自行确定,确保将其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农村贫困人口县域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100元,十堰市域内二级、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800元。农村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孤儿、贫困残疾人取消住院起付线。农村贫困人口在县域内住院治疗的,基本医保(不含大病保险)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95%,二级医疗机构85%,在十堰市内定点三级医院75%。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方面,降低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至5000元;一个保险年度内,农村贫困人口多次住院只扣除一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金额。
同时,提高大病保险报销比例。符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个人负担累计金额,5000元上至3万元(含)以下报销60%、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以下报销70%、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0%。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35万元。
通知规定,对于2014年以来扶贫部门认定的全部农村贫困人口,包括已脱贫人口、标记未脱贫人口、新增贫困人口 ,享受参保补贴和“四位一体”医疗保障待遇至2020年底。其中,对新增农村贫困人口,按其贫困人口身份认定时间落实“四位一体”医疗保障待遇。
农村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医疗机构住院,持社会保障卡、有效身份证件和扶贫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办理入院手续,并签订先诊疗后付费协议,入院时只需缴纳基本医保住院起付标准费用,无需缴纳住院押金。同时,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网站和院内醒目位置住院病人费用定期公示制度,广泛接受患者和社会各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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