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扬州市人民政府网站2018-06-29 09:21:55
目前,扬州市实行耕地保护与利益奖惩挂钩政策,在此前也出台2018年《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暂行办法》,根据《办法》,对受市级激励的每个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给予200万元资金奖励,对受市级补偿激励的每个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给予20万元资金奖励。
扬州市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占补平衡制度,保障粮食安全,健全我市“责任+激励、行政+市场”耕地保护机制,实行耕地保护与利益奖惩挂钩政策,在有关项目、资金、政策等方面对耕地保护成绩突出的地方予以倾斜,充分调动地方政府保护耕地的积极性,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苏发〔2017〕15号)和《江苏省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暂行办法》(苏国土资发〔2016〕3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保护补偿激励(以下简称激励),是指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在综合考虑各地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任务、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整合各类涉农资金,采用绩效评价方式,每年对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和对市级耕地占补平衡做出重大贡献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表扬和奖励。
全市每年原则确定3个县(市、区)、15个乡镇、30个村作为市级激励对象。
第三条市级激励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和财政局共同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级激励的绩效评价、激励资金分配方案的制定等;市财政局负责市级激励的资金筹集和下达等,并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激励资金来源为市本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激励资金按照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通过耕地保护和占补平衡绩效评价产生市级激励对象名额分配方案。其中,受激励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名单由市国土资源局评价确定,受激励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名单由各县(市、区)考核推荐后报市国土资源局评价确定。
第五条市级耕地保护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有:
(一)耕地保有量任务完成情况;
(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完成情况;
(三)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完成情况;
(四)耕地占补平衡任务完成情况;
(五)提供市级统筹的补充耕地指标情况;
(六)土地综合整治任务完成情况;
(七)耕地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八)地方耕地保护激励机制建设情况;
(九)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等国家、省、市部署开展的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十)其他与耕地保护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在评价确定市级激励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时,应侧重考量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和保护效果。受激励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有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
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区不具备激励资格:
(一)耕地保有量任务、基本农田保护任务、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耕地占补平衡任务有任意一项核心指标未完成的;
(二)受到市以上约谈或问责的;市级以上典型案件挂牌督办的;被确定为执法重点管理地区或信访重点管理地区的;有经主流媒体披露,经查实确有重大国土资源违法违规事实,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财政、审计等部门检查监督发现耕地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存在违法违纪现象的。
第八条市国土资源局于每年六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市级耕地保护的绩效评价、审核上报和审批公示工作。
第九条对受市级激励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给予通报表扬和资金奖励。对受市级激励的每个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给予200万元资金奖励,对受市级补偿激励的每个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给予20万元资金奖励。奖励标准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予以适时调整,具体调整周期与幅度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市级激励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市级激励资金用于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与保护、农田基础设施后期管护与修缮、地力培育、土地整理、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管理等。受激励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将不低于激励资金的50%用于本辖区内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激励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和个人发放工资、津补贴或奖金等支出。
第十二条市级激励资金使用方案应列入县(市、区)、乡(镇)、村政务信息重大公开事项,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在对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和对市级耕地占补平衡做出重大贡献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表扬和资金奖励基础上,积极利用有关项目和政策对耕地保护成绩突出的地方予以倾斜。建立耕地占补平衡成效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相挂钩制度。各地在完成年度耕地占补平衡任务基础上,可按照超出任务量的补充耕地数量,奖励相应比例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调动各地补充耕地的积极性。
第十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出台本地区的激励政策,充分调动社会各方保护耕地的积极性。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调控激励作用,结合市级下发的激励资金,整合本地区的激励资金等涉农财政资金,鼓励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方式,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根据土地整治规划投资或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多渠道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建设高标准农田,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后期管护与修缮、地力培育、耕地保护管理等。
第十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同级国土资源、财政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激励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县(市、区)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应对激励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加强监督与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县财政与审计部门联合,建立激励资金评估监管制度,对资金运行实施全程监管,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不断提升绩效。接受激励资金的地区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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