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西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018-06-20 17:30:02
6月16日,从广西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获悉,该厅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完善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该通知自7月1日起施行。
1、参保缴费
6月30日后缴费不得享受财政补助
城乡居民医保按年度缴费。根据《通知》,城乡居民在当年6月30日前参加并缴费的,只需缴纳个人缴费标准部分,并享受当年的财政补助。
除新生儿外,城乡居民在每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缴费的,除缴个人缴费标准部分外,还需一起缴纳当年财政补助标准的费用。
如果是初次和逾期参保缴费,参保人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属于中断参保缴费的,从第3个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门诊统筹
备案后异地也可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根据《通知》,参保人员门诊医疗统筹实行限额支付,每人每年200元,年度支付额度由自治区适时调整。已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医保基金按每人每年5元的标准给予支付签约服务费。
异地就医方面,办理了长期跨统筹地区异地就医备案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在异地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也可以享受门诊医疗统筹待遇。
该《通知》也强调,各统筹地区可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在统筹区域内适当扩大门诊医疗统筹、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点。
3、特殊慢性病
增加8种门诊可报销用药
《通知》表示,增加血友病、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关节炎和强直性脊柱炎的门诊特殊慢性病用药范围,冻干人凝血酶原复合物(人凝血酶原复合物)、地拉罗司分散片、环孢素等8种药物进入增加名单。
此外,患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血友病和再生障碍性贫血三种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在具备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输血治疗的,产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按急诊留观医疗待遇结算;
基金起付标准为20元/人·月,基金支付急诊留观的医疗费纳入该病种基金年度最高限额支付指标。
4、住院待遇
住院次数年度内连续计算
在住院方面,《通知》表示,参保人员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个人基金起付标准按对应的标准支付,住院次数在同一参保年度内不分定点医疗机构级别连续计算。
也就是说,如果参保人参保年度内在县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又发病在设区市医院住院算第二次住院,享受第二次住院的基金起付标准待遇。
《通知》也对住院基金起付标准作了微调,第一次住院的,在三、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个人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600元、300元、1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在三、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个人每次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
此外,住院转诊患者的个人基金起付标准按第二次住院计算,对符合规定的住院转诊患者,还可以连续计算起付线。
由基层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到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其住院起付线标准以补差的方式收取;
由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到下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治疗的,其住院起付线为零。
根据《通知》,住院基金支付的计算公式调整为:住院报销费用=(医药总费用-《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中的乙、丙类医药个人自付费用-医药自费费用-床位费-基金起付标准)×相应的报销比例+符合基金支付的床位费。急诊留观、家庭病床基金支付的计算方式参照住院报销的公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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