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张北县政府2018-05-21 09:07:06
为进一步推进畜牧业生产经营方式转变和现代农业发展,张北县政府印发了关于推行全面舍饲禁牧的通告。其中对违反禁牧规定散牧群放牲畜行为,拒不改正的,可按每只(头)牲畜处以三十元以上九十元以下罚款。
张北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全面舍饲禁牧的通告
为进一步巩固和保护生态建设成果、积极推进畜牧业生产经营方式转变和现代农业发展,实现生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河北省封山育林条例》及《张家口市禁牧条例》等法律法规,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实行全面彻底禁牧。现通告如下:
一、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通告。
二、全县实行全年彻底禁牧,牛、羊及所有马属牲畜全部在禁牧范围,任何时间均不得放牧。
三、除固定牲畜活动场所外,全县范围内生态建设项目工程区和非项目区全部实行禁牧,一律不得放牧。
四、各养殖户为直接法律责任主体,对违规放牧行为负全部法律责任。
五、各乡镇为禁牧工作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本乡镇区域内禁牧工作;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对禁牧工作负全责;各乡镇生态管护公司负责本乡镇禁牧的具体实施和落实,负有管护责任。农牧、林业等部门为组织监管单位,具体负责禁牧工作的组织部署和监管督查。村书记为各村禁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村禁牧工作负全责。公安、司法部门负责禁牧法律宣传,执法检查和案件处理,其它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相关责任。
六、县政府抽调森林公安局和草原派出所相关人员组建禁牧执法大队,并指导监督各乡镇的禁牧工作。县、乡、村三级禁牧工作队全面负责全县禁牧工作的巡查督导。
七、对违反禁牧规定散牧群放牲畜行为,拒不改正的,可按每只(头)牲畜处以三十元以上九十元以下罚款。
八、对进入项目工程区放牧的要加倍处罚,造成严重破坏的,要扣除畜主及放牧农户部分或全年退耕补助,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相关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对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禁牧的标志、界桩、围栏等设施的,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对拒绝、阻碍禁牧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禁牧公务,无理取闹、故意寻衅闹事,甚至谩骂、殴打禁牧工作人员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一、在禁牧工作中,有举报或发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严肃处理,视情节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广大干部群众要对破坏生态工程,违反本《通告》精神的行为积极举报。举报电话:5222273、5354342。
张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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