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淮南市人民政府2018-04-26 09:25:53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通知》(皖政办〔2017〕4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外资增长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82号)精神,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加强制造强市建设,做好工业用地供应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
(一)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确定我市市辖区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分为两个等别,分别为:七等地(大通区、田家庵区):19.2万元/亩(288元/m2);十二等地(八公山区、潘集区、谢家集区):8万元/亩(120元/m2)。我市市本级工业用地出让原则上不低于其土地等别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二)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及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鼓励工业用地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土地。
二、实行租让结合供应工业用地
(一)供应工业用地,可采取出让方式供地,可租赁,也可先租赁后出让。
(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允许分期付款,首期缴纳出让价款的50%,余款一年内缴清。
(三)以租赁方式供地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实行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短期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对需要进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后长期使用的土地,应实行长期租赁。租赁期限由合同约定,但长期租赁年限不得超过20年。租金标准应按全额地价折算。分期支付租金的,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剩余租金利息。租赁到期后,承租人可申请续期,也可转为出让土地。
三、寿县、凤台县和毛集实验区按照国土资发〔2006〕307号文件要求,自行制订有关政策。
2018年4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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