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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伊春市政府2018-04-25 11:08:31

为促进畜牧产业绿色化发展,伊春市政府印发了关于伊春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其中以肥料化还田利用为主攻方向,实行土肥挂钩,从根本上解决粪污产生量与土地消纳不匹配的矛盾。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伊政办规〔201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省直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伊春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9日

伊春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精神,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促进畜牧产业绿色化发展,按照《黑龙江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五大发展理念为统领,以绿色生态为导向,坚持保供给与保环境并重,坚持政府支持、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方针,坚持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治理路径,以规模养殖场为重点,以农用有机肥为主要利用方向,以绿色有机食品产业为引领,突破发展瓶颈,健全制度体系,完善扶持政策,严格执法监管,强化责任落实,全面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快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新格局,为建设高品质绿色有机食品基地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统筹兼顾,守住底线。统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和废弃物治理与资源化利用能力,协同推进生产发展和环境保护,奖惩并举,疏堵结合,守住地下水环境质量、地表水环境容量、土壤消纳能力及与其相适应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底线,巩固伊春生态优势。

——种养结合,绿色发展。以肥料化还田利用为主攻方向,实行土肥挂钩,从根本上解决粪污产生量与土地消纳不匹配的矛盾。充分发挥绿色有机农产品质优价高的利益牵引作用,确保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行稳致远。

——属地管理,落实责任。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由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督促指导畜禽规模养殖场切实履行粪污治理主体责任。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立企业投入为主、政府适当支持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的运营机制,完善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形成多元化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格局。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2018~2020年,全市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分别达到75%、80%和8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分别达到80%、90%和95%以上。

二、重点任务

(四)发挥绿色有机食品产业引领作用。一是加大政府扶持。树立畜禽养殖废弃物是宝贵资源的理念,以粪污肥料化利用为主要途径,通过政府扶持有机肥施用,调动种植户和第三方专业化企业生产、使用有机肥的积极性,解决种植户不想用、不愿用的问题。二是强化品牌营销。立足我市生态优势和绿色有机食品产业基础,瞄准国内外中高端食品市场需求,通过农牧对接、种养结合、培育品牌,延长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拓展利润空间,走出一条好肥出好粮、好粮卖好价的良性发展之路。以绿色有机食品种植基地、瓜果蔬菜及优质饲草饲料基地为重点,引导种植户和经营主体积造和足量施用有机肥,扩大有机粮食、饲料的种植面积,通过产品精深加工和过腹增值,形成强劲市场竞争力。(责任单位:市农委牵头,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畜牧兽医局参与)

(五)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县级政府要以提高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为重点,编制种养循环发展规划,实行以地定畜(一般情况下,50~75头猪或3~5头奶牛配套1公顷土地),促进种养业布局优化协调。建立畜禽粪污等农业有机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网络体系,鼓励在养殖密集区域建立粪污集中处理中心,探索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机制。支持在田间地头配套建设管网和储粪(液)池等,解决粪肥还田难题。探索搭建粪肥交易平台,鼓励引导畜禽规模养殖场与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在合理半径内相衔接,实现无害化处理后的畜禽粪肥就近还田利用。完善肥料登记管理制度,强化有机肥原料和质量的监管。对规模养殖场或其他企业组织自行沤制的有机肥,必须由有资质的第三方对其原料和产品进行质量监测,达到无害化处理标准后方可投入种植业生产使用。借鉴国际经验探索创设有机肥施肥卡制度,并与“三品一标”认证工作相结合,保证粪肥来源、去向可追溯。(责任单位:市农委、市畜牧兽医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参与)

(六)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各地要通过制定畜牧产业发展规划,调整优化畜牧业生产布局,特别是优化调整生猪养殖布局,根据种植业需求和环境容量,有序承接畜牧产业转移,统筹畜禽规模养殖和环境保护的关系。继续推进适度规模的现代牧场建设,大力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充分利用市场的力量,加快畜牧业由传统的数量规模驱动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加快散小养殖户向专业合作社或现代家庭牧场转型。推广智慧牧场、生态养殖,建设自动喂料、自动饮水、环境控制等现代化装备,推广节水、节料等清洁养殖工艺和干清粪、微生物发酵等实用技术,实现源头减量。加强规模养殖场精细化管理,推广散装饲料和精准配方,提高饲料转化效率。加快畜禽品种遗传改良进程,提升母畜繁殖性能,提高综合生产能力。落实畜禽疫病综合防治措施,降低发病率和死亡率。(责任单位:市畜牧兽医局牵头,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质监局参与)

(七)分类推广重点技术模式。以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为核心,重点推广经济适用的技术模式。一是源头减量。推广微生物制剂、酶制剂等饲料添加剂和低氮低磷低矿物质饲料配方,提高饲料转化效率,降低抗生素等兽药和铜、锌等饲料添加剂使用量;改水冲粪为干清粪,采用雨污分离、回收污水循环清粪等有效措施,控制污水产生量。二是过程控制。从畜舍设计、饲养管理、粪污处理等全程切入,严控环境污染,使用堆肥发酵菌剂、粪水处理菌剂和臭气控制菌剂等,加速粪污无害化处理过程,减少氮磷和臭气排放。三是末端利用。鼓励肉牛、羊和家禽规模化养殖场,推行固体粪便堆肥或建立集中处理中心生产有机肥;鼓励生猪和奶牛等规模化养殖场采用粪污全量收集还田利用和“固体粪便堆肥+污水肥料化利用”等技术模式,促进畜禽粪污就近就地还田利用。

重点推广以下模式:一是“粪污全量收集还田利用”模式。对于养殖密集区或大型规模养殖场,依托大型规模养殖场或第三方企业,将畜禽粪污集中全量收集,并通过氧化塘、常温发酵囊、发酵罐或集装箱等贮存处理设施对粪污进行无害化处理,在作物收获后或播种前利用专业化施肥机械施用到农田。二是“污水肥料化利用”模式。对于有配套农田的规模养殖场,养殖污水通过氧化塘、常温发酵囊或沼气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在作物收获后或播种前作为底肥施用。三是“粪便垫料回用还田”模式。规模奶牛场粪污进行固液分离,固体粪便经过高温快速发酵和杀菌处理后作为牛床垫料和有机肥,对养殖污水进行厌氧、好氧深度处理,消毒回用或达标排放。四是“粪污专业化能源利用”模式。依托大型规模养殖场或第三方企业,对一定区域内的粪污进行集中收集,通过大型沼气工程或生物天然气工程,沼气发电上网或提纯生物天然气,沼渣生产有机肥,沼液通过农田利用或浓缩使用。(责任单位:市农委、市畜牧兽医局牵头,市环保局、伊春供电公司参与)

(八)完成禁养区治理工作。各地组织环保、畜牧、国土等有关部门,在科学划定禁养区的基础上,制定关闭或搬迁实施方案,明确关闭或搬迁补偿范围、标准和办法,并组织实施关闭或搬迁工作,按相关规定落实异地建场用地等政策。县级环保部门牵头加强禁养区的环境监督执法工作;畜牧部门负责收回注销禁养区内关闭或搬迁畜禽养殖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同步注销畜禽养殖代码,并报省畜牧兽医局备案。禁养区内禁止有排放污染物的规模养殖场,禁止新建养殖场。(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畜牧兽医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参与)

(九)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环评制度。依法依规对畜禽规模养殖相关规划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规范环评内容和要求。新(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要以还田模式为重点,配套与养殖规模和处理工艺相适应的粪污消纳用地,配备必要的粪污收集、贮存、处理、运输、利用设施,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落实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有关规定,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成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畜禽养殖项目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的填报登记表。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区),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畜牧兽医局牵头)

(十)完善畜禽养殖污染监管制度。建立健全畜禽粪污还田利用和检测标准体系,完善畜禽粪污排放统计核算方法和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物减排核算制度,将规模养殖场畜禽粪污还田利用量作为统计污染物削减量的重要依据。各地要尽快完成养殖粪污土地承载能力测算工作,养殖规模超过土地承载能力的区域要合理调减养殖总量。实施畜禽规模养殖场分类管理,对设有固定排污口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不定期检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排污许可证管理执行情况。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畜禽规模养殖场(区)环境常态化专项执法检查,重点监管大型规模养殖场(区)周边地下水质量。结合落实河长制,采取部门联合、条块结合等形式,建立县(市、区)、乡、村三级畜禽养殖污染网格化防控巡查网络。建立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到2020年实现规模养殖场全覆盖。(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畜牧兽医局牵头,市农委、市质监局参与)

(十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度。各地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乡(镇)政府负责本区域内规模以下养殖场(户)废弃物治理与利用管理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依法明确部门职责,细化任务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强化日常监管,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统筹畜产品供给和畜禽粪污治理,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各地应于2018年4月底前制定并公布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细化年度重点任务和工作清单,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县级工作方案报市级畜牧兽医局备案。(责任单位:市农委、市畜牧兽医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十二)落实规模养殖场主体责任制度。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黑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切实履行“谁养殖、谁治理”的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畜禽规模养殖场必须建设粪污处理配套设施,粪污处理设施要做到“三防”,即防渗、防漏、防雨。畜禽养殖场(区)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未委托第三方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各地要组织专项督导检查工作,确保2019年底前大型规模养殖场全部完成设施化建设和资源化利用任务。已获得国家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称号的养殖企业,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不符合要求的,建议相关部门取消其相关资质,同时全额追缴享受过的政府扶持资金。(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畜牧兽医局牵头)

(十三)建立绩效评价考核制度。市农委、市环保局、市畜牧兽医局要以规模养殖场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利用设施装备配套率、有机肥还田利用、沼气和生物天然气使用以及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关闭或搬迁等指标为重点内容,制定全市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考核办法,对各县级政府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开展考核,并定期通报考核结果,强化考核结果应用,完善激励和责任追究机制。(责任单位:市农委、市环保局、市畜牧兽医局牵头)

三、保障措施

(十四)加强财税政策支持。利用省财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专项资金,加快提升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统筹利用相关涉农资金,对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出口环节予以支持。探索利用省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装备实行敞开补贴。各地要出台支持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财政扶持政策,支持规模养殖场、第三方处理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粪污处理设施,积极推广使用有机肥。畅通社会资本进入的渠道,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鼓励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设立投资基金,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贷款贴息等方式,创新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模式,降低运营成本和市场风险。(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畜牧兽医局、市国税局、伊春供电公司)

(十五)统筹解决用地用电问题。各地要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用地,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完善规模养殖设施用地政策,提高设施用地利用效率,提高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有机肥生产制造设施用地占比及规模上限。将以畜禽养殖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的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大型沼气工程、有机肥厂、集中处理中心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落实规模养殖场内养殖相关活动农业用电政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伊春供电公司牵头,市农委、市畜牧兽医局参与)

(十六)加强科技及装备支撑。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集成,根据不同资源条件、不同畜种、不同规模,分类推广粪污资源化利用模式。集成推广应用有机肥、水肥一体化等关键技术,加强粪肥还田技术指导,开展测土测肥技术应用,每公顷土地还田的氮元素总量不超过170千克/年、磷元素总量不超过35千克/年,确保粪肥科学合理施用。探索利用物联网开展畜禽规模养殖场水电用量监控,促进源头节能减排。开展技术创新和指导服务。以养殖重点区域和大型规模养殖场为重点,加大技术指导服务和培训推广力度,加强示范引领,提升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责任单位:市农委、市畜牧兽医局牵头,市质监局参与)

(十七)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将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总召集人,发改、财政、农委、国土、环保、住建、质监、畜牧、国税、地税、电力部门为成员单位的伊春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组织协调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工作协调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健全议事规则,加强部门间联合会商,统筹各项任务落实,抓紧制定和完善具体支持政策和工作措施。每年12月底前各地要形成工作报告报市畜牧兽医局。市畜牧兽医局要组织相关部门对本方案落实情况进行定期督导检查,并向市政府报告。(责任单位:市农委、市畜牧兽医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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