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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公租房保障对象扩大:申请条件有哪些?怎么申请?在哪里申请?

来源:土流网整理2018-03-30 17:56:28

3月28日上午,乌鲁木齐市第17次保障性住房摇号分配仪式在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举行。目前,乌鲁木齐市公租房保障范围已扩大至8类人群,在以往人群的基础上增加了农业转移人口、青年医生和青年教师等人员。

据了解,凡是人均月收入标准在3085元以下以及人均住房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都可申请公租房。

作为乌鲁木齐市保障房的“主力军”,公共租赁住房因其覆盖面广、灵活性强、公平性好的特点,深受保障家庭欢迎,目前公租房保障范围继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及新就业职工后,又增加了农业转移人口、青年医生和青年教师等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范围已扩大至8类人群。

2007年乌鲁木齐市实施住房保障制度以来,住房保障已经从最初的覆盖低保家庭,扩大到目前的中低收入家庭,这类人群在乌鲁木齐人多、面广。

随着乌鲁木齐不断扩大保障面,放宽申请条件,保障房申请标准从最初的人均月收入156元到现在的3085元,乌鲁木齐市保障性住房申请标准在过去11年里扩大了近20倍。

目前,乌鲁木齐市通过多措并举的方式已经初步建立了以公租房为主体,租赁补贴、经济适用房为补充的多层次、广覆盖的住房保障体系,累计10多万名中低收入者住进保障房。近年,乌市通过不断调整保障房申请标准、缩短申请审核流程、加快摇号分配频率、优化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等措施扩大住房保障范围、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让住房保障制度惠及更多市民。

申请流程

申请审核

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登记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领取《公共租赁住房人员信息登记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承诺、授权书》,如实填写签章后,连同相关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一并提交社区居民委员会

入户调查

协查调查

组织评审

配租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统一实行轮候制的实物配租保障方式。

(二)市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房源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房源的地点、数量,并实施摇号配租工作。

(三)摇号配租全程接受市监察部门、公证机构、新闻媒体及各区(县)住房保障工作人员代表、申请人代表的监督,摇号结果通过www.wlmqzfbz.com(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网)、房产大巴扎网、乌鲁木齐市电视台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取得选房资格的家庭按摇号顺序选房并确认后,市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为其发放《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认租通知单》。

(五)实物配租家庭凭《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认租通知单》与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签订《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六)实物配租的家庭,原自有住房的,自有住房面积计入保障面积,与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共同计核保障面积后,超出保障面积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面积,以市场租金收取;原租住公房的,需将原住公房腾退,并提供产权单位的退房证明后方可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七)公共租赁住房的租期一般为3-5年,租约到期需续租的,承租家庭需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八)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新公布的租金标准只适用于新签订及再次续签的租赁合同确定租金标准使用。

后期管理

1、对人均月收入(按连续一年计算)、人均住房面积发生变化的承租家庭,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人均月收入发生变化,但仍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家庭,按其收入重新核定租金标准,承租家庭需按照重新核定的租金标准与产权单位签订补充协议,租赁合同内标明的其它内容不发生变化。

(2)人均月收入、人均住房面积发生变化超出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的,应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2、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租、出借的;

(3)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5)拖欠租金累计3个月以上的;

(6)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7)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向配租家庭发放《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终止配租通知单》,并说明理由。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在15日内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退回,并结清相关费用。

3、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未提出申请或审核不通过的,以租赁合同期满时限为准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在合同期满前办理完成退租手续,并结清相关费用。

4、以上三种情况,退房确有困难的,经市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可以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价格按月收取租金。过渡期满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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