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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2018年保险助推脱贫攻坚农业产业发展实施方案》(附理赔标准)

来源:习水县政府2018-03-21 10:07:37

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习水县2018年保险助推脱贫攻坚农业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县各保险业金融机构:

《习水县2018年保险助推脱贫攻坚农业产业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 2018年保险助推脱贫攻坚农业产业发展指导性计划分解表

2018年2月9日

习水县2018年保险助推脱贫攻坚农业产业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县农业保险工作,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稳定农业生产、防范化解农业生产和市场风险、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贵州省2017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黔府金发〔2017〕6号)《省财政厅 省政府金融办 省保监局关于做好贵州省保险助推脱贫攻坚农业产业发展的通知》(黔财金〔2018〕5号)和《习水县2018年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助推脱贫攻坚工作方案》(习委办字〔2018〕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大扶贫战略,围绕乡村振兴战略总要求,深入推进全县农业保险全覆盖,以扶贫产业子基金投放为切入,以服务“三农”、保障民生为宗旨,以政府推动和市场运作为导向,不断优化完善农业保险支持政策,创新保险助推脱贫攻坚的思路和路径,持续推动我县农业保险“增品、扩面、提标”, 建立以政府、企业(农户)、保险公司共同参与的风险分担机制,充分发挥保险助推脱贫攻坚作用,为现代农业发展、农民增收致富、贫困户脱贫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原则。县、乡镇(街道)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工作机制,引导农业保险工作规范、有效进行。

(二)市场运作原则。在政府引导、政策支持的基础上承办机构要以市场化运作为依托,根据其自身能力,积极开展农业保险工作,建立经营风险预警防控机制,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自主自愿原则。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根据自身意愿、承受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因地制宜自主自愿选择参加农业保险。

(四)协同推进原则。县金融办、县财政局、县农牧局、县林业局、县扶贫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承办机构要协作配合,从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的高度出发,认真履行职责,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发展的长效机制,积极稳妥推进农业保险工作稳步开展。

三、主要内容

按照全县农业产业扶品牌带龙头、扶龙头带基地、扶基地带专业合作社(协会),扶贫专业合作社带贫困户的工作机制,构建粮经饲统筹、种养加一体、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现代农业新格局的总体要求。2018年中央补贴的险种公益林投保率达100%,水稻、能繁母猪、育肥猪、商品林投保率超过70%;蔬菜、家禽、麻羊、肉牛、有机红粮等扶贫产业子基金特色农业产业险种投保率达100%。

(一)中央补贴险种。水稻、能繁母猪、育肥猪、公益林、商品林等中央补贴险种在去年的基础上保费、费率维持不变。

(二)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按照“鼓励创新、试点先行、逐步推广”的原则,在企业(农户)自筹20%的基础上,积极争取省、市以奖代补资金支持。为加快完善我县种养殖业风险转移分散机制,结合扶贫产业子基金申报审批情况,拟对全县蔬菜、家禽、有机红粮、麻羊、肉牛等特色农业产业开展保险试点工作。扶贫产业子基金支持的其他农业产业项目具体投保在基金申报过程中与有农业保险经营资质的保险公司协商投保,实现保险全覆盖。

(三)保险责任。全县实行统一的保险责任和理赔标准。具体如下:

1.种植业保险责任:因人为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病虫草鼠害等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2.养殖业保险责任:因人为无法抗拒的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政府扑杀等导致保险标的直接死亡造成的损失。

3.森林保险责任:森林保险统一投保公益林综合险和商品林综合险。其保险责任为:在保险期限内,由于火灾、暴风、暴雨、暴雪、洪水、滑坡、泥石流、雨雪冰冻、霜冻、干旱、林业有害生物以及由此采取的合理必要的施救行为导致保险林木流失、掩埋、主干折断、死亡和伐除造成的损失。

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不得对以上保险责任进行删减。

(四)保险金额、费率、保费:

1.中央财政保费补贴险种保额、费率及保费分担比例表:

品种 保额 费率 保费 中央补贴 省级补贴 市级补贴 县级补贴 农民部分
比例 保费 比例 保费 比例 保费 比例 保费 比例 保费
水稻 600 5% 30 50% 15 17% 5.1 9% 2.7 9% 2.7 15% 4.5
能繁母猪 1000 6% 60 50% 30 17% 10.2 9% 5.4 9% 5.4 15% 9
育肥猪 600 5% 30 50% 15 17% 5.1 9% 2.7 9% 2.7 15% 4.5
公益林综合险 1250 0.24% 3 50% 1.5 30% 0.9 6% 0.18 14% 0.42    
商品林综合险 1250 0.24% 3 30% 0.9 30% 0.9 7.50%       15% 0.45

单位:亩、头、元、元/亩(头)

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及省属国有林场统一实施综合险,按照每亩1250元,保险费率0.24%的标准执行。所需保费扣除中央财政负担部分,其余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

对自愿参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个人自缴15%的保费,由县扶贫办从省切块到县的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2. 特色农业产业保费补贴险种保额、费率及保费分担比例表:

单位:亩、头、羽、元、元/亩、元/头、元/羽

品种 保额 费率 保费 省级补贴 市级补贴 县级补贴 种养殖户
比例 保费 比例 保费 比例 保费 比例 保费
肉鸡(企业和专业合作社) 25 2% 0.5 50% 0.25 10% 0.05 20% 0.1 20% 0.1
蛋鸡(企业和专业合作社) 40 2.50% 1 50% 0.5 10% 0.1 20% 0.2 20% 0.2
蛋鸡、肉鸡(一般户)
蛋鸡、肉鸡(一般户、贫困户) 40 2.50% 1 70% 0.7 10% 0.1 20% 0.2    
蔬菜(辣椒)(一般户、企业和专业合作社) 600 5% 30 50% 15 10% 3 20% 6 20% 6
蔬菜(辣椒) (贫困户) 600 5% 30 70% 21 10% 3 20% 6    
麻羊种公羊 1200 5% 60 50% 30 10% 6 20% 12 20% 12
麻羊繁母羊 1000 5% 50 50% 25 10% 5 20% 10 20% 10
麻羊商品羊 800 5% 40 50% 20 10% 4 20% 8 20% 8
肉牛 6000 5% 300 50% 150 10% 30 20% 60 20% 60
有机红粮 600 5% 30 50% 15 10% 3 20% 6 20% 6

对自愿参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个人自缴20%的保费,由县扶贫办从省切块到县的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为推进普惠金融体系建设,涉农保险机构要创新保险服务功能助推脱贫攻坚,积极发展面向农业产业无抵押直接融资保险产品,根据融资产品特点,各级分担比例不变,保额、费率可另行商量。

(五)保险期间及畜禽疾病观察期

1.能繁母猪、育肥猪、肉(蛋)鸡:按照保险能繁母猪、育肥猪、肉(蛋)鸡可预计的饲养天数计算。具体保险期间以保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2.水稻、蔬菜(辣椒)、有机红粮:按照保险水稻、蔬菜(辣椒)、有机红粮可预计的种植天数计算。具体保险期间以保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3.麻羊、肉牛:一年(具体以保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4.疾病观察期:

肉(蛋)鸡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的5日为保险疾病观察期,育肥猪、麻羊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的15日为保险疾病观察期,能繁母猪、肉牛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的20日为保险牛的疾病观察期。在疾病观察期内因疾病导致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免除疾病观察期。

(六)理赔处理

1.水稻、蔬菜(辣椒):有机红粮: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稻、蔬菜(辣椒)、有机红粮的直接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时,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范围负责赔偿。

一是生长期:因保险责任列明的灾害造成全部损失的,按有效保险金额的100%计算赔偿;部分损失,结合损失率与每亩有效保险金额计算赔偿;轻微损失,可酌情在每亩100元以下进行赔偿。

二是收获期:在同一地块保险水稻、蔬菜(辣椒)、有机红粮已有部分收获的,在计算赔款时,要按照收获部分占有效保险金额的比例作相应扣除。多种作物混种的,赔偿金额要按照作物种类、生长阶段、损失程度分别计算。其中:因保险责任列明的灾害造成全部损失的,按有效保险金额的100%计算赔偿;部分损失,结合损失率与每亩有效保险金额计算赔偿;轻微损失,可酌情在每亩50元以下进行赔偿。

3.肉(蛋)鸡: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疾病和疫病等非人为因素在连续48小时内,造成肉(蛋)鸡死亡数量在一次灾害中超过单批次养殖总量的5%(含),启动保险赔付程序。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起讫期计算不同饲养天数的赔偿金额(见附表)。赔付数额=死亡数量×对应养殖周期的赔付金额。

附表:保险肉鸡不同饲养天数赔付金额表

由于政府强制执行扑杀造成保险肉(蛋)鸡死亡的,赔偿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赔偿金额=(每羽肉(蛋)鸡保险金额-每羽肉(蛋)鸡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扑杀数量

4. 育肥猪:保险育肥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每头赔偿金额-免赔额

或赔偿金额=∑每头赔偿金额×(1-免赔率)

每头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每头保险育肥猪最高赔偿比例

每头保险育肥猪的最高赔偿比例

头保险育肥猪尸重范围 每头保险育肥猪最高赔偿比例
20kg(含)-30kg(不含) 30%
30kg(含)-50kg(不含) 50%
50kg(含)-75kg(不含) 80%
75kg(含)-120kg(不含) 90%
120kg(含)以上 100%

由于政府强制执行扑杀造成保险育肥猪死亡的,赔偿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赔偿金额=(每头猪保险金额-每头猪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扑杀数量

每头猪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每头猪保险金额的50%。

5.麻羊: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保险责任列明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病害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羊只死亡的,保险公司按体长测量法进行赔偿:

尸体长度对应赔偿金额

尸体斜长 赔偿金额(元/只)
(厘米) 种公羊 能繁母羊 商品羊
50以下 - - -
[50-60﹚ 600 500 400
[60-70﹚ 900 750 600
70及以上 1200 1000 800

注: [表示含、﹚表示不含,体长测量方法即体斜长,由肩端最前缘至坐骨结节后缘距离。

由于政府强制执行扑杀造成保险羊只死亡的,赔偿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赔偿金额=(每只羊保险金额-每只羊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扑杀数量

每只羊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每只羊保险金额的50%。

6.肉牛:因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疾病或疫病,造成标的死亡的,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款:

每头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赔付比例

养殖畜龄对应死亡赔偿比例

畜龄(月) 4 5 6 7 8 9 10 11 12及以上
赔付比例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因发生高传染性疫病,由政府部门命令捕杀的,保险人按下列计算方式赔偿:

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每头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扑杀数量

每头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每头保险金额的50%。

7.能繁母猪:因保险条款列明的原因导致保险能繁母猪死亡的:

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死亡数量

因保险条款约定的被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能繁母猪死亡的:

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每头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死亡数量

(七)投保理赔流程。

1.签订合同。坚持在尊重农户意愿基础上,积极发挥乡镇(街道)工作机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动物防疫专业合作社、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组织服务功能,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农户投保。可以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原则上零星分散的农户以乡镇(街道办)为出具保单单位组织农户集中投保。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集中组织投保的,承保机构应当在订立补贴险种合同时,制订投保清单,详细列明投保农户的投保信息及赔付范围、标准,并由投保农户或其授权的直系亲属签字确认。承保机构应当将承保情况予以公示,并进行回访。

2.定损理赔。承保机构应在接到报案后24小时内进行现场查勘,因不可抗力或重大灾害等原因难以及时到达的,应及时与报案人联系并说明原因。承保机构应及时核定损失,种植业保险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绝收的,应在接到报案后20日内完成损失核定;造成部分损失的,应在农作物收获后20日内完成损失核定;养殖业保险应在接到报案后3日内完成损失核定。发生重大灾害、大范围疫情以及其他特殊情形除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必要时承保机构可邀请出险地乡镇(街道)农牧、林业等农业保险协调工作小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参与查勘、定损工作。查勘、定损工作完成后,在赔款支付前,理赔清单应当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并在被保险人所在行政村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显著位置进行不少于3天的张榜公示,公示结束和资料收集完毕,如无异议,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承保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保险赔款足额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承保机构原则上应当通过财政补贴“一折通”、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直接将保险赔款支付给农户。如果农户没有财政补贴“一折通”和银行账户,承保机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确保将保险赔款直接赔付到户,并对赔款支付情况进行回访。

3.争议处理。农户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与承保机构因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当地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或工作联席会议)或政府申请调解;如调解无法达成一致,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时间进度安排。

各乡镇(街道办)、承保机构应强化按照各险种相应的农时及保险合同约定开展承保工作。在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缴纳保费后及时签订保险合同,出具保单;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以承保机构向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出具的保险凭证为准。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对此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三、保险承保机构的确定

中央补贴险种按照《贵州省2017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黔府金发〔2017〕6号)文件规定,承保工作由划区域指定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习水支公司承保。

深度贫困乡镇麻羊、肉牛特色农业产业险种由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委托指定的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习水支公司承保。

2018年我县拟开展的蔬菜(辣椒)、有机红粮、肉(蛋)鸡、非深度贫困乡镇麻羊、肉牛等特色农业产业保险险种,按照《贵州省2017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省财政厅 省政府金融办 省保监局关于做好贵州省保险助推脱贫攻坚农业产业发展的通知》规定,经与人寿财险公司对接,由人寿财险公司与我县具有农业保险经营资质的保险机构共同协商、自主自愿组成共保体,以人寿财险公司为主承保,其他公司共保,整体推进。

其他扶贫产业子基金项目保险和无抵押直接融资的农业产业险种另行商量投保。

四、完善制度

(一)完善农业保险专项工作经费管理。按照《贵州省2017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黔府金发〔2017〕6号)规定,种植业、养殖及森林保险承保工作经费仍然维持8%。承保机构可依据黔府金发〔2015〕12号文件规定将农业保险工作经费支付给基层具体协助办理农业保险的协保机构或协保人员。

(二)加强协办业务管理。为切实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农业保险快速受理、快速勘定、快速理赔的绿色赔付通道,开展多渠道的投保组织形式。养殖业保险由承保机构委托习水县动物防疫农民专业合作总社及其各乡镇各村(居)的动物防疫人员作为协保机构(即养殖业保险“三农保险”协保站),并与协保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费用支付,加强业务培训。承保机构要建立健全协办业务资料信息等核实机制和工作用费激励约束机制,制定协办业务管理办法,对未履行协办义务和不能确保相关资料完整性、真实性的协办机构及其人员,采取少发、停发工作经费或报请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通报批评等方式,确保协保机构及人员提供的业务符合监管要求。同时,承保机构应将确定的协保机构及人员名单报上级公司和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县农牧局、各乡镇(街道)要加强领导,督促协保机构和人员,切实履行义务,抓好农业保险基础服务工作,将协保机构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纳入绩效评价考核。

(三)优化完善定损理赔机制。按照各险种保险责任和《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理赔标准,种植业、森林保险起赔标准为受灾地块损失率超过20%。承保机构应完善24小时报案制度,简化理赔流程,提高理赔速度,规范理赔纠纷裁定程序。加强全县农业灾害风险数据库建设,进一步提高农业保险定损理赔的合理性。严格按照农业保险合同的约定,根据核定的保险标的损失程度足额支付赔偿的保险金,切实维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加强全县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成立由县政府分管保险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分管农业领导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政府金融办、县财政局、县农牧局、县林业局、县扶贫办、县民政局、县气象局、乡镇(街道)等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政府金融办,黄俊慈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李德华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具体日常事务。并建立县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县政府分管农业的领导为召集人,县政府办联系农业的副主任为副召集人,成员单位包括:县政府金融办、县财政局、县农牧局、县林业局、县扶贫办、县民政局、县气象局等有关单位,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农业保险工作,协调解决全县农业保险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二)强化资金保障。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保障机制,县财政局要整合资源,结合涉农补贴制度改革,统筹安排上级财政下达的农业支农等专项资金,将应由本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保费补贴资金实行“分批预拨、按季补贴、年度结算”制度。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创新方式,组织、引导产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殖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农户参加农业保险提供保费支持,或在征得农户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从相关补贴中统一为农户缴纳。

(三)强化目标考核。建立农业保险工作考核激励机制,将工作保障机制建立情况、农业保险覆盖面、农户参保率、业务开展情况、合规管理情况、理赔管理情况、防灾防损管理情况和财政资金管理情况等指标纳入农业农村工作目标管理体系,实行定期督查、年度考核,确保我县农业保险工作稳步推进。对于因灾害损失没有按规定和要求及时、足额赔付的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比例扣减保费补贴资金,并取消该机构在我县的农业保险承保工作。

(四)强化部门协作。

县政府金融办:在县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牵头负责农业保险工作的整体推进,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动态跟踪检查农业保险工作的推进情况,根据变化的新形势,提出农业保险发展的政策建议,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组织研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并加以协调解决。并在2018年12月中旬前将本年度农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和来年拟开展的农业保险品种、规模以及需各级财政补贴额度规划等,报市政府金融办。

县财政局:负责本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筹集、拨付、结算等工作,加强对保费补贴资金的监管,建立健全资金绩效目标管理体系和评价机制,对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

县农牧局、林业局、气象局:充分发挥各自部门的优势,负责相关技术支持和业务配合,及时提供各自农业保险品种的相关数据,并对所提供数据真实性负责,切实有效推动农业保险工作,协助开展农业保险的防灾减灾和灾后查勘定损等工作,并加强农业保险工作的宣传。

县扶贫办:负责督促乡镇(街道)扶贫办提供建档立卡贫困户及保险标的清册,核实自愿参保贫困农户信息,并审核签字盖章,由县扶贫办汇总审定签章,做好资金安排和贫困户自缴保费的划拨,确保精准到户。

乡镇(街道):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承担农业保险工作的主体责任,将农业保险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农业保险工作的领导和推进,督促协保机构和人员,切实履行义务,抓好农业保险基础服务工作。重点是完成农户保险标的的调查,宣传引导,收取农户自缴部分保费、协助承保机构投保、查勘、定损、理赔等具体工作。

承保机构:作为农业保险市场运作主体,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兼顾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从服务“三农”的全局出发,不断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与质量。积极主动向农户宣传普及农业保险政策和相关知识,鼓励并引导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愿参保。按照监管有关要求,做好农业保险的防灾防损、承保、查勘、理赔、赔付等专业化服务工作。进一步加大投入,加强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在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建立农业保险服务站。及时定期向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等情况,配合省担保公司做好农业保险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的建设。按规定在显著位置,或通过互联网、短信、微信等方式,将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和监管要求进行公示,做到公开透明。

行政村和协保机构:应成立农业保险协保小组,具体负责宣传发动农户投保,收取农户自缴部分保费、收集农户参保信息,协助查勘、定损、理赔等相关工作。

(五)强化监督检查。县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农业保险的规范健康发展,着力加强对该项工作的调查研究、督促检查、绩效评估和推动力度,不断加强内部管控和外部监督,积极构建农业保险监督体系,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工作监督检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农业保险运行管理机制,定期不定期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监察、审计等部门对辖区农业保险工作实施进度、保费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的使用、理赔时效、宣传发动群众投保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纠正。加大对弄虚作假、套取赔款、套取财政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侵害参保农民和农业经营组织利益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对农业保险工作重视不够、组织不力甚至出现重大工作失误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我县农业保险支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释放最大的政策效应,使广大农户真正享受到政策红利。

(六)强化宣传服务。乡镇(街道)及相关职能部门和承保机构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积极向农户宣传普及农业保险的主要内容及相关知识,采取通俗易懂的方式,深入乡村农户宣传农业保险的责任范围、各方承担的比例、赔偿标准和流程等重点内容,特别要重点宣传投保受灾、及时赔付的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实例的引导作用,逐步提高农户对农业保险支农惠农政策的知晓度,取得理解和信任,增强农户的风险防范意识和参保意识,引导农户积极主动参加农业保险。

(七)建立农业保险月报制度。每月结束5日内,承保机构、各乡镇(街道)及协保机构要及时向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月度分乡镇分险种的农业保险承保情况,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月度报表编制工作简报,发布全县农业保险工作开展的有关情况,并将工作开展情况上报市政府金融办。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街道)、各相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遵守和执行本方案及有关文件规定,积极与保险公司对接,及时落实各农业保险品种的保险工作。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按月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承保机构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不得限制被保险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不得挪用、截留、侵占承保机构应当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金,不得虚构、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重复投保,不得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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