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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津县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来源:孟津县人民政府2018-03-12 17:01:11

孟津县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切实保护土壤环境质量,有效管控受污染土壤环境风险,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力度,促进土壤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洛政〔2017〕3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着力推进耕地土壤环境保护,以受污染农用地和华阳产业集聚区、空港产业集聚区、朝阳镇、平乐镇等地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严控受污染土壤环境风险,强化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孟津县生态环境体系建设提供可靠基础和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县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污染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基本建立。到2030年,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建立健全。

到2020年,全县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到2030年,全县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1.加强空间布局管控

将生态保护红线与空间开发保护管理相衔接,在红线区域实施最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和产业退出制度。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环境承载能力和区域特点,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装备制造等行业企业优先布局在空港产业集聚区、华阳产业集聚区,化工等行业企业优先布局在华阳产业集聚区,资源再生利用企业优先布局在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畜禽养殖优先布局在划定的适养区,鼓励畜禽集中养殖。严格执行化工、危险废物经营处理处置等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周边新建相关行业企业。优先将治理修复后的污染地块纳入用地指标,鼓励相关企业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县国土局牵头,县发改委、工信局、环保局、住建局、规划办、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各镇人民政府、集聚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新改扩建排放铅、铬、砷、汞、镉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以下简称“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按照相关技术导则要求,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和风险评估,提出防渗等污染防治措施;需要建设土壤污染防治设施的,要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2017年11月底前,县政府要与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等行业(以下简称“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县环保局牵头,县工信局、发改委等参与)

3.强化宜耕后备土地资源管理

将小浪底镇、白鹤镇、会盟镇等地的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开发重点区域,作为土壤环境监管的重要内容,依法严查非法排污、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它有害废弃物等环境违法行为。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或作为补充耕地时,县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根据调查评估结果确定农产品种植结构,不满足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县农业局牵头,县国土局、环保局、公安局等参与)

4.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

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等文件要求,严格保护白鹤镇平庄地下水井群、城关镇李窑—寺河南等地下水井群,以及李窑水源地、九泉水库、王庄水源地等已纳入规划审批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新改扩建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提高饮用水源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建立水源地风险源名录,在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中增加土壤污染防治要求。定期开展水源地及其周边土壤环境监测,严厉打击违法排放污染物和非法开发的行为,确保防护区及其周边土壤环境安全。(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水务局、住建局、畜牧局、农业局等参与)

(二)严格控制和预防土壤污染

1.加强工矿企业日常监管

建立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结合污染源普查、环境统计、重点行业企业空间位置遥感核实等数据,以排放重点污染物、周边存在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居民区、基本农田等敏感源的企业为重点,建立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2017年11月底前完成。依据企业生产状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每年更新1次,并向社会公布。(县环保局牵头,县工信局等参与)

落实重点监管企业监测要求。按照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重点监管企业要自行或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每年10月底前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县环保部门备案。县人民政府要在每年11月底前,对有5年及以上生产年限的重点监管企业、华阳产业集聚区、空港产业集聚区周边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县环保部门每年至少开展1次重点监管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检查,督促企业及时采取措施应对非正常运行情况。(县环保局牵头,县工信局等参与)

规范企业拆除活动。按照《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石油加工、化工、焦化、危废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企业,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污染治理设施时,要事先制定残留化学品、物料安全清理处置方案,重点明确残留污染物处置方法和拆除设施设备流向、处理方法,并报县环保、住建、工信、安监部门备案;在拆除上述建筑物、构筑物时,要先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如发现建筑物中含有毒有害废物,要向县环保、住建部门报告,并由具备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环保部门要对企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工信部门要将每年落后产能、装备、工艺淘汰计划抄报环保部门。(县环保局牵头,县工信局、住建局、安监局等参与)

加强涉重企业污染防控。根据污染源普查、重点行业企业空间位置遥感核实等,逐步建立我县涉重金属企业管理台账,掌握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严格落实涉重企业污染防治的监督性监测制度,对涉重企业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依法进行停产治理或关闭。对涉重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推动重金属废弃物的减量化和循环利用。鼓励涉重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减少污染物排放。严格执行重金属排放“等量置换”、“减量置换”,严防以金属再生回收和资源循环利用为名义新增重金属产能和重金属排放。到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下降比例达到市政府下达任务。(县环保局牵头,县工信局、住建局、水务局、发改委等参与)

2.规范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

加强涉危企业监管。以华阳产业集聚区、常袋镇、平乐镇、朝阳镇等为重点,开展全县涉危企业排查,2018年底前,全面摸清危险废物产生种类、数量、流向等信息,建立健全全县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信息库并实施动态更新。建立危险废物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严格查处非法排放、倾倒、转移、处置危险废物或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2018年底前,要完成危险废物无害化集中处置专项整治,督促相关单位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到2020年,全县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均不低于90%。(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委、工信局、公安局等参与)

开展药品包装材料、容器等纳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服务范围试点,2018年底前,制定试点工作方案。以现有医疗废物收集网络为依托,定期收集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根据药品包装材料产品的特点和风险性,将药品包装材料产品分为高风险品种和一般品种,高风险品种包括注射剂、眼用制剂、气雾剂、粉雾剂类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其它品种为一般品种,实行分类收集。由各医疗机构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公司对药包材分类回收处理。将药包材纳入现有基本药物台账管理,提高回收效率。(县卫计委牵头,县环保局、发改委、工信局等参与)

开展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排查整治。以华阳产业集聚区、空港产业集聚区、会盟镇、白鹤镇、平乐镇、常袋镇、城关镇、横水镇等企业集中区域为重点,开展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以及脱硫、脱硝、除尘等产生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排查,明确堆存场所位置、经纬度、固体废物来源、堆存量、堆存时间、责任主体等,形成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名单,2018年底前完成。对调查发现的堆存场所,督促相关责任方制定整治方案;责任主体灭失的,由所在镇(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制定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对煤矸石等固体废物,开发新型装饰产品和绿色环保型家居新产品;对粉煤灰、脱硫石膏等固体废物,综合采取砌块、路面砖、混凝制品、隔墙板、制水泥、生产石膏板等措施逐步消化;对无使用价值或暂时难以处置的固体废物,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委、工信局、住建局等参与)

规范再生资源利用活动。以平乐镇、送庄镇等为重点,对全县范围内的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金属、废旧机动车等回收、处理和再生利用活动进行调查摸底,2018年6月底前掌握相关企业基本情况。清理整顿相关企业(站、点),对无证、无照的企业(站、点),坚决予以取缔;对符合条件的,鼓励进入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实行集聚发展。(县发改委牵头,县工商局、环保局、工信局、商务局、安监局、住建局等参与)

以中再生洛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为重点,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扩大再生利用拆解范围,支持申报液晶、汽车、手机等废弃物拆解业务。完善现有废物收集网络,在社区建立废旧家电回收点,通过开通回收热线、微信订阅号等进行上门回收,试点建立从企业到居民的绿色通道。以循环经济产业园区为依托,推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深度处理项目建设,探索“城市矿产”再生利用模式,形成集回收、拆解、再利用为一体的全产业链。(县发改委牵头,县工商局、工信局、商务局、住建局等参与)

3.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合理使用化肥。继续在全县范围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重点加强基层农业服务组织建设,通过农技服务站指导、种粮大户示范带动等途径,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在白鹤镇、城关镇、麻屯镇、平乐镇、会盟镇等肥料使用量较大地区,加大有机肥特别是沤制腐熟的农家肥的使用,培肥地力,疏松土壤。开展果菜符合标准有机肥替代化肥工作,在会盟镇、平乐镇、小浪底镇、朝阳镇等水果种植区推广“有机肥+配方肥”、“畜—沼—果”、“有机肥+水肥一体化”、“自然生草+绿肥”等模式;在送庄镇、会盟镇、白鹤镇、平乐镇等蔬菜种植集中区域,推广“有机肥+配方肥”、“畜—沼—菜”、“有机肥+水肥一体化”、“自然生草+绿肥”等模式综合利用畜禽养殖废物。推广缓释肥料、水溶肥料、生物肥料等高效新型肥料和滴灌、喷灌施肥等水肥一体化技术,提高肥料利用率。到2020年,主要农作物化肥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有机肥养分还田率达到60%。(县农业局牵头,县财政局、城市管理局、供销社等参与)

科学施用农药。健全完善“监管部门+农资企业+农户”的农资监管信息化平台,推行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实名购买农药制度,逐步建成我县农药监管平台。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充分发挥植保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作用,指导农民开展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在白鹤镇、城关镇等地的部分村庄,推广小麦、玉米等粮食作物以虫治虫、以菌治虫、以菌治菌等生物防治技术;在送庄镇、白鹤镇的部分苹果园、梨园、桃园、葡萄园,以及蔬菜标准园等推广防虫网、灭虫灯、粘虫板等物理防虫设施,逐步推广到其他地区,力争到2020年,在全县设立3—5个果园、蔬菜、玉米等绿色防控示范区。通过推广静电喷雾法、循环喷雾法、药辊涂抹法等低量施药技术,提高农药利用效率。到2020年,主要农作物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以上,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县农业局牵头,县林业局、工商局、供销社等参与)

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弃农膜回收处理。自2017年起,在白鹤镇、朝阳镇、城关镇、平乐镇、小浪底镇等农药使用量较大的地区,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试点;在送庄镇、会盟镇、平乐镇等农膜使用量较大的地区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处理试点,依托农资服务部、废品收购站等建立回收站(点),2018年6月底前制定试点方案,2018年底前组织实施,明确试点实施范围、回收方式、处理处置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供销社的宣传教育作用,农药经销者要负责所销售农药的包装废弃物、废弃农膜的收集与暂存,在白鹤镇、朝阳镇、城关镇、小浪底镇采取销售押金制度,农民返还包装容器或废弃农膜时退回相应押金;在会盟镇、送庄镇、平乐镇采取回收补贴等方式,农民返还包装容器或废弃农膜时,奖励毛巾等生活用品,或结合农膜补贴开展“交旧领新”、“以旧换新”。农药、农膜生产企业负责其产品的包装废弃物或废弃农膜的回收处理,鼓励采用易于回收处理和再生利用的材料。对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或废弃农膜回收、处置及资源化利用的企业,政府通过财政补贴等予以支持。加强对地膜生产企业的监管,严禁生产厚度0.01毫米以下地膜,鼓励使用加厚地膜。2019年底,根据试点开展情况,选择适合我县的回收、处置方式,到2020年,力争实现全县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推广到全县所有镇。(县农业局牵头,县供销社、财政局、发改委、质监局、工商局等参与)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对全县范围内的饲料、兽药生产企业,定期开展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质量抽查,规范镉、砷、铜、锌等重金属及抗生素的添加。实行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生产准入管理和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制度,优先在送庄镇、会盟镇、平乐镇等畜禽养殖集中区域实施。结合畜禽养殖技术培训等,指导养殖户科学使用兽药、抗生素、饲料等,防止有害成分通过畜禽养殖废弃物还田对土壤造成污染。按照《关于印发孟津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要求,落实畜禽养殖禁养区关闭搬迁任务。开展畜牧业绿色发展示范县创建活动,2018年底前制定实施方案,并选取3—5家规模养殖场示范推广“养殖—无害化处置—种植”、“秸秆—养殖—无害化处置—种植”、“秸秆—发酵堆肥—种植”等循环农业模式,逐步推广到其他养殖场,建立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产业化运行模式和体系。督促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等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配套建设有与养殖量相匹配的废弃物收集、贮存、处理和利用设施设备,并对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县畜牧局牵头,县环保局、农业局、发改委、财政局等参与)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对各灌区内入河排污口进行调查,摸清重点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灌区内河道环境状况,2018年底前完成我县管理的中型灌区排查;2020年底前,完成小型灌区排查,通过GPS定位确定各个排污口的准确位置,详细掌握排污口名称、使用排污口的责任单位、水质水量等情况。根据排查发现的污染超标灌区,逐步建立我县污灌区清单,明确污灌区面积、分布等信息。实施粮食生产核心区农田水利灌溉系统修复工程,探索推动再生水用于农业灌溉。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禁止向农田灌溉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废水。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且农产品质量超标的,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并采取休耕、种植结构调整、退耕还林等措施。按照灌溉周期,每年在夏粮和秋粮灌溉时,对所有灌区至少开展1次水质监测并形成监测报告;对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要采用符合标准的灌溉水进行灌溉。(县水务局牵头,县农业局、环保局、林业局等参与)

4.加强生活污染控制

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试点。选取3—5个社区、企事业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综合循环利用试点,2017年底前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操作指南。将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等有害垃圾作为分类的重点,引导居民将“湿垃圾”(滤出水分后的厨余垃圾)与“干垃圾”分类收集、分类投放。通过电视、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充分发挥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的组织作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建立与分类品种相配套的收运和回收体系,严禁将分类后的生活垃圾再次统一收集后进行处置。开展分类垃圾终端处理体系建设,对餐厨垃圾等有机质含量较高的垃圾,采用厌氧堆肥、发酵;可以回收利用的废塑料、包装容器等,进行资源化利用;废电池等有害物质要委托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统一收集和无害化处理处置;不可回收利用的进行卫生填埋。对收集效果较好的社区或企事业单位予以适当奖励。按照市政府统筹部署,充分利用垃圾分类成果,推动全县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到2020年,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比例达到30%以上。(县发改委、城市管理局牵头,县商务局、财政局、环保局等参与)

开展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按照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工作有关要求,以常袋镇等镇工业企业周边、主要交通干道沿线、河流沟渠沿岸、居民聚集区周边、畜禽养殖集中区为重点,对全县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离田农业生产废弃物堆放点开展排查,2018年底前形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清单。(县城市管理局牵头,县环保局、发改委、财政局、农业局、畜牧局、工信局等参与)

逐步开展垃圾堆放点整治。根据排查结果,对距离基本农田和居民点较近且环境风险较高的,优先制定环境风险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以生活垃圾为主的堆放点,对具备条件的,通过建设垂直帷幕防渗、沼气导排、渗滤液处理等就地整治,并采取绿化隔离带、防飞散等措施;不具备就地整治条件的,要对垃圾及时进行清运或建设垃圾中转站等;坚决查处渗滤液直排和超标排放行为。以建筑垃圾或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为主的,督促相关责任方采取覆土、种植植被、树木等措施,面积较大的,可绿化形成公园;可回收利用的进行资源化处理;存在危险废物的,要及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以农业生产废弃物为主的,指导农民通过堆沤还田等措施进行处理。定期对垃圾堆放点周边土壤及地下水开展监测。结合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继续推行“户清、村集、镇运、县处理”的垃圾分级处理模式。(县城市管理局牵头,县环保局、发改委、财政局、农业局、畜牧局、工信局等参与)

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按照建筑垃圾监管大数据平台建设要求,建立我县建筑垃圾大数据监管平台,并与市级平台对接,落实建筑垃圾联动管控机制。综合利用互联网、物联网、移动互联技术,实现产生方、清运方、处置方、监管单位、监管人员、监管设备、市民的多方在线管理,建立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的全过程监管体系。围绕重点施工地区,设置建筑垃圾收集点,进行分类、筛选和资源化预处理,开展一批资源化利用试点项目。根据建筑垃圾特点,选择合适的再生利用工艺,对废金属采取重新回炉加工制钢材;对废竹木、木屑等制造人造板材;对碎砖、混凝土块等废料,经破碎后可直接用于砌筑砂浆、抹灰砂浆、浇捣混凝土等,或制作砌块等建材产品。到2020年,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50%。(县城市管理局牵头,县环保局、发改委、财政局、工信局等参与)

加强污泥处理处置。定期开展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去向检查,规范全过程监管。结合生活垃圾焚烧等项目,开展污泥资源化利用试点。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城镇生活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县水务局牵头,县住建局、环保局、发改委等参与)

(三)加强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

1.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

按照国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将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耕地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开展类别划定试点,2018年底前完成,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清单,结果报省政府审定后上传到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每3年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及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县农业局牵头,县国土局、环保局等参与)

2.优先保护质量较好耕地

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2018年底前,制定我县土壤环境保护方案,从污染来源控制、农产品质量检测等方面明确需采取的土壤环境保护措施。(县环保局牵头,县农业局、国土局、畜牧局、工信局、林业局、水务局等参与)

落实耕地严格保护。严格落实国家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要求,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将受污染耕地逐步调出永久基本农田,保证农业生产环境安全。支持会盟镇、平乐镇、朝阳镇、送庄镇等地的高产田积极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在申报“三品一标”农产品和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时,要将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纳入评价范围。(县国土局牵头,县农业局、环保局、财政局等参与)

提升耕地质量。制定我县耕地质量建设规划,加强耕地地力保护和有机质提升工作,因地制宜开展秸秆机械粉碎直接还田、秸秆青储过腹还田、秸秆堆沤还田、增施有机肥、种植绿肥等。在中低产田综合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施用有机肥等措施,提升耕地地力。(县农业局牵头,县国土局等参与)

防控企业污染。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定期开展向耕地及农田沟渠中排放有毒有害工业及生活废水和未经处理的养殖小区畜禽粪便,占用耕地倾倒、堆放城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工业废料及废渣等违法行为的专项检查。(县环保局牵头,县农业局、国土局、财政局、畜牧局、工信局、发改委、住建局等参与)

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依托我县土壤环境质量较好的优势,重点建设酥梨等优势水果产业。在平乐、白鹤、送庄、朝阳等镇,大力推动“三品一标”认证;重点推进常袋红提、送庄西瓜、平乐梨等地理标志产品,培育优质安全农产品品牌。推动农业规范化、标准化生产,在送庄、会盟、白鹤、朝阳等现有蔬菜种植基地、蔬菜标准园建设的基础上,大力推进苹果、梨等标准园建设。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化和标准化。积极推行农业生产经营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力争到2020年,新增市级蔬菜标准园不少于5个,力争成为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县农业局牵头,县国土局、财政局等参与)

3.积极推进耕地安全利用

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对现有调查发现的受污染耕地集中区域开展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根据调查评估结果,对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实施安全利用;到2020年,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筛选、示范推广适宜的低积累小麦、玉米、特色瓜菜等品种,施用成熟、效果较好的钝化剂、阻隔剂、改良剂等,防止污染物进入农产品。(县农业局牵头,县国土局、环保局等参与)

实施风险管控与应急处置。强化安全利用类耕地产出可食用农产品临田检测,并将其作为农产品例行检测的重点;对发现的超标农产品,要对其实施专企收购、分仓贮存和集中处理,严禁超标农产品进入流通市场。农产品监测机构配备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仪、重金属快速检测仪等检测仪器,以及相关技术人员,2020年底前形成农产品质量检测能力。(县农业局牵头,县财政局、粮食局参与)

4.全面落实耕地严格管控

对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例行监测等发现的重度污染耕地,要开展土壤环境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污染较重的,需对地下水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经调查评估发现无法种植食用农产品的耕地,推进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工作。结合农业发展规划,优先在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牡丹等花卉苗木;将重度污染耕地退耕还林与特色农业发展有机结合,对退耕还林涉及的地区,指导农民开展林下种植花卉等;对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涉及的农户,给予适当补贴。地下水、饮用水水源超标的耕地,县人民政府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采取污染物阻隔等措施防控土壤进一步污染。推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工作,2018年底前完成市政府下达任务。(县农业局牵头,县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水务局、畜牧局、发改委等参与)

5.加强林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

加强林地园地土壤污染防治。通过技术指导、宣传教育等手段,鼓励农民使用生物农药、引诱剂,严格控制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推进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无公害绿色防控技术,在会盟镇、送庄镇等探索建设林业有害生物绿色防控示范园区。(县林业局牵头,县农业局、财政局、环保局、国土局、城市管理局、供销社等参与)

大力发展林下种养业。以平乐镇、城关镇林下种植牡丹等花卉,横水镇、小浪底镇林下种植红薯、辣椒、丹参等为重点,大力发展林下种养业。以基层林业服务组织为依托,指导农民林下种植牡丹等花卉,板蓝根、丹参等药材、食用菌,以及养殖鹅、鸡等畜禽,通过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的示范带动作用,推进林下种养业发展。(县林业局牵头,县农业局、城市管理局等参与)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1.建立调查评估制度

自2017年起,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对拟变更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地利用方式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土地使用权依法转移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方负责开展调查评估;已经收回土地使用权,以及受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镇(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报告向县环保、规划、国土部门备案。(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住建局、规划办等参与)

2.建立污染地块名录

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名单。以关闭搬迁钼厂等工矿企业集中分布区域为重点,综合环保、工信、发改、国土等部门相关数据,对全县“退二进三”、“退城入园”企业用地,淘汰落后产能、停产、关闭或搬迁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小电镀、小化工、小炼焦等“十五小”,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企业用地进行排查,通过人员访谈等方式,补充历史企业信息、土地使用权人等信息。根据排查结果,将排放重点污染物且尚未开发的企业用地纳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并实行动态更新,2017年11月底前完成。工信、发改等部门在制定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方案时,应当及时向环保、国土、住建、规划部门提供相关企业名单。(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发改委、工信局、住建局、规划办、安监局、商务局等参与)

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初步调查。地块纳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及土壤环境调查相关技术规范,开展土壤环境初步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责任主体灭失的,由县环保部门负责。根据土壤环境调查报告,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实行动态更新。(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工信局、住建局等参与)

3.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

建立污染地块优先管控名录。对列入污染地块名录的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土壤环境详细调查,并根据危害评估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对地块进行危害评估,划分地块污染风险等级,调查评估报告报县环保部门;责任主体灭失的,由县环保部门负责开展调查评估。根据污染地块风险分级结果,建立污染地块优先管控名录,并向社会公开。(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规划办、住建局等参与)

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对暂不开发利用或者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与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采取风险管控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和转移;拟开发利用的要纳入治理与修复项目库,逐步开展治理与修复。需开展风险管控的污染地块,由县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在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公开地块历史信息、污染类型、污染面积等基本信息;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应当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移除或者清理污染源,采取污染隔离、阻断等工程控制措施,阻止污染扩散。因采取风险管控措施不当等原因,造成污染地块周边的土壤、地表水、地下水或者空气污染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及时采取环境应急措施,并向县环保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水务局等参与)

4.严格用地准入

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按照“以质量定用途”的原则,将污染地块优先规划为场馆、绿化、商业、公共市政等对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不高的用地类型。经风险评估对人体健康、周边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修复或者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不得用于居民住宅、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场所等开发利用,并采取设置标识等措施,防治污染扩散。(县住建局、国土局牵头,县环保局、规划办、发改委等参与)

5.建立污染地块联合监管机制

建立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对建设用地实行联动监管。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规划部门要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出让、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土壤环境质量不符合相关规划用地要求的地块禁止流转。环保部门要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对未进行调查评估,应开展治理修复而未开展,或治理修复效果不达标的土地,环保部门不批复在其上面开发的项目环评;建立健全专家论证和档案管理制度,对污染地块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的可行性等进行论证,并报县级环保部门备案。(县国土局、住建局、环保局牵头,县规划办等参与)

(五)夯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基础

1.配合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配合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通过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对详查点位进行现场核查,补充信息调查表。加强详查技术人员培训,重点在样品采集、保存、运转等方面开展培训,确保土壤监测质量统一的要求。(县环保局牵头,县财政局、国土局、农业局、卫计委等参与)

2.开展污染土壤环境质量调查

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定,以白鹤镇、平乐镇为重点,对现有调查发现的受污染农用地和疑似污染地块,开展土壤环境初步调查,为实施安全利用和治理修复提供基础。对初步调查发现的污染区域,开展详查调查评估。(县环保局牵头,县农业局、国土局、财政局、工信局等参与)

3.配合建立市控土壤环境监测网络

在耕地等布设土壤环境监测基础点位;在平乐、朝阳、送庄、会盟等再生资源集中利用、畜禽养殖集中区域、涉重企业周边、果蔬标准园等布设土壤环境监测风险点位。每5年开展1次土壤环境基础点位监测,每年开展1次风险点位监测。每年采集一定比例的小麦样品,开展土壤—农产品质量协同监测试点。加强土壤污染快速检测能力建设,配备重金属快速检测仪、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仪等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监管执法设备;定期开展监测人员培训,重点提升土壤采样、前处理、数据处理与统计能力。到2020年,土壤环境监测点位覆盖全县所有镇。(县环保局牵头,县工信局、财政局、国土局、农业局、发改委等参与)

4.推动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

结合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建设,配合构建县级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定期上传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企业土壤环境自行监测报告、环保部门土壤环境监测报告、涉重企业监管情况,以及土壤环境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修复、成效评估等任务实施进展等信息。(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水务局、卫计委、粮食局等参与)

(六)分阶段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在建立污染地块名录的同时,开展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责任主体认定工作。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已收回、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镇(区)政府(管委会)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住建局、发改委等参与)

2.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设计

筛选治理与修复项目。根据受污染耕地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将产出农产品超标的受污染耕地、拟开发利用或环境风险较高的污染地块纳入治理与修复清单。对纳入治理与修复清单的项目,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逐步开展治理与修复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强化专家论证制度,组织对治理与修复项目实施方案等进行评审。(县环保局牵头,县农业局、国土局、住建局、发改委等参与)

探索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技术模式。积极申请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试点项目,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开展受污染耕地“钝化剂+超富集植物+常规作物(间/套/轮作)”修复试点,探索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修复目标选择、修复技术筛选、工程监管、成效评估等有效技术模式。到2020年,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县农业局牵头,县环保局、国土局、发改委等参与)

逐步开展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以拟开发建设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根据土壤环境详细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编制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项目方案。综合采用物理、化学等工程技术,并从修复价值、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等方面对修复措施进行筛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用地使用标准后方能施工建设。(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住建局等参与)

3.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

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保部门报告。治理与修复期间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对地块及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等,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指导、监督,建立诚信档案,并将其信用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向社会公开。(县环保局牵头,县住建局、工商局、农业局、国土局、发改委等参与)

4.监督目标任务落实

建立工程进展调度机制,每年11月底前向市环保部门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情况,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按照上级统一要求,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行政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县环保局牵头,县农业局、国土局、住建局等参与)

(七)建立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库

1.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库总体设计

建立县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库,将重点任务以项目形式予以分解落实,加强项目储备能力建设。项目库主要包括污染源头控制、基础能力建设、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子库,污染源头控制项目包括重点监管企业土壤环境监测、涉重企业清洁生产、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涉危企业排查等工业源控制项目,测土配方施肥、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等农业源控制项目,以及生活垃圾分类、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等生活源控制项目;基础能力建设包括监测网络建设、信息化管理平台、监测仪器配置,监管、监测、执法人员培训等;调查评估包括对受污染耕地和疑似污染地块等开展的土壤环境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包括受污染农用地安全利用、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污染地块风险管控等项目;治理与修复包括受污染耕地、污染地块治理修复项目。纳入项目库的项目要明确责任单位、主要内容、起止时间、项目年度实施计划、资金测算、资金筹措等基本信息。将项目库纳入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提高项目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委、农业局、国土局、工信局、住建局、城市管理局、财政局、卫计委、水务局等参与)

2.实施项目分级管理

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进行分级管理,从问题解决的紧迫性、项目前期工作基础、典型代表性等方面,将项目分为优先项目和一般项目,建立优先项目清单;试点类项目和亟需解决的基础能力建设项目要纳入优先项目。提前做好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项目立项和可行性论证等前期准备工作,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确保资金到位后,项目能够及时开工建设。(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委、农业局、国土局、工信局、住建局、财政局等参与)

3.建立项目库动态管理机制

实行项目库动态管理,对已经开展的项目,定期更新项目进展,加强项目实施监管;对新增项目,根据前期工作基础,按照轻重缓急、择优遴选的原则,进行合理排序、滚动管理,形成建成一批、淘汰一批、充实一批的良性循环机制。(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委、农业局、国土局、工信局、住建局、财政局等参与)

四、保障措施

(一)构建全社会共治体系

1.强化政府主导

各级人民政府是落实实施方案的主体,要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土壤污染治理,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成立全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研究解决土壤污染防治过程重点难点问题。县环保局要加强统一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每年12月底前,县环保局要将本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向县政府报告。(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水务局、规划办、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局、城市管理局、卫计委等参与)

2.发挥市场作用

积极推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探索土壤污染治理项目与经营开发项目组合开发模式。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土壤污染防治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县财政局牵头,县发改委、环保局、农业局、国土局、金融办等参与)

3.加强社会监督

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每年公布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托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积极推进土壤环境大数据共享开放,实施政府数据资源清单管理。(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住建局、发改委、农业局等参与)

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热线、环保微信举报平台等途径,对政府环保工作以及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以及治理修复等过程进行监督。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等参与)

推动公益诉讼。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鼓励和支持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对造成土壤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职责,人民检察院督促其履行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开展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县检察院牵头,县法院、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

4.落实企业责任

排放重点污染物的企业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严格依法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禁违规排放。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把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企业违法信息纳入社会诚信档案,约束企业主动落实土壤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接受社会监督。(县环保局牵头,县工商局、工信局等参与)

5.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制定我县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通过电视、报纸、移动网络等,定期发布土壤环境保护相关知识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深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开展土壤环境保护专题讲座,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将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县环保局牵头,县委宣传部、文广新局、教育局、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粮食局等参与)

(二)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政策保障

1.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加强环境监管队伍建设,配备专职管理人员,2017年底前完成。提高土壤环境管理人员能力,对相关管理人员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将土壤环境事件纳入现有应急预案,完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能力,定期开展相关管理人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培训。相关管理人员要定期深入农村、企业等开展实地调研,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总结,并定期报上级部门。(县环保局牵头,县编办、农业局、国土局、住建局等参与)

2.加强环境监管执法

明确监管执法重点。重点监测土壤中铅、铬、砷、汞、镉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等行业;重点监管各镇基本农田,朝阳镇、平乐镇等城镇建成区,华阳产业集聚区、空港产业集聚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以及畜禽集中养殖区等区域。(县环保局牵头,县工信局、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畜牧局、水务局等参与)

加大执法力度。开展县级—镇级—村级环境监管网格建设试点,推动环境监管服务向农村地区延伸。将土壤环境监管执法纳入日常执法的重要内容。建立环保、公安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提高环境执法人员能力,对全县环境执法人员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加强现场执法取证能力。(县环保局牵头,县工信局、公安局、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安监局等参与)

3.完善资金投入机制

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开展土壤污染风险管控。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镇。支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申请国家试点项目。(县财政局牵头,县农业局、环保局、发改委、国土局、水务局、工信局等参与)

(三)严格目标考核

1.建立评估考核制度

县人民政府与各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每年12月底,各部门对牵头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汇总形成自查报告。2020年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终期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向县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评估和考核结果经审定后作为地方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和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对地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相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作为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县环保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审计局等参与)

2.明确部门职责

环保部门负责土壤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对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国土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准入管理,以及全县耕地保护,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城市执法管理部门负责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水务部门负责灌区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信部门负责工业等行业准入管理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预防监督管理;畜牧部门负责畜禽养殖过程中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林业部门负责林地管理等过程中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湿地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发改部门负责资源化利用等活动监管。科技、财政、林业、卫计、安监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相关部门负责)

3.严格责任追究

对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镇、管委会,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对在评估考核中瞒报、谎报的地区或个人,要从严予以问责。对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土壤污染问题的,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有关要求,实行终身责任追究。涉嫌失职、渎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监察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审计局、环保局、国土局、农业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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