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瓦房店市人民政府2018-03-02 17:20:46
瓦房店市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实施方案
为了深入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农业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17〕1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92号)和《辽宁省实施国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重点县项目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绿色生态为导向,建立有效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制、市场运营模式、政策支持体系和责任监督制度,加快发展种养结合农业循环经济,鼓励规模化养殖场和建设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的企业,参与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通过建设畜禽粪污处理设施和有机肥生产设施,实现养殖粪污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项目将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建设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的单位给予补贴。
二、工作目标
2018年年底前,实现全市范围内畜禽粪污的妥善贮存、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确保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
三、基本状况
2016年,我市生猪、肉牛、奶牛、羊、肉鸡、蛋禽饲养量分别为92.5万头、10万头、0.16万头、48.1万只、1.2亿只和624万只,全年共产生畜禽粪便约为123.1万吨、污水75.2万吨。目前全市已建成完善粪污处理设施的养殖场年处理粪便7万吨、污水12万吨。根据养殖现状,养殖场需建设有机肥好氧发酵罐、粪便槽式发酵场、贮粪房、污水池,相关企业建设区域性粪污资源化利用处理中心,将所有粪便资源化处理利用。
四、建设内容
(一)规模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大户
猪、牛、羊、鸡规模养殖场建设或完善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和利用设施,无力建设粪污处理设施的可建设短期贮粪房,将粪便短期存放定时送往区域性粪污资源化处理中心处理。污水通过厌氧发酵后作为液态肥施用于农田。
(二)散养户
散养户应以村、屯为单位建设统一的贮粪房,短期存放的粪便定期送往区域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处理中心处理。
(三)区域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处理中心
企业投资建设有机肥加工设施,将一定范围内所有的规模养殖场、养殖大户和散养户所产生的粪污集中统一处理。
五、建设模式及标准
(一)粪便存贮设施
粪便在贮粪场内堆肥的,需建设与养殖规模匹配的能容纳至少6个月粪便产生量的防渗漏、防雨淋、防外溢贮粪场,粪便由区域性粪污资源化利用处理中心处理的根据区域性粪污资源化利用处理中心的要求建设能容纳相应时间粪便产生量的防渗漏、防雨淋、防外溢贮粪场。贮粪场应为混凝土建筑,防雨棚应为轻钢彩板或阳光板,柱体应为钢结构或钢筋混凝土捣制。
(二)有机肥加工设施
有机肥加工设备应具有相应的工艺,生产加工有机肥,还应建设防渗漏、防雨淋、防外溢,能稳定贮存有机肥料和来料的贮存场地。
(三)污水贮存池
养殖场需建设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能够确保充分发酵的防渗漏、防外溢、无排污口的污水贮存池,总容量要能容纳至少6个月的污水产生量。经充分发酵的污水可以还田(林、果)综合利用,或经多级沉淀等污水处理措施,达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要求的,可返回场内冲洗圈舍循环利用。
(四)粪污消纳地要求
畜禽养殖场的粪便污水处理按照“种养结合、以地定畜、还田利用”的原则,除了生产有机肥和污水实行循环利用的部分外,均应通过自有、租赁、协议等方式确保具有消纳本场全部畜禽粪便污水的耕、林、果等土地。
各畜(禽)种存栏量(头、只)与消纳土地(亩)的配套比例为:生猪3:1,奶牛1:3,肉牛1:2,家禽1:0.02。
六、建设内容申报验收
(一)申报条件
1.所有养殖场(户)、村屯均应建设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各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要本着自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养殖场业主、村委会申报建设内容。
2.禁养区内确需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户)必须在2017年年底前关闭或搬迁,不需再建设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
3.规模化养殖场建设有机肥好氧发酵罐的,发酵罐及附属设施建设投资不得低于70万元。
4.2014年以后获得国家粪污处理项目补贴的养殖场不享受此次补贴,但必须保证粪污处理设施正常运转。
5.2015年以后新建的养殖场(户)必须健全粪污处理设施,不享受粪污处理设施建设补贴,如粪污处理设施不完善的,由市环保局依法处置并责令限期整改。建有机肥好氧发酵罐等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的可享受资源化利用补贴。
(二)建设内容申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要按照一场一策的原则制定辖区内所有养殖场(户)和村屯集中粪污存贮点以及区域性畜禽粪污资源化处理利用中心的建设方案。养殖场(户)和村屯集中粪污存贮点方案的内容应包括场(户、村、屯)的现状、新(改、扩)建内容、规格及数量、粪肥消纳地情况或说明委托区域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处理中心处理等内容;区域性畜禽粪污资源化处理利用中心方案的内容应包括中心所辐射区域的基本情况、设施设备规格、数量、产量等内容。方案由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统一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组织实施。
(三)建设内容验收
建设内容完工后,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内容包括认定工程建设内容、质量、数量与建设方案是否相符,验收合格后各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要在村屯对验收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形成验收报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选择中介机构对各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验收后的建设内容进行核查,核查合格的,市政府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各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由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发放给建设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要对建设单位的建设标准和质量负总责。
七、政策扶持
(一)补贴资金
1.国家农业部、财政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重点县项目资金和生猪调出大县资金将用于规模养殖场(户)建设粪污处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的补贴。
2.市发改局争取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资金用于区域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处理中心补贴。
3.市环保局争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专项资金用于村屯修建粪污集中存贮点建设。
(二)补贴方式
项目补贴资金实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对验收公示合格的建设内容给予一次性补贴。区域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处理中心视上级扶持资金到位额度确定补贴比例;村委会建设集中贮粪房由市环保局利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专项资金给予全额补贴,建设前需经市环保局审核同意。
(三)补贴标准
1.对于建设粪便好氧发酵罐的规模化养殖场每场补贴50万元。
2.对于建设粪便槽式发酵设施的养殖场(户)每平方米补贴50元。
3.对于建设贮粪房和污水池或建设短期贮粪房的养殖场(户)按照其贮存体积给予补贴:
(1)贮粪房和短期贮粪房
5-20立方米(不包含上限20立方米,下同),补贴0.1万元;
20-50立方米,补贴0.25万元;
50-100立方米,补贴0.5万元;
100立方米及以上,补贴1万元。
(2)污水池
15-40立方米(不包含上限40立方米,下同),补贴0.1万元;
40-100立方米,补贴0.25万元;
100-200立方米,补贴0.5万元;
200-500立方米,补贴1万元;
500---1000立方米,补贴2.5万元;
1000立方米及以上,补贴5万元。
(四)其他政策
1.区域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处理中心及其仓储设施,作为一定范围内养殖场(户)的共同附属设施,其用地按照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实行备案制。
2.不同时具备相应容量粪便、污水存储设施以及粪便存贮设施小于5立方米,污水存储设施小于15立方米的养殖场(户)不予补贴。
3.禁养区内非确需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户)不得扩建生产设施,到2018年底前未建成完善的粪污处理或资源化利用设施的,将由市领导小组组织各相关单位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禁养区外新建场须达到《畜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养殖场、养殖小区标准,建设粪污处理或资源化利用设施后方可投入养殖。
4.允许养殖场(户)在场区内建设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
5.未经处理的鲜粪不得直接施用于农田。
6.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照安全生产规范。
八、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为保证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顺利实施,市政府将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农业和环保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环保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农发局为成员的市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我市畜禽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开展,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发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的落实和指导,收集工作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反馈信息,检查、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工作落实情况,做好各相关单位的协调、联系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也要成立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监督检查本辖区内的养殖场(户)、村委会、相关企业完善粪污处理和资源化设施建设。
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高顺东 市长
副组长:孙忠铁 副市长
任志友 副市长
成 员:丁玉春 市农发局局长
栗世君 市环保局局长
高锦和 市财政局局长
初正新 市发改局局长
王大勇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
主 任:丁玉春 市农发局局长
成 员:刘韶生 市农发局副局长
闻家仲 市环保局副局长
张照利 市财政局副局长
姜希斌 市发改局副局长
王彦国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二)分工协作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市农发局负责指导规模化养殖场或企业建设畜禽粪污处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
市环保局要加强环境监管,对不进行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改造的养殖企业造成的污染环境行为进行查处,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专项资金纳入到此项工作中,重点奖励村屯集中建设粪污贮运设施。
市财政局要对粪污治理及资源化利用项目整合相关专项资金,提供资金扶持。
市发改局要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将建设区域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处理中心和养殖场建设有机肥加工设施的项目纳入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项目中,争取上级政策资金扶持。
市国土资源局要对建设区域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处理中心项目进行农业设施用地备案。
(三)档案制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要对各自辖区内的养殖场(户)全面普查,一一登记造册,做到一场一册,编制建设方案,在项目开工建设后,要派专人跟踪项目进展,留下影像资料,对于完成建设的养殖场(户)要及时验收上报。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领导包片、机关干部包场,督促辖区内的所有养殖场(户)完善粪污处理利用设施。
(四)强化监督管理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乡镇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要经常性地对建设单位的进度进行检查、督导,及时发现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五)注重安全生产
进行工程建设和有机肥罐安装的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照安全生产规范,杜绝出现安全生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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