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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漳州农村低保最新政策是怎样的?哪些人可以申请?

来源:漳州市人民政府2018-02-26 11:17:40

2018年2月22日,漳州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提高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表示农村低保标准再提高,最高提至每年7560元;人均补助水平也有适当提高。

按照2017年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第三档(1500元/月)的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市、漳浦县、长泰县、东山县实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7560元/年;执行第四档(1380元/月)的南靖县、华安县实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6960元/年;执行第四档(1380元/月)的云霄县、诏安县、平和县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75%以上提标,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5220元/年。

此外,漳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均补助水平有适当提高,实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的县(市、区),农村居民人均补助水平应达到350元/月以上,其他县的农村居民人均补助水平应达到330元以上。常山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参照执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提标后增加的资金由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财政负责,芗城区、龙文区按市区财政体制分担,从2018年1月份起发放。

附原文内容: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漳政办〔2018〕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根据《中共漳州市委办公室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科学扶贫精准扶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漳委办发〔2015〕4号)和《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增强低保制度惠民实效六项措施的通知》(闽民保〔2017〕281号)文件要求,按照党的十九大“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2018年大力推进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加快缩小城乡低保标准差距,打赢脱贫攻坚战,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按照2017年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第三档(1500元/月)的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市、漳浦县、长泰县、东山县实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7560元/年;执行第四档(1380元/月)的南靖县、华安县实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6960元/年;执行第四档(1380元/月)的云霄县、诏安县、平和县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75%以上提标,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5220元/年。适当提高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均补助水平,实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的县(市、区),农村居民人均补助水平应达到350元/月以上,其他县的农村居民人均补助水平应达到330元以上。常山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参照执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提标后增加的资金由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财政负责,芗城区、龙文区按市区财政体制分担,从2018年1月份起发放。

低保政策兜底保障工程是我市推进精准扶贫、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十项工程”之一,各地要高度重视,迅速行动,采取措施做好农村低保提标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提标的经费保障,确保所需资金能及时足额到位;各级民政部门要做好核查发放工作,有关发放工作要在3月份前完成,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到位,把党和政府的惠民举措落到实处。各地完成情况请于2018年3月底前报市民政局(电话、传真:2054532)。市政府将适时组织督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4日

政策解读:

一、《通知》的起草背景、过程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把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列入2018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从2018年起,将农村低保省定最低标准由现行的家庭年人均收入3000元提高到3350元,财政补差水平由2400元提高到2680元,省级按市县财力情况分档补助。

根据《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增强低保制度惠民实效六项措施的通知》(闽民保〔2017〕281号)文件精神,“2018年,力争各地农村低保标准全部达到当地城市低保标准70%以上,所有市辖区全部实现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全省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县(市、区)达到40%以上。”2017年底全省农村低保平均标准是5049元/年。

提标方案考虑了全省城乡一体化和农村低保提标的要求,同时考虑云霄、诏安、平和三个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的农村低保标准略高于全省平均水平,适应我市在全省经济发展水平。各地补助水平按当地财政负担情况自行确定。

二、出台《通知》的意义

低保政策兜底保障工程是我市推进精准扶贫,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十项工程”之一。按照党的十九大“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要求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大力推进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加快缩小城乡低保标准差距,打赢脱贫攻坚战,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到位,把党和政府的惠民举措落到实处。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基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按照2017年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第三档(1500元/月)的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市、漳浦县、长泰县、东山县实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7560元/年(当地城市低保标准);执行第四档(1380元/月)的南靖县、华安县实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6960元/年(当地城市低保标准);执行第四档(1380元/月)的云霄县、诏安县、平和县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75%以上提标,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5220元/年。适当提高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均补助水平,实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的县(市、区),农村居民人均补助水平应达到350元/月以上,其他县的农村居民人均补助水平应达到330元/月以上。常山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参照执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提标后增加的资金由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财政负责,芗城区、龙文区按市区财政体制分担,从2018年1月份起发放。

解读机构:漳州市民政局

解读人:方全平

联系电话:0596-2054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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