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长沙县国土资源局2018-01-31 09:40: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本局按长沙县人民政府长县政发〔2015〕第26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的内容进行了征地补偿登记,并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长沙环境检测与环保技术中心建设项目(长沙市2011年度报部计划指标)项目在星沙街道广生塘社区范围内征地补偿的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房屋数量
征地面积45.492亩,其中:水田16.8435亩、水塘水库7.569亩、园地14.28亩、林地5.19亩、其它土地1.6095亩。
二、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发〔2014〕7号)、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长县政发〔2017〕8号)以及长沙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其他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征地补偿费用
征地补偿总费用2861125元,其中:征地补偿费2218631元(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其中221863元直接进入社会保障资金账户)、青苗补偿费383225元、集体设施补偿费229269元、其它补偿费30000元。
四、征地补偿总费用采取点对点及银行转账支付,具体明细可到长沙县征地拆迁中心查阅。
五、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无农业人口安置。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对房屋建筑面积有异议的,可以在1月26日前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请于2月2日前以村(场)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本局拆迁中心,逾期未送达,视为没有不同意见。
七、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本局将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长沙县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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