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2016-06-02 10:02:4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本局按长沙县人民政府〔2015〕第74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的内容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发布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长县国土资征〔2016〕1号),公开征求了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长沙县人民政府批准,现将长沙县2015年度第一批次建设项目用地(家禽市场)项目在黄兴镇打卦岭村范围内的有关内容和实施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房屋及拆迁人口数量
征地面积165.201亩,其中:水田163.47亩、其它土地 1.731亩。
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500 ㎡(其中:住宅房屋500㎡、非住宅房屋0㎡),涉及拆迁人数7人(其中:农业人口6 人、非农业人口0人、半边户人口1人和独生子女证1个)。
二、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发〔2014〕7号)以及长沙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其他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征地补偿总费用
征地补偿总费用14272592元,其中:征地补偿费8689574元(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其中868957元直接进入社会保障资金帐户)、青苗补偿费744628元、个人房屋及设施补偿费1562480元、集体设施补偿费1069610元、其它补偿费2206300元。
四、征地补偿费用具体明细可到长沙县征地拆迁中心查阅。
五、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农业人员安置按照《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执行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及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长县政发〔2008〕16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长沙县人民政府将黄兴镇及安沙镇部分区域纳入货币安置区范围的批复》(长政函〔2012〕154号)的规定实行货币安置;并按照《长沙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体系。
六、拆迁腾地期限: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在2016年4月30日至2016年5月6日以前实施拆迁腾地。
七、对本补偿安置有争议的,请于本实施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依法申请裁决。也可以在本实施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对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本局将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腾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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