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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毕节金沙县政策性森林保险实施方案(附保费补贴和赔偿)

来源:金沙县政府2018-01-26 11:00:55

为继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强化林业支持保护体系建设,毕节金沙县政府印发了关于金沙县政策性森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金府办〔2018〕3号),其中对保费补贴和赔偿也有详细说明。

金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沙县政策性森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金府办〔2018〕3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金沙经济开发区、冷水河风景区、沙土三化同步统筹发展改革试验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金沙县政策性森林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金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3日

金沙县政策性森林保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83号)、《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扶贫办贵州保监局关于印发贵州省2017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金发〔2017〕6号)和《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扶贫办关于印发毕节市政策性森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毕府金发〔2017〕3号)等精神,继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强化林业支持保护体系建设,增强林业生产经营者抵御风险能力,激发农民林业生产积极性,促进全县森林保险持续、健康发展,助推脱贫攻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为指导,以扶持林业生产发展为目标,以提高林业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及林业生产经营者灾后自救能力为根本出发点,以确保林木安全和促进林农增收为重点,积极开展保险扶贫,创新保险助推脱贫攻坚的思路和路径,持续推动我县政策性森林保险,积极培育林业保险市场,建立健全林业风险转移分散的保障机制,为推进试验区生态建设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

1.政府引导。政府运用财政保费补贴等手段,引导和鼓励林农个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林场、乡村集体林场、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林业经营者(以下简称:被保险人)参加森林保险,积极推进政策性森林保险业务的开展。

2.市场运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经营主体多元化,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择承保机构,保险承保机构应以市场化经营为依托,重视业务经营风险,建立风险预警管控机制,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

3.自主自愿。被保险人和保险承保机构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自身意愿、承保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等,选择参加政策性森林保险。

4.协同推进。县金融办、财政局、林业局、扶贫办、农牧局、保险经办机构等要认真履行职责,协作配合,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发展的长效机制,积极推进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的稳步开展。

二、承保主体选择

根据《农业保险条例》和《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农委省林业厅贵州保监局关于进一步扩大我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相关工作的通知》(黔财综〔2013〕25号)等精神要求,由县林业局牵头,结合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承保机构的承保能力、偿付能力、机构设置、经营状况、风险管理和信誉等,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谈判等方式,按程序确定我县政策性森林保险承保机构。

三、保险内容

(一)保险标的。全县境内生长和管理正常的公益林、商品林(含经济林)林木。

(二)承保期限。承保期限采取一年一保。承保起始日期衔接上一承保期限的终止时间,终止时间为《政策性森林保险保险单》载明的终止时间。

(三)保险险种。全县范围内的公益林统一实行政策性森林综合保险,由林业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林场、林业合作经济组织等投保。商品林(含经济林)按照“自主自愿”的原则实施森林综合保险,被保险人愿意缴纳个人承担保费的,纳入政策性森林保险范围。不愿意交纳个人承担保费的,不纳入政策性森林保险。商品林(含经济林)经营者与保险承保机构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不按政策性森林保险政策补贴保费。

(四)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由于火灾、暴风、暴雨、暴雪、洪水、滑坡、泥石流、雨雪冰冻、霜冻、干旱、林业有害生物等直接造成林木损失以及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措施造成保险林木流失、掩埋、主干折断、死亡或者推定死亡和伐除造成的损失,保险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五)保险金额及费率。以亩为投保计量单位,每亩保险金额1250元、保险费率为保险金额的2.4‰,如上级政策性森林保险金额、保险费率调整变动,我县政策性森林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按上级调整变动后的标准执行。

(六)工作经费。严格按照《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州保监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保险工作经费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府金发〔2015〕12号)规定执行。即工作经费包括承保展业费用和理赔费用两部分。承保展业费用,按实收保费8%的标准提取。理赔费用,按核定理赔金额1%的标准提取。

(七)投保程序。按公益林、商品林分别办理。

1.公益林。确定承保机构——签订承保协议——林业主管部门提供参保森林信息——发乡(镇、街道)核对、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乡(镇、街道)签章确认——报县林业局填写投保单签章确认——送承保机构录入保险系统——出具《政策性森林保险(公益林)保险单》,附分户清单——保险人组织投保人对分户清单签章确认。

2.商品林(经济林)。确定承保机构——签订承保协议——林业主管部门提供参保森林信息——发乡(镇、街道)、国有林场等核对、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投保人填写投保单,签章确认(有分户的,附分户清单,对分户清单签章确认)——报县林业局送承保机构——承保机构录入保险系统——出具《政策性森林保险(商品林)保险单》,有分户的,附签章确认的分户清单。

四、保费补贴

(一)公益林保费补贴。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30%,市财政补贴6%,县财政补贴14%。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保费补贴资金,按照《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关于进一步扩大我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综〔2013〕25号)规定执行。上级对保费补贴比例发生变动,按上级规定执行。

(二)商品林(经济林)林木保费补贴。中央财政补贴30%,省财政补贴30%,市财政补贴7.5%,县财政补贴17.5%,投保人自缴15%。对于自愿参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投保人个人自缴15%的保费,从切块到县的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上级对保费补贴比例有所变动的,按上级规定执行。国有林场投保人自缴15%,由县财政承担。

 

五、理赔机制

成立由县金融办、财政局、林业局、农牧局、扶贫办、保险承保机构等部门组成的县政策性森林保险灾害损失鉴定小组,负责对本辖区内森林保险灾害损失进行鉴定。

(一)查勘定损。承保机构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政策性森林保险协议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无障碍的接警电话。

1.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及时向承保机构报案,并配合查勘人员进行受灾现场查勘。承保机构受理报案时,要明确告知被保险人应准备的相关索赔资料,并在24小时内派出查勘人员到受灾现场查勘、定损,不能在期限内到达的,将原因提前书面告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2.查勘人员到达现场后,按照有关技术规程和标准,全面调查了解受灾地点、范围、面积、损失程度等情况,并按权限及时逐级上报。为确保灾害损失鉴定结果“公开、公平、公正”,鉴定小组在开展工作时,必须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代表参与。

3.对受灾损失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县级森林保险灾害鉴定小组对受灾损失情况进行确定。对分歧较大、定性困难的,由保险承保机构和被保险人共同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核定损失原因及金额,相关费用由保险承保机构支付。

4.发生重特大森林保险损失,按初步查勘定损结果,由承保机构预付50%的赔偿金额,用于被保险人发展生产。

(二)保险赔款。被保险林木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灾害事故,造成林木损失以及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措施造成保险林木流失、掩埋、主干折断、死亡或者推定死亡的,按照以下赔偿公式计算赔偿金额。损失林木的残值由被保险人处理,保险承保机构不得在保险赔款中扣除该部分价值。

赔偿计算公式: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受损面积×损失程度

损失程度=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

保险损失确定及理赔资料收集完整后,及时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保险承保机构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10日内将赔款划拨至被保险人指定账户。损失赔款应主要用于受灾林木的补植补造和抚育,限期恢复森林植被。

(三)巨灾风险准备金。保险承保机构按照补贴险种当年保费收入25%的比例计提巨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逐步建立应对巨灾风险长效机制。

六、保障措施及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林业持续健康发展是满足国家建设和人民生产生活对生态和林产品需求的重要保证,是实现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开展森林保险,是中央支持“三农”、发展林业的重要举措。做好政策性森林保险,增强林业抵御风险能力,有利于林业生产经营者在灾后迅速恢复生产,增强发展林业的信心;有利于减少林业投资风险,改善林业投融资环境;有利于保障林业生产经营者经济利益,提高其生产积极性;有利于森林资源保护,维护国土生态安全;有利于推动保险事业发展,促进保险业提质增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全面推进试验区生态建设跨越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搞好森林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协作、落实目标责任,认真开展森林保险各项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全县森林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及县政策性农业保险联席会议要求,建立森林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立由政府金融办、财政局、林业局、农牧局、扶贫办、保险承保机构等相关单位为成员的金沙县政策性森林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政府金融办。各成员单位(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全县森林保险工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政策性森林保险纳入政府工作议程;要加强对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的领导,出台支持政策,落实配套保费补贴资金,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三)强化资金保障。县级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督促落实;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直接支付到县级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保费补贴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保费配套落实情况纳入县年度目标考核。

(四)强化激励机制。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激励机制,将辖区内公益林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全部纳入政策性森林保险。商品林、(经济林)按照“愿保尽保”的原则,力争全部纳入政策性森林保险。要将辖内保费补贴配套资金落实到位率、政策性森林保险保率、农户参保率、报案率、定损赔付率等指标纳入目标管理体系,定期督查,纳入年度考核,确保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稳步推进。

(五)密切配合协作。县政府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实施主体,进一步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筹集、宣传引导、投保理赔等工作的实施,建立健全推进森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乡(镇、街道)应成立农业保险协调工作小组,加强对辖区内森林保险的协调和推进,重点完成农户保险标的调查,宣传引导,协助承保机构收取被保险人自缴部分保费、投保、查勘、定损等具体工作。

县金融办:要加强森林保险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监督承保机构经营数据真实、准确;会同财政、林业等部门提出森林保险发展建议,动态跟踪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开展情况,及时研究并协调解决森林保险实施过程中出现问题和困难,提出对策措施和政策建议;积极协调保险承保机构开发通俗易懂、简便易行的森林保险产品。

县财政局:负责本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结算等工作;编制辖区内保费补贴计划,及时向省、市级财政申请保费补贴;监管灾后恢复资金使用情况。

县林业局:与保险机构协同配合,一是加强灾情防控,做好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防灾防损工作。充分发挥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组织体系作用,及时向保险承保机构提供辖区内灾情、灾害发生、损失情况等相关信息,指导被保险人及时做好灾害预防工作;二是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与保险承保机构共同制订森林保险的有关制度、协议、技术规范和标准,建立专家库,牵头成立森林保险灾害鉴定专家小组,协助保险承保机构做好承保前的风险评估及灾后查勘、定损和理赔等工作;三是积极引导,组织被保险人积极投保;四是组织指导灾后恢复工作。

保险承保机构:要完善森林保险制度,规范森林保险业务,做好承保工作,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简化服务流程,加强保险理赔服务,切实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加大森林保险宣传力度,普及保险知识;提高森林保险者的保险意识,加强信息沟通,建立森林保险工作联动机制;总结经验,对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上报县金融办、林业、财政等部门,推进森林保险工作。

县扶贫办、县农牧局:积极配合各有关单位作好相关工作。

(六)加强政策宣传。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对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的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深入集镇、乡村广泛宣传森林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普及森林保险知识和相关扶持政策,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引导农民积极主动参加森林保险。

(七)加强灾害防控。要根据林业灾害发生的实际,林业、财政、保险承保机构要构建信息交流平台,实现信息共享,通力协作配合,制定防灾减灾措施,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七、其他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新方案未出台以前以本方案为准;此前本县颁布的相关文件规定与本方案不相符或有抵触的,以本方案为准;本方案与上级部门颁布的相关文件规定不相符或有抵触的,以上级部门颁布的文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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