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铜陵市政府2016-07-25 16:10:04
第一条为做好我区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规范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456号)、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铜政办〔2008〕63号)、铜陵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铜陵市2013年民生工程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财金[2013]94号),结合《铜陵市郊区2014年民生工程政策性农业保险项目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指财政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开展的特定农作物、特定养殖品种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的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投保人”)提供的财政补贴。
第三条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由中央、省、市、区财政部门分险种、按比例承担。
自2014年1月1日起,我区种(养)业保险保费资金,除中央、省财政承担保费资金以及种(养)户承担保费资金外,市、区财政各承担50%。
第四条保费补贴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五条区财政部门将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
区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第六条区财政部门要根据开办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的预计投保数量、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补贴比例,测算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数额,编制保费补贴下年度预算计划。区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1月底,将所编制的保费补贴下年度预算计划上报市财政局(市农险办)。
第七条区财政部门应根据保费补贴年度预算计划,于每年1月底以前将本级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拨付到位,其中:市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直接拨入市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区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应通过区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缴入市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
区财政部门应将本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到位情况、预算文件及拨付凭证复印件报市财政局(市农险办)。
第八条经办机构应定期填制“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资金匹配申请表”、“政策性农业保险保单签订明细表”报市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根据经办机构的承保进度和签单情况,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缴入市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资金进账单复印件,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复核后及时将应匹配的各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拨付到市级经办机构。
第九条市财政局对拨付经办机构得保费补贴资金实行“按实补贴、一年一结”的结算方式。
区财政部门配合市财政将不定期对保费补贴资金进行检查,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市财政除追回相应的保费补贴资金外,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起施行。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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