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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来源:临夏市政府2018-01-24 14:34:54

关于印发《临夏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临夏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临夏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临夏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8日

临夏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为切实推进全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根据《临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夏州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临州府发〔2017〕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整合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制度,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逐步实现全市城乡居民医保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的“六统一”管理。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积极稳妥原则。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克服困难,合理设置机构编制,妥善安置人员,全面完成整合任务。整合期间做到队伍不乱、工作不断、政策不变,不影响群众参保缴费和费用报销。

(二)逐步过渡原则。在整合工作进行过程中,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继续执行现有的政策标准、经办流程和结算方式。在整合工作全面完成后,再按照“六统一”的原则,做好经办服务工作。

(三)坚持强化监管原则。整合期间,对基金、资产等管理和移交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严肃工作纪律,加强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确保基金安全、移交完整,防止发生违规违纪现象。

三、实施步骤

(一)做好基金审计工作。财政牵头组织,审计、人社、卫生计生部门配合,完成临夏市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审计工作,同时,将新农合相关财务数据资料、账簿、凭证等资料由临夏市会计局监交到新成立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医保监管中心,做到责任明确、底数清楚。

(二)确定机构编制和人员。参照省、州机构编制和人员划转方案,按规定程序尽快对职能、机构、编制等调整予以明确。市医改办、市人社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根据市级方案要求完成经办机构、编制、人员等整合工作。

(三)完善政策制度。根据省、州级城乡居民医保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出台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政策。

 

四、整合工作内容

(一)整合工作职责和人员。根据(临州府发〔2017〕36号)文件精神,将临夏市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政策制定职责划转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将新农合基金管理和业务经办职责划转到市人社局。

原新农合部分经办人员和城镇居民医保经办人员调整到新成立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二)整合信息系统。甘肃省城乡居民医保管理信息系统建成之前,依托省卫生计生委现有的新农合省级平台开展城乡居民医保信息化管理工作,将原城镇居民医保信息数据并入新农合省级平台,向市医改办、人社、卫生计生部门开放系统端口,并赋予相应的管理和使用权限。现有农村居民持有的新农合卡和城镇居民持有的社保卡继续使用。甘肃省城乡居民医保管理信息系统建成之后,原新农合信息数据全部移交人社部门。

(三)整合基本医保政策。

1.统一覆盖范围。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全市范围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均可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后,各相关部门要确保参保率稳中有升,借助信息化等手段进一步严格参保身份核查,从根本上杜绝重复参保现象。

2.统一筹资政策。坚持多渠道筹资,继续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完善筹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国家要求、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状况、医疗消费需求等情况,统一调整城乡居民医保政府补助和缴费标准。市财政要将城乡居民医保政府补助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的机制,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民发【2017】12号)要求,做好特殊人群代缴工作,全面落实资助困难群众参保政策,确保将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人员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范围。

3.统一保障待遇。要遵循“就高不就低”和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的原则,科学测算、合理设定城乡居民医保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保障待遇政策。统筹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基金报销比例原则上保持在75%左右,实际报销比例达到60%左右。规范实施门诊统筹制度,对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积极做好整合前后的政策过渡和衔接,稳定保障水平,均衡城乡保障待遇。

4.统一医保目录。严格执行省、州制定的统一医保目录,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遵循“就宽不就窄”和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技术适宜、基金可承受的原则,适当考虑参保人员需求变化,对医保目录进行调整。

5.统一定点管理。要严格按照省医改办、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医改办发〔2017〕7号)规定,做好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工作。

6.统一基金管理。将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合并,统称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由市政府负责筹集。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严格执行《社会保障基金财务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收入统一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市人社部门设立统一的支出专户,用于基金的支出核算。结合基金预算管理全面推进付费总额控制,基金使用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保应支付费用及时足额拨付,合理控制基金当年结余率和累计结余率。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运行风险预警机制,防范基金风险,提高使用效率。

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的审计,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审计出现的基金缺口由市政府负责解决,不得在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之间进行调剂。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由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有序推进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二)强化工作部署。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工作组织领导和规划部署,健全工作推进和考核评价机制,细化责任分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及时落实到位。

(三)强化部门分工合作。人社、卫生计生部门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前后的衔接;财政部门要完善基金财务会计制度,会同人社、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做好基金监管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管理部门要在医改办职能强化和城乡居民医保经办资源、管理体制整合工作中发挥职能作用;审计部门要做好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的整合审计工作。

(四)强化督导考核。市医改办要积极与州医改办对接,及时沟通信息,加强对整合工作的评估,建立工作调度和定期通报制度,协调解决整合工作和新制度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督导检查,推动工作顺利进行。

(五)做好舆论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整合的重要意义和具体政策,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全市各有关部门要扎实稳妥地做好相关工作,积极化解可能出现的矛盾,确保整合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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