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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山县2018年度精准扶贫巩固提升户扶持政策

来源:兴山县人民政府2017-12-25 09:29:28

兴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度精准扶贫巩固提升户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兴山县2018年度精准扶贫巩固提升户扶持政策》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兴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5日

兴山县2018年度精准扶贫巩固提升户扶持政策

一、产业扶贫政策

精准扶贫巩固提升户可从以下产业中选择1—2个产业重点发展并享受奖补政策,对每户奖补金额按补助标准据实计算兑现,实行最高2000元封顶,经验收合格后资金通过一卡通直接兑现到户。

(一)核桃产业扶持政策:低产园改造,每亩按27株计算,每株50元,计1350元/亩。精品果园建设,每亩按27株计算,补助270元。

(二)柑橘产业扶持政策:品改及新发展柑橘每亩扶持资金1100元,其中扶持200元购买肥料(每亩2包生物有机肥)、扶持600元购买苗木(每亩定植50株容器苗)、扶持开挖定植穴费300元。

(三)茶叶产业扶持政策:新建茶叶基地每亩扶持资金1700元,其中扶持200元购买肥料(每亩2包生物有机肥)、扶持1200元购买茶苗(每亩定植穴盘苗3000株,海拔高的地方每亩播种茶籽25公斤,扶持种籽费500元)、扶持整地费300元。

(四)烟叶产业扶持政策:巩固提升户发展烟叶产业的,每亩补贴200元。

(五)畜牧产业扶持政策:鼓励巩固提升户发展生态养殖业(肉牛养殖和蜜蜂养殖),通过小额贷款贴息的方式予以补贴。

二、金融扶贫政策

(一)贷款对象:所有巩固提升户,年龄在18至65周岁,具有可行经营项目和经营能力并具备就业创业潜质、技能素质、一定还款能力和守信用的巩固提升户以及带动覆盖区域内的贫困户共同脱贫致富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

(二)贷款用途:用于农、林、牧(生态养殖)及其他生产、加工、服务等特色优势产业项目,如购置小型农机具,发展家庭种养业、家庭简单加工业、家庭旅游业等,不能用于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产业扶持政策和小额贷款政策可以叠加享受。

(三)贷款额度:巩固提升户单笔贷款金额,根据实际所需建设资金和本人信誉等级核定,最高10万元以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单笔贷款金额,根据所带动覆盖的贫困户多少核定,贷款最高额度按“吸纳和带动的巩固提升户户数×10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贷款期限:根据巩固提升户生产经营及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贷款用途、生产周期等因素确定,单笔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

(五)贷款利率及贴息奖补措施: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对按基准利率发放小额信贷的合作银行,按照小额信贷发放金额的2%给予经营性成本奖励补助。

(六)贷款贴息:对巩固提升户实行全贴息, 对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年3个点贴息。

(七)还款方式:采用一次性还本或分期还本方式。

(八)担保方式:凡是巩固提升户贷款额度在10万元以内的,实行三年期限、无担保、免抵押、全贴息。农村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贷款必须提供抵押物或担保人。

三、危房改造政策

(一)补助对象:中央、省级危房改造资金主要用于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含巩固提升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或贫困残疾人家庭等4类重点对象中的C级或D级危房的农户;县级配套或统筹资金用于C级或D级危房的普通农户。已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计划的、已享受因灾倒房重建补助政策的、财政供养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家庭和现任村主职干部(含本人、配偶、未成家的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不得列为农村危房改造对象。

(二)补助标准:(1)2017年5月1日省政策出台以前已改造的农户执行当年政策补助标准。(2)2017年5月1日省政策出台以后C级危房改造:非建档立卡贫困户每户补助6000元,巩固提升户每户补助10000元,精准识别户每户补助14000元;D级危房改造每户补助3万元,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按此限额依据对象的贫困程度和改造成本需求,据实申报补助标准。

(三)改造标准:(1)C级危房必须加固改造,不得拆除新建。(2)鼓励具备条件的D级危房除险加固;D级危房必须拆除新建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60平方米,家庭人口超过4人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5平方米,建筑层数不得超过2层。

(四)改造方式:(1)农村危房改造鼓励农民自主改造为主,对自主改造且有统建(改)意愿的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一改造。(2)对统一组织改造的可在明确改造标准、征得农户同意签订协议并签字验收的基础上,将补助资金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也可通过建设农村集体公租房、利用闲置农房和集体公房置换等方式,解决特困户住房安全问题。

(五)改造程序:(1)户主申请。(2)村委会评议公示。(3)乡村专家组入户鉴定审核。(4)改造施工。(5)乡村入户竣工验收。

四、健康医疗扶贫政策

(一)缴费资助政策:(1)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全额资助(180元/人),其中:农村五保对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对象、城乡孤儿等由民政局全额资助,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严重精神病患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由县财政部门全额资助。(2)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严重精神病患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参加扶贫小额保险(补充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部分资助,每人每年50元。其中: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对象、城乡孤儿三类特殊人群由县民政部门全额资助(100元/人)。

(二)医疗救助保险报销政策:(1)特困供养人员、城镇“三无”人员、城乡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在县域内及经批准转诊到县域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取消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2)严格实行“一站式”结算。(3)对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所有对象,其住院医疗合规费用经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等政策报销后,合规自费超过1.2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100%报销。(4)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精准识别贫困人员在享受普惠政策的基础上,合规自费1.2万元以下的部分再按90%比例给予报销。(5)对特困供养人员、城镇“三无”人员、城乡孤儿的医疗负担由政府兜底,在享受普惠、特惠政策的基础上,合规自费1.2万元以下的部分100%给予报销。

(三)提高大病保险待遇:(1)降低大病保险起付线,提高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及最高支付限额,特困供养人员、城镇“三无”人员、城乡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降至5000元以下,一个保险年度内只扣除一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金额。(2)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提高5-10个百分点,大病保险累计金额在起付线标准以上至3万元(含)以下部分报销60%、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以下部分报销70%、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0%。(3)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额度不低于35万元。

(四)慢病门诊病种保障范围:在落实省级20种门诊慢病的基础上,将门诊慢病目录增加到35种,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在普通城乡居民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

(五)慢病患者签约服务管理:特困供养人员、城镇“三无”人员、城乡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健康管理建档立卡率达到100%,健康体检率达到100%,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率达到100%。

五、养老保险扶贫政策

(一)扶持政策:(1)缴费资助。对缴费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政府每年资助代缴100元。(2)政府补贴。政府补贴与城乡居民的缴费档次挂钩,最高补贴为每人每年200元。具体为:居民缴费200-400元补贴45元,居民缴费500-900元补贴60元,对居民缴费1000元及以上档次的按缴费额的10%确定,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200元。

(二)操作办法:(1)参保人员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2)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向其遗属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其标准按不低于参保人员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10个月确定,低于800元的按800元发放,未享待的参保人员死亡的,或享待人员死亡时个人账户未领完有余额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全额退还其法定继承人。

六、教育助学政策

(一)国家贫困学生资助政策:

1.国家助学政策:(1)对家庭经济贫困幼儿每生每年补助1000元。(2)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寄宿学生和所有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小学生每生每年补助1000元,初中生(含特校)补助每生每年1250元。(3)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年1500元、2000元和3000元三档标准。(4)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一、二、三年级在校在籍学生。一是每生每年免学费2000元。二是每生每年发放助学金2000元。(5)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专科每生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学年不超过12000元。

2.县级扶贫助学金政策:(1)对在县内就读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的,实行免学费、免住宿费、免书费。(2)对困难住宿生实行国家生活补助政策。对在县内接受从幼儿至高中教育的建档立卡在册农村贫困学生,在享受国家原有资助政策的基础上,县政府从幼儿教育到高中分阶段再按不同标准补助扶贫助学金,具体补助标准为:幼儿园每生每年补助1000元,小学、初中每生每年补助2000元,中职和普通高中每生每年补助3000元。(3)在县内所属高中考取全日制专、本科大学就读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学生,每生每年补助5000元。

(二)“雨露计划”政策

1.政策对象:(1)全国巩固提升户家庭中当年接受本地和异地高等职业教育(包括全日制普通大专、高职院校、技师学院等)、中等职业教育(包括全日制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且在国家职业教育主管部门学籍管理系统注册正式学籍的学生。(2)子女本人户口已迁出本村的贫困家庭(主要是指户口迁至学校所在地的高职在校生),同样享受扶持政策。

2.扶持期限:(1)符合条件的贫困学生在校期间(包括顶岗实习),其家庭均可享受扶贫助学补助。(2)符合条件的贫困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子系统的动态管理,其家庭不再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可继续享受雨露计划职业教育扶持政策。

3.补助方式:(1)生源地补助:凡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无论其子女在何地就读,均可申请扶贫助学补助。(2)直补到户:一律通过支农惠农“一卡(折)通”直接发放到贫困学生家庭。

4.补助标准:(1)自2015年秋季学期起,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根据鄂扶组发[2017]18号文件精神,我县自2017年9月1日起,享受深度贫困县“雨露计划”政策,补助标准提高至每生每年5000元。(2)春季学期、秋季学期分期申报、发放。

5.申报流程:个人通过下载手机app客户端申报→资格审核→公示公告→资金兑付。

(三)精准扶贫“雨露计划”贫困劳动力转移培训政策

(1)实施时间:2017年9月起,将雨露计划贫困劳动力转移培训政策落实到位,努力实现培训一人,转移一人,就业一人。

(2)扶持对象:全县巩固提升户家庭中年满18周岁至45周岁的青壮年贫困劳动力。

(3)扶持条件:扶持对象需自愿并自费参加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颁发培训结业证,由人社等部门考试合格后发放职业资格证书,取得“两证”后,申请雨露计划贫困劳动力转移培训补助。

(4)补助标准:雨露计划贫困劳动力转移培训补助标准为一次性补助500元至1500元,培训对象需选择培训工种的一项作为转移培训课程。培训补助费只是以奖励的形式对参加培训并获得“两证”的贫困户劳动力提供一定补助,并不包含培训所需全部费用。

(5)补助方式:凡参加培训班并获得“两证”的,一律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将补助金通过支农惠农“一卡(折)通”直接发放到贫困家庭(直补到户)。

(6)申报审核流程:个人通过下载手机app客户端申报→申请人在所在乡镇扶贫办领取填写《兴山县雨露计划贫困劳动力转移培训申请表》三份→自主选择培训专业→按要求交纳培训费用→资料审核→公示公告→资金兑付

七、乡村旅游发展扶持政策

巩固提升户新开办农家乐创业,带动就业3人以上,正常经营半年以上,每户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半年以上的农家乐经营户,按每吸纳一人补贴2000元,每户农家乐补贴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吸纳就业补贴。

八、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

(一)政策对象及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必须为具有本县户籍且是由民政部门批准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内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县户籍的持有二代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二)政策衔接:(1)是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两项补贴。(2)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等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3)高龄津贴不属于老年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与残疾人两项补贴申领没有关联。(4)因公致残(含伤残军人)、离休干部已经领取了护理补贴的,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可申请残疾人生活补贴,不得申请残疾人护理补贴。(5)残疾孤儿可申请重度残疾人生活护理补贴;集中供养孤儿,没有安排残疾儿童护理费的,可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拨付给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使用。

(三)申请程序:自愿申请→逐级审核(乡镇民政办→残联初审→民政局核定)→资金发放。

(四)强调说明:(1)享受困难生活补贴残疾人,低保当月取消,即从当月停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2)享受重度护理补贴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但因公致残(含伤残军人)、离休干部、五保户已领取护理补贴的,不得再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九、政府兜底政策

(一)扶持政策:(1)五保户保障标准7200元/年。(2)低保户保障标准4200元/年。

(二)操作办法:

1.低保申请程序。(1)申请农村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自行申请有困难的,受申请人委托,由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出申请。(2)乡镇人民政府对初审通过的对象,由乡镇民政办将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录入宜昌民政综合服务平台,同时扫描相关资料,并提交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进行核对。(3)对核对通过对象,乡镇组织开展入户调查、收入核算、确定补助金额及重点救助金额,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民主评议小组成员进行民主评议,审核公示、县乡村联合审批,公示、发证、发钱。

2.五保申请程序。(1)个人申请。由农村居民本人或者受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由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2)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经济条件等进行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委托村(居)民委员会进行民主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七日。无重大异议的,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3)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认为本人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未获批准的,可以向审核、审批机关申请复查。审核、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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