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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关于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量的实施意见

来源:大连市人民政府2017-12-15 11:08:45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量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的意见》(国发〔2016〕62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量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7〕14号)精神,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切实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金融与产业深度融合,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落实国发〔2016〕62号文件精神

(一)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快推进大连“中佳银行”筹建申报准备工作。(牵头单位:大连银监局,配合单位:市金融局)

(二)建立“银政企保”紧密合作的融资担保体系,提升对民营和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能力。鼓励地方政府、产业园区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尝试设立支持投资、信贷、保险、担保、保理联动的投贷保联动引导基金。(牵头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推动建立由银行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共同参与的商业化银担合作新模式,重点为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贷款融资提供担保。(牵头单位:市金融局,配合单位:大连银监局、市经信委)

(三)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改革试点。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研究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建立完善的投贷联动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参与投贷联动试点。(牵头单位:市金融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大连银监局)推动国家开发银行、中国银行等试点金融机构优先在我市试点地区开展投贷联动业务。(牵头单位:市金融局,配合单位:大连银监局)对科技创新企业扩大信贷投放的金融机构,优先给予再贷款、再贴现支持。(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

(四)推进银行加大对有效益、有市场、有竞争力企业的信贷支持。对有效益、有市场、有竞争力、暂时出现流动性紧张的企业,推动银行机构有针对性地运用收回再贷、续贷展期、债务重组等手段,保持企业融资规模。对贷款余额3亿元以上且债权银行3家以上的企业和界定额度下的资金困难企业,组织银行机构在企业债委会机制框架下统一协调行动,实行信贷报告制度,避免单方面抽贷、断贷、停贷,由行业自律组织对违反协议的银行机构给予同业通报。(牵头单位:市金融局,配合单位: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大连银监局、市经信委)统筹运用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宏观审慎评估等货币工具,引导辖区广义信贷合理、适度增长。(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

(五)建立应急转贷、风险补偿机制。研究运用现有应急转贷机制,解决企业过桥资金问题。(牵头单位:市金融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大连银监局、市经信委)

(六)争取国家优先支持我市符合条件的企业首次发行上市。与中国证监会建立畅通的工作协调机制,对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落实优先反馈、优先初审、优先发审、优先发行的政策支持。按照培育一批、备案一批、申报一批的工作推进机制,动态保持重点培育企业5-10户,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加快企业上市进程。(牵头单位:市金融局,配合单位:大连证监局)

(七)推动企业和金融机构境外融资,扩大债券融资规模。落实国家推进实施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方案并争取对我市企业予以重点考虑。支持企业和金融机构赴境外融资,扩大债券融资规模。推动我市重大项目纳入国家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重大工程包。(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按各自责任分工牵头,市国资委、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大连银监局、大连证监局配合)积极协商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支持辖内符合条件的各类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

二、提高解决企业融资难的金融服务质量

(一)努力破解融资障碍,提高融资需求的有效性。各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要努力加快新项目的引进与建设,扩大融资增量需求。尽快完善在建项目的相关手续,提高融资的可获得性。定期深入企业一线,在土地、房产、工商、税务等方面,及时解决因行政管理效能不足产生的企业融资障碍。(牵头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负责)协同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分支机构,对有市场、有效益但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保持或合理增加融资服务。(牵头单位:市金融局,配合单位:大连银监局)完善政府、融资担保、银行、保险与企业紧密合作的融资担保服务体系,提供多样化的融资增信服务。研究运用现行政策、提高政策效果,协助企业缓解融资难问题。(牵头单位:市金融局,配合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

(二)搭建网络信息平台,努力破解融资供需信息不对称。各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要做好需求信息采集整理,提高信息质量,跟踪、改进信息交换的有效性。结合实际,定期组织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对接、推介说明会和交互式路演,促进供需双方有针对性地开展持续的银企对接。(牵头单位:市金融局,配合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

(三)开展“群对群”的精准服务。以省“金融精准服务企业库”为基础,对不同企业群分类施策,组织贴近、精准的金融服务,努力纾解企业融资难问题。对市内大型重点企业和省政府确定的标杆企业,按照个案解决的方式,组织各类金融机构提供综合解决方案。(牵头单位:市金融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大连银监局、各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对高成长性科技或新兴企业,利用融资服务平台开展常态化的交互式路演,促进企业与金融机构市场化对接。(牵头单位:市金融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对流通、农业、科创等领域小微企业,组织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提供小额、分散、信用优先的对口服务。(牵头单位:市金融局,配合单位:市农委、市科技局)对停产、半停产企业,市政府视情况组织金融、行业管理部门和各类金融机构逐户服务,及时化解融资难问题。(牵头单位:市金融局,配合单位:大连银监局、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市工商联)

(四)建设产业金融服务平台。复制省建设产业金融服务平台经验,逐步向具备条件的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园区推广,探索建设覆盖全市、产融结合特点突出的产业金融服务平台序列。(牵头单位:市金融局,配合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选择科技或金融活跃的金融商贸区或高新技术开发区,开展孵化器与金融相结合的联合招商活动,将金融服务直接嵌入双创活动密集区域。(牵头单位:市金融局,配合单位:相关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

(五)开展“金融机构园区行”活动。按照金融机构分类组织的原则,组织银行、证券、保险、基金、担保、租赁等各类金融机构,定期赴各重点园区、开发区开展专项或综合性“金融机构园区行”活动。市内重点金融机构可根据业务拓展安排自行组织。市政府建立“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专家咨询库”,定期赴各园区为企业提供面对面的咨询服务。(牵头单位:市金融局,配合单位: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大连银监局、大连证监局、大连保监局、各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

(六)提高行政服务效率,推进融资便利化。继续落实市政府企业上市工作协调机制,对进入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的拟上市企业,给予“绿色通道”服务,简化程序,加快企业上市进程。(市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将便于社会化服务实现的政府职能,委托金融、类金融机构以社会化方式实现,提升公共服务的专业性和有效性。(牵头单位:市金融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

三、提升各类融资渠道的利用效果

(一)扩大信贷投放规模,增强信贷服务有效性。推动落实差异化信贷政策,引导信贷资金更多地投向新兴产业、小微企业和重点支持领域,适当提高风险容忍度。(牵头单位:市金融局,配合单位:大连银监局)推动银行机构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改善资金需求时间错配;推动银行机构对市场前景较好,但暂时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推广循环贷款、展期续贷、年审制贷款等产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牵头单位:大连银监局)鼓励开发、推广“税易贷”“创业贷”等各类信用贷款产品。(牵头单位:市金融局,配合单位:大连银监局)提高再贷款、再贴现资金运用效率,推进信贷资产质押再贷款试点工作,提高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获得再贷款能力。(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

(二)推动金融产品服务创新,促进融资工具的综合运用。争取各金融机构总部支持,以主要分支机构为主体,统筹协调本机构各类分支机构,综合运用债权、股权、租赁、资管等金融工具,开展组合式金融服务。(牵头单位:市金融局,配合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利用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扩大专利权质押贷款、专利保险等业务规模。(牵头单位:市知识产权局,配合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鼓励银行机构在科创企业集聚区设立分支机构,在客户评价、业务模式、风险缓释方式、贷款额度和期限确定、还款方式、抵质押品、担保方式等方面开展创新,提高科创企业信贷获得能力。(牵头单位:大连银监局,配合单位:市金融局)建立适应科技型企业特点的风险定价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差异化考核机制和科技型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机制。(牵头单位:大连银监局)协调推动银行机构扩大、优化对企业外籍专家人士的金融服务。(牵头单位:市金融局,配合单位: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大连银监局)依托大连市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对科创企业贷款进行合理定价,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

(三)推动外汇管理创新,扩大企业境外融资。持续推进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落实工作,扩大跨境融资企业数量。有序推进跨国企业集团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跨境贸易融资等业务的开展。畅通人民币跨境回流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支持企业境外发债资金回流使用。与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大连金普新区等重点改革试验区和项目密切结合,深化“一企一策”外汇管理与服务方式,引进和扩大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试点,积极开展外汇和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

(四)提升保险业服务企业的能力和水平。鼓励保险资金通过债权、股权投资以及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为全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城镇化、养老健康等重点项目提供融资服务。积极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大型成套设备出口,为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和“走出去”提供支持和保障。(牵头单位:市金融局,配合单位:大连保监局,各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负责)拓展国有首台(套)重大装备保险,支持企业自主研发。(牵头单位:市经信委,配合单位:大连保监局、市金融局)鼓励开展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持续扩大业务规模。支持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合作,推动“信贷+政府+保险”“投资+保险”“信贷+投资+保险”等组合工具的运用。(牵头单位:市金融局,配合单位:大连保监局、各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

(五)加强资本市场渠道建设,激发企业运用资本工具的意愿和需求。相关部门加强合作,形成合力,全力推动符合条件企业境内外上市融资。(牵头单位:市金融局,配合单位:大连证监局、各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推动企业改制挂牌、上市,争取全市进入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的股份公司数量达到50户以上,其中重点拟上市企业5-10户。(牵头单位:市金融局,配合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依托高新区、产业园区,组织力量加强对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中小企业的指导培育,实行“点对点”政策指导。(牵头单位:市金融局,配合单位:大连证监局、各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支持企业充分利用公司债、企业债,优化企业财务结构,扩大资金来源。(牵头单位:市金融局,配合单位:大连证监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各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

(六)大力发展金融租赁,提升金融租赁服务水平。大力发展法人金融租赁机构,支持在境内综合保税区、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专业子公司开展金融租赁业务。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发挥扩大设备投资、支持技术进步、促进产品销售、增加服务集成等作用,创新业务协作和价值创造模式。积极扩展金融租赁在船舶、工程机械等传统领域,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以及面向三农、中小微企业的业务规模,鼓励业务创新。支持推动融资租赁企业与金融机构合作,扩大租赁融资规模。(牵头单位:大连银监局,配合单位:市金融局)

(七)充分利用投资银行业务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券商及相关中介机构合规开展企业上市、再融资、债券融资、并购重组等业务。(牵头单位:市金融局,配合单位:大连证监局)

(八)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确保地方金融安全。建立金融风险应急和预警机制,按照专业分工,努力加强风险评估,及时提示风险单位,指导潜在风险机构及时采取措施化解、处置风险事件,确保地方金融安全。(牵头单位:市金融局,配合单位: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大连银监局、大连证监局、大连保监局)有针对性地加强银行业日常考核评价,完善风险监测体系,督促银行机构提高风险管控能力,加强跨机构、部门、地区合作,对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客户逐一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及时处置和化解风险隐患。(牵头单位:大连银监局)综合运用窗口指导、稳健性现场评估等政策手段,持续、密切关注金融机构经营风险,促进金融机构合规、稳健经营。(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

四、不断增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经营实力和创新能力

(一)全面提升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经营实力。要加强对城市商业银行的管理,积极引进金融资本,增强资本实力,丰富金融管理资源,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量。(牵头单位:大连银监局,配合单位:市金融局)积极指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二级资本债,提升资本约束水平。鼓励、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充分运用各类货币政策工具,积极参加合格审慎评估,不断提升流动性管理水平。(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

(二)探索城市商业银行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多元化经营。支持地方法人银行、法人保险公司在努力达到监管要求的基础上,设立金融租赁、消费金融、资产管理、投资子公司等新型机构,逐步实现多元化综合经营。支持信托、证券及金融租赁等非银行机构做强做大,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大连银行争取投贷联动业务试点资格,全面参与沈大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通过产品和服务创新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牵头单位:市金融局,配合单位:大连银监局、大连证监局、大连保监局)

(三)大力发展股权投资机构。市政府和具备条件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积极建立股权投资引导基金,采取政府出资收益让利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各类股权投资基金,积极鼓励开展天使投资。(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各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建立投融资类市场主体准入会商机制,对不同时期非法集资高发领域的相关企业市场准入进行会商。(牵头单位:市处非办,配合单位:市工商局、市公安局)

五、组织实施

(一)高度重视,认真落实。促进金融更加直接地服务企业,解决企业运行、发展过程中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各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各金融监管机构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针对具体工作,制定时间表、路线图,确定工作目标,专人负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建立协商机制,形成合力。各金融监管部门、重点金融机构以及各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要建立持续稳定、协调有力的工作组织与协商机制,对服务企业融资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共同研究解决方案,协同组织落实。

(三)加强宣传,通报信息。各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要定期通报需求信息。各有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要定期组织或联合组织召开信息通报会,将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最新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企业融资、金融创新等相关政策向社会发布,要结合实际开展银企对接,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增强服务实体经济的主动性、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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