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沈阳市人民政府2017-12-20 11:03:44
沈阳市促进产业金融发展实施方案(2016-2020年)
为加强我市产融结合,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和产业转型升级能力,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产业金融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5〕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紧紧抓住国家新一轮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和开展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战略性发展机遇,准确把握全市工业经济、装备制造业发展形势和特点,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突出产业主体地位,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本质要求,以制造业金融和科技金融作为产业金融的发展重点,积极探索金融促进产业发展的新途径、新举措,实现产融结合,为产业发展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金融服务,助推全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转型优化升级。加快构建以产业金融为特色的区域金融中心,为全省乃至东北地区全面振兴发挥重要的金融支撑作用。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原则。围绕金融资源进入实体经济管道,打破实体经济融资瓶颈,不断探索金融进入实体经济的新路径,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提升金融业服务质量,通过发展产业金融为相关产业发展提供重要支撑。逐步形成产融结合的经济发展模式和完善的产业金融发展体系。
(二)坚持问题导向的原则。重点解决我市产业金融组织机构种类短缺、总量不足,产业金融市场体系发展不快等实际问题,不断争取国家监管部门、省政府的政策支持,加强改革创新,完善产业金融服务体系。
(三)坚持突出产业特点的原则。围绕我市装备制造业等工业发展特色和新兴产业发展特点,重点发展制造业金融和科技金融。完善产业金融组织体系和市场体系,寻求发挥融通资金、整合资源、价值增值等方面作用的产业金融手段和工具。
(四)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发挥金融机构与产业主体相互融合、共谋发展的合力。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降低融资和金融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和公平性。
三、发展目标
依托我市区位优势和产业优势,以构建产业金融发展体系为核心,按照整合金融要素、创新金融工具、积聚专业服务、发挥竞争优势的基本思路,到“十三五”期末,基本建立起符合现代产业发展规律的产业金融组织体系、多层次的产业金融市场体系,基本完善的产业金融创新机制和完备的政策支持体系。金融支持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改造的能力全面提升,金融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达到8%以上,金融业总资产达到4万亿元以上,贷款余额达到1.73万亿元,新设立、引进各类金融法人和区域总部机构60家,金融法人机构总量达到20家。区域金融中心排名进入全国前10位。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比例明显优化,抵御金融风险能力全面提升。初步形成以产业金融为核心的东北区域金融中心。
四、主要任务
(一)优化金融机构布局,建立健全产业金融组织体系。
1.发展投资引导基金和种子基金。针对企业种子期、起步期的融资需求,大力发展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扩大种子基金规模和总量,扶持新兴项目和产业。积极争取和利用国家、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发起设立专业化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吸引优质投资机构在我市设立专业的投资机构。逐步扩大我市产业投资基金规模,创新运作模式,拓展投资领域。(责任部门:各行业管理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2.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针对企业起步期、成长期和重建期的融资需求,支持社会各类资本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支持天使投资,培育壮大一批产业投资基金。支持我市注册基金投资沈阳经济区乃至省内外其他地区。到2020年末,新设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25支以上,社会资本设立基金达到20支以上。以全市各科技孵化器为重点,为天使基金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发展环境。吸引境内外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对在沈科技项目进行科技成果转化。针对本地基金项目投资不饱和问题,由金融商贸开发区、和平区、浑南区、铁西区定期向本地基金组织发布融资项目,形成长期项目发布和路演机制。以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为重点,引入和设立具有国际资本投入的产业投资基金。依托金融机构,发起设立500亿规模的东北振兴产业基金。不断完善沈阳装备制造业、沈阳恒西装备制造业、沈阳信息产业创业等现有的一批产业基金运作模式。到2020年末,全市各产业集群(含科技园区)至少设立1只产业投资基金或股权投资基金,实现产业集群全覆盖。(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局,各区、县(市)政府)
3.发展并购基金。针对企业成长期和重建期的融资需求,大力发展并购基金,支持企业重组改造。鼓励设立并购基金,对在我市设立的并购基金享受股权投资基金鼓励政策。推动和支持我市上市企业联合股权投资基金发起设立并购基金,收购上下游关联企业,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到2020年末,全市新设立10支并购基金,其中1-2支为100亿元以上规模的基金。依托和平区政府,与中国并购公会建立战略合作联盟,引入境内外并购资金参与我市企业重组改造。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支持我市优化产业结构,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提高对企业兼并重组的金融服务水平。(责任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和平区政府)
4.大力发展金融租赁、融资租赁机构。针对我市产业特点,重点利用好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工具,推动产业创新升级、促进社会投资和经济结构调整。鼓励我市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加快装备制造升级,提高技术装备水平,提升发展质量效益。推进总部银行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推进重点装备制造企业设立金融租赁公司,争取列入中国银监会新设机构规划。引导和支持重点装备制造企业共同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做好市场研究并加快申报,力争2020年末批筹2家。加快拓展融资租赁试点,重点引进培育一批实力雄厚、与实体经济连接紧密的规模化融资租赁企业。全市融资租赁业规模和市场渗透率比“十二五”时期有大幅增加。推动融资租赁公司快速发展,扩大全市融资租赁业规模,到2020年末全市融资租赁公司达到40家以上。(责任部门:市金融办、服务业委,金融商贸开发区管委会以及铁西区、大东区、浑南区、沈北新区政府)
5.引导企业设立财务公司。探索发展财务公司,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加大对产业链下游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引导和支持优势产业骨干企业在沈设立财务公司。支持中国电力财务公司东北分公司、中油财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在沈发展。(责任部门:市金融办、国资委,铁西区政府)
6.设立金融控股集团。提升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打破行政壁垒、区域壁垒和行业壁垒。推动国有投资公司、产权交易机构加快组建金融控股集团,逐步整合地方金融资产。通过控股、参股银行、保险、证券、基金、担保、融资租赁、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做强金融产业基础。推动地方总部银行在法律框架下完善内部治理结构,率先探索开展综合化经营,在消费金融公司基础上,逐步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为打造金融控股集团奠定基础,到2020年末筹建2-3家金融控股集团。在金融商贸开发区、和平区、皇姑区培育、创建私募股权基金、融资租赁、科技小贷、融资担保以及其他金融服务为一体的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市不断寻求新的社会资源,参与建设金融控股公司。引导金融控股公司制定科学的前瞻性发展战略,自主创新发展,积极培育核心竞争力。(责任部门:市国资委、财政局、金融办,金融商贸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和平区、皇姑区政府)
7.大力发展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完善科技金融组织体系,服务于科技创新。支持银行保险业拓展科技金融服务网点建设,引导和支持驻沈银行、保险服务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新兴产业。到2018年末,地方银行总部机构完成设立小微金融专营机构。依托各科技园区设立科技金融控股公司。到2020年末,金融商贸开发区、和平区、铁西区、浑南区、沈北新区各设立2家科技金融服务网点。(责任部门:市金融办,金融商贸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和平区、铁西区、浑南区政府)
8.加强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积极构建适应我市产业发展融资需求的担保增信服务体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相关意见,促进行业稳健发展。建立健全与辽宁政融担保中心业务合作机制。加快再担保体系建设,推动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争取开办再担保业务,拓展担保服务领域。加强国有担保体系建设,到2018年末培育1家10亿元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责任部门:市金融办,各区、县(市)政府)
(二)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完善产业金融市场体系。
9.大力发展直接融资。推动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开展直接融资,提高资产证券化率。到2020年末,全市新增上市企业10家,新增“新三板”挂牌企业40家。支持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创新运营模式和服务方式,加强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合作。支持辽宁股权交易中心逐步创建科技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农业企业等专业化服务板块。到2020年末,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突破2000家,利用多种渠道实现融资的挂牌企业比例不低于10%。引导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努力扩大企业债券融资规模。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债券业务创新,丰富债券产品。引导小贷公司等在“新三板”或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为挂牌提供便利条件。(责任部门:市金融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各区、县(市)政府)
10.利用资本市场调整优质资源配置。推动我市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通过定向增发、发行公司债等方式吸纳资金,并购、重组下游产业链资源,推动产业做大做强。推动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通过各类资本市场,参与科技成果转化、转移和孵化,推动新兴产业发展。引导民营企业利用产权交易机构组合民间资本,培育一批特色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大企业集团。(责任部门:市金融办、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局、国资委)
11.推动要素资本市场建设。推进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化发展,支持和引导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开展体制机制创新,引入民营资本做大做强各类要素市场。争取并推动设立基于商业信用的票据资产交易中心,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在现有交易平台基础上,推动沈阳大数据交易中心、工业原材料交易中心的设立,夯实产业发展基础。发展辽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逐步将其打造成以债券、金融创新产品为主的金融资产综合交易平台。积极推进技术产权市场建设,到2018年末构建起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新模式。(责任部门:市国资委、发展改革委、大数据管理局、金融办)
(三)加强产融结合,完善产业金融服务体系。
12.进一步发挥商业银行在装备制造业融资中的主渠道作用。推动商业银行运用自身资源优势,为产业集群、产业园区、产业孵化基地提供有针对性的信贷、信托、基金等综合系统解决方案。到2018年末,实现全市各产业集群、产业园区、产业孵化基地分别与1家商业银行建立深度合作同盟。(责任部门: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各区、县(市)政府)
13.提升传统金融机构的产业服务能力。在推动盛京银行H股上市的基础上,争取进一步在A股主板上市。支持盛京银行总部银行发展消费金融,依托盛银消费金融公司开展消费金融试点。推动和支持地方银行机构研发、推广一批服务于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金融产品、工具和服务模式。加强金融对外开放,不断引进外资银行等金融机构。推动华汇人寿健康发展。做强网信证券,探索“互联网+证券”创新模式。支持中天证券快速发展。推动保理公司快速发展。支持和平区探索建立保险交易所,推进保险行业发展。(责任部门: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和平区政府)
14.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改革沈阳农商银行体制机制,促进其健康发展。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积极稳妥推进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提高治理水平和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全市未改制的5家农村信用社全部完成股份制改造,将辽中区、新民市、康平县、法库县4家农村信用社改制成农商银行,苏家屯区农村信用社并入沈阳农商银行。进一步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和抵押担保方式创新。深入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责任部门:市金融办、农经委,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于洪区政府等)
15.依托金融资源引导产业资源集聚。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产业融合,引进和发展优势产业,发挥金融商贸开发区等金融聚集区的金融资源优势,依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产业招商。引导商业银行深入开展产业研究,定期发布产业报告。依托沈阳金融网建设金融信息交流平台,集合全市融资需求项目实现网络项目与资金对接,逐步实现市场化模式运作。(责任部门:金融商贸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和平区、皇姑区政府,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
16.积极推动产业资本、民营资本与金融资本相互融合。进一步强化产融结合,产融互通。大力推进以民营资本为背景的振兴银行的设立,并为民营银行的发展提供宽松的政策环境和资源环境,力争2016年末实现振兴银行批筹。推动设立保险公司,2016年完成2家保险公司的申报工作。引导和推动装备制造企业入股我市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参与产权制度改革。引导和支持小贷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与金融机构开展融资合作。实施对小贷公司分类监管。(责任部门:市金融办,金融商贸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和平、铁西、大东、浑南区政府)
17.加强产业链金融体系建设。引导商业银行与产业链核心企业建立产业链金融合作模式,解决工业企业、供应商、销售商等上下游产业链企业的资金压力。对产业链中的核心企业,引导商业银行选择直接授信形式,共同开发供应链资金管理系统,对应收、应付账款进行全面、动态、详实的管理。强化产业链上游供应商融资服务,对产业链中的上游供应商,引导商业银行通过提供应收账款质押、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订单融资、国内信用证,国内保理业务等融资模式,为上游供应商提供融资服务,缓解其在组织生产以及交货后的资金压力和核心企业的应付账款压力。强化产业链下游经销商融资服务,引导商业银行充分利用核心企业信用和仓单等权利质押,对下游供应商提供担保贷款和票据融资,缓解下游经销商集中付款的资金压力。(责任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市金融办,各区、县(市)政府)
18.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发支持产业发展的新产品、新工具。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争取每年在沈推广应用3个新产品。推动金融租赁公司与辽宁股权交易中心、辽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开展合作。利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资源,拓宽金融租赁公司服务范围。通过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为金融租赁公司引进投资机构,通过发行私募债券、租赁资产收益权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探索利用辽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促进金融租赁公司各类资产(含不良资产)的交易与流转,盘活存量,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积极引入外省市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在我市开展业务。逐步扩大科技保险试点范围,支持保险机构开展履约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等新产品的应用。研究建立知识产权、股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组织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展贷款保证保险。依托康平县旅游资源,深化旅游产业与金融融合,加速旅游业发展。(责任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市金融办、经济和信息化委,金融商贸开发区管委会以及浑南区、康平县政府)
(四)开展产业金融服务创新,加强东北区域金融中心建设。
19.开展中兴通讯金融科技项目创新试点。以金融商贸开发区为核心功能区,进一步强化东北区域金融中心建设。依托金融商贸开发区,推进中兴通讯在我市实施的国家金融信息系统自主可控战略平台建设、区域金融大数据暨金融云服务平台建设、城市移动安全可信服务管理系统(TSM)建设。通过中兴通讯金融科技项目的实施,转变我市金融业的发展模式,推动东北区域金融中心建设转型升级,奠定我市金融业在东北乃至全国的金融地位,推动我市金融业以更高的层次参与国内、国际竞争。(责任部门:金融商贸开发区管委会,市金融办)
20.深化和拓展科技金融试点。在进一步深化金融商贸开发区、铁西区科技金融试点的基础上,大力推进浑南区科技金融试点工作。加强科技金融服务机构的设立和引进。完善产业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政策倾斜。探索和完善风险资金池的功能,以风险保证金的形式引导整合信贷资金,缓解轻资产中小微企业融资瓶颈问题。进一步完善中小微企业融资平台、基金服务平台、股权交易服务平台、企业债券服务平台。以浑南区为主体,加强金融产品创新,到2017年末建立健全全市科技金融政策支持体系。(责任部门:金融商贸开发区管委会以及铁西区、浑南区政府,市金融办)
21.开展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依托铁西区,在中德产业园启动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在自主创新示范区内,依托浑南区、和平区推动跨境人民币业务应用,大力开展跨境人民币贷款、境外发债、人民币双向资金池等业务,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逐步拓展到全市各地区。(责任部门:铁西区政府、浑南区政府、和平区政府,市金融办)
22.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推动企业利用互联网手段发展产业金融,依托和平区,在东北亚互联网金融总部基地推进互联网金融创新创业平台建设。推动沈北智慧产业园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利用互联网手段发展产业金融。提升对装备制造业和新兴产业的金融服务能力。引导和支持装备制造业和新兴产业充分利用互联网资源,服务于企业融资和产业升级改造,降低融资和工作成本,提升市场竞争力。不断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安全服务机制,控制金融风险。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方式,取得第三方支付牌照。支持和平区探索设立货币经纪公司。(责任部门:和平区、沈北新区政府,市金融办)
23.开展物流金融试点。依托于洪区、沈北新区,加速物流企业与供应链企业融合发展。以沈阳国际物流港、国家现代物流产业园区为主体,重点推进金融机构、供应链企业、物流企业三方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提高物流企业的服务能力和经营利润,降低供应链企业的融资成本,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降低企业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的资本占用率,提高企业资本利用率,实现资本优化配置。(责任部门:于洪区、沈北新区政府,市金融办)
24.开展文化金融试点。依托皇姑区,深化文化产业与金融融合,加速教育产业集聚。以首府金谷为主体,重点推进与国开金融、平安银行合作,设立教育产业基金。整合优质教育资源,建设功能完备的教育产业园区。推进金融超市建设,组建专门为中小微企业服务的投融资平台,为全市小微金融企业提供政策、信息、业务培训等相关服务。由市供销社、皇姑区国有企业及社会资本3方共同出资,注册资本1亿元,搭建市场运营、政府引导、IT支撑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责任部门:皇姑区政府,市金融办)
25.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扶持基金试验。充分发挥政府资金杠杆作用,研究设立中小企业融资扶持基金,通过与金融机构的密切合作,解决中小企业在融资转贷环节中面临的“资金筹集难、成本高”问题,促进中小企业可持续发展。(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区、县(市)政府)
(五)优化产业金融服务环境。
26.不断深化金融生态改革试验。以金融商贸开发区为主体,进一步细化国家优化金融生态改革试验的各项任务,强化责任落实。推动金融生态的全面改善,为产业金融发展提供核心支撑。推动金融商贸开发区晋升为国家级开发区。
(责任部门:金融商贸开发区管委会以及有关区、县(市)政府,市金融办)
27.优化产业金融发展的硬件环境。不断加强金融商贸开发区、金融街、北站北等金融聚集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我市金廊沿线“金融城”规划建设。不断完善全市金融发展规划和政策发展环境,强化金融资源凝聚,完善金融后援基地建设,提升建设东北区域金融中心的能力和水平。(责任部门:金融商贸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和平区、皇姑区、沈北新区政府)
28.优化行政服务环境。完善行政服务流程,规范行政服务程序,加强行政信息公示,提高行政服务质量。加快推进行政服务一体化进程,提升对金融企业的服务水平,加快创建规范、优良、健全的行政服务环境。(责任部门:市政务服务办,各区、县(市)政府)
29.优化社会信用环境。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依托市级信用信息平台,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地方征信体系,不断拓展覆盖范围。促进市级信用信息平台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深化合作,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应用体系和评估体系。引导小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介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扩大信用信息应用范围。到2020年,构建起信息完善、更新及时、利用充分,并与现代产业金融服务体系相适应的社会征信系统。开展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试点,通过这一平台加强大数据采集,逐步构建沈阳经济区以及东北区域性的民间借贷征信体系。(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金融商贸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大东区政府)
30.优化金融法治环境。建立由分管市领导任组长的沈阳市金融稳定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全市金融法制环境建设,支持和帮助金融机构化解不良资产,严厉打击金融犯罪和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各地区作为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的第一责任主体,要建立稳定的金融风险处置机制,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建立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常态化机制,将宣传工作和风险排查工作常态化、打击和处置工作常态化,服务东北三省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合作机制。(责任部门:市金融办、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市检察院、法院,各区、县(市)政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东北区域金融中心建设领导小组要全面指导和推进全市产业金融服务体系建设,落实省政府产业金融政策举措,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市金融办作为东北区域金融中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研究提出全市产业金融发展思路、具体措施和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强化工作落实。各地区及相关部门要建立完善产业金融体系建设的工作机制和协作机制,逐项、逐年分解重点工作目标和发展任务,把重点项目落实到责任部门和个人。加强各地金融主管部门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定编、定岗、定责。相关部门要建立与辽宁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及金融机构的沟通机制,按照职责对口原则向国家有关部委、监管部门及省政府争取政策支持和项目倾斜。
(三)建立和完善政策支持体系。补充完善我市金融业发展和上市发展专项资金的政策措施,并制定相关细则。出台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以及促进现代保险服务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
(四)加强工作督查。建立督查制度,对有关地区及部门产业金融工作进行定期综合督查,对重点工作、重大项目组织专项督查。进一步建立全市产业金融发展评估体系,跟踪评估产业金融工作阶段成果,对产业金融发展阶段进行科学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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