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霞浦县人民政府2017-12-08 10:21:47
为规范、有序开展天然商品林停伐补助工作,霞浦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天然商品林停伐补助工作实施方案,其中补助标准以省市下达经费为准,用于公共管护支出0.25元/亩,其余的用于管护补助支出。
霞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然商品林停伐补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霞政文〔2017〕25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经研究,现将《天然商品林停伐补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霞浦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5日
天然商品林停伐补助工作实施方案
为规范、有序开展我县天然商品林停伐补助工作,根据《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做好天然商品林停伐补助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闽林综〔2016〕55号)和《宁德市财政局 宁德市林业局关于下达天然林保护工作补助经费的通知》(宁财农指〔2016) 90号)、《宁德市财政局 宁德市林业局关于下达2017年中央财政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的通知》(宁财农指〔2017)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目标任务
县林业局要确实核对我县最新年度森林资源数据更新和林地变更调查工作的森林资源档案数据,对省市下达的天然商品林面积分解到村,由各村按林权落实到户,以户为单位明确各天然林小班、地块、权属、权利人,并登记造册(详见附件2),各村填报天然商品林资源核实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3),报乡镇(街道)林业站统计汇总。根据省市要求,集体和个人的天然林保护工程补助必须与林木所有者签订管护协议。县林业局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天然林保护管理行政责任书(样本)》(详见附件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村级组织、村级组织与林木所有者逐级签订《天然林保护管护及补助协议(样本)》(详见附件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村级组织签订协议时,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首次协议期限为三年,补助资金凭协议拨付。
二、基本原则
(一 )坚持“三个有利”的原则。有利于天然林的保护管理,有利于林农权益的维护,有利于天然林质量的稳步提高。
(二)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的原则。各村要把好“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底线,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做好补助经费的发放。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确保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收益权,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依法依规、规范操作,防止暗箱操作、以权谋私。
三、补助标准
天然商品林停伐补助标准以省市下达经费为准,用于公共管护支出0.25元/亩,其余的用于管护补助支出。公共管护支出用于县林业局开展天然林保护宣传、方案制订和监督检查等工作。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管护补助支出,用于林木所有者补助、村级组织监管费和直接管护费三个方面,其中林木所有者补助占管护补助支出的70%,村级组织监管费占管护补助支出的15%,直接管护费占管护补助支出的15%。
四、组织形式
天然商品林停伐补助工作要按照政府牵头组织,林业搞好服务,明确做好项目绩效目标,部门分工合作,上下协同推进的要求。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将目标任务落实到村,村委会负责落实到林权所有者(村民、村民小组、村集体等),各乡镇(街道)林业站负责技术指导和服务,乡镇(街道)财政所负责资金拨付及资金监管工作。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各乡镇(街道)要成立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召开动员部署会议,下达任务。集体和个人的天然林保护工程补助必须与林木所有者签订管护协议,县林业局与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天然林保护管理行政责任书》,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村级组织、村级组织与林木所有者逐级签订《天然林保护管护及补助协议》。
(二)调查核实。各乡镇(街道)依据年度下达的补助控制面积,全面调查核实,由各村按林权落实到户,以户为单位明确各天然林小班、地块、权属、权利人,并登记造册,填报附件2、3报乡镇(街道)林业站统计汇总。核查成果作为签订天然林保护管理行政责任书及补助协议、拨付补助资金的依据。各乡镇(街道)林业站要做好技术指导工作。各村集体、村民小组、村民等,要主动提供林木所有权有效证明材料。
(三)复核完善。调查核实结果,各村委会要将《霞浦县××乡(镇)××村天然商品林分户面积一览表》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有异议的由村委组织复核,修改完善补助情况一览表。若出现争议或纠纷的,由村委会负责调解,调解不成的,村委会要及时向乡镇(街道)汇报,经乡镇(街道)协调后列入补助发放;无法解决的暂时搁置补助,待解决后再补发。
(四)签订停伐补助协议。林木所有权属村集体的,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后,乡镇(街道)与村委会签订《天然林保护管护及补助协议》; 林木所有权属村民小组或个人的,由村委会与村民小组或林木所有者签订《天然林保护管护及补助协议》。首次协议期限为三年,补助资金凭协议拨付。
(五)补助资金分配发放。县财政局和林业局根据各村天然商品林建档面积,下达年度天然林保护工作补助经费。乡镇(街道)财政所将天然商品林停伐补助资金下拔至各村,再由各村按照《天然林保护管护及补助协议》和公示无异议的分户发放表发放给补助对象。林木所有权属村集体的,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使用和分配方式;林木所有权属村民小组所有的,由村民小组会议决定使用和分配方式;林权属联户发证或林木所有权共有的,按相关产权人协议分配;林木所有权属个人或法人的,补助资金直接发放给个人或法人。对未签订《天然林保护管护及补助协议》、建档数据有差错不符合补助条件、存在林权纠纷或争议的可暂停发放补助资金。
(六)落实管护。天然商品林的管护应与生态公益林的管护相互结合,护林员管理参照生态公益林管护模式执行。将天然商品林与生态公益林按村整合,统筹划分管护责任区,统一由选聘的护林员管护。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全县天然林停伐补助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天然林停伐补助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1), 负责对全县天然林停伐补助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天然林停伐补助工作顺利进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县林业局,具体负责天然林停伐补助业务指导等日常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天然林是森林资源的精华,保护生态首先要保护森林,保护森林首先要保护天然林。各乡镇(街道)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舆论宣传和引导工作,将天然林保护工程的目的、意义、政策、做法让群众知晓,提高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性的认识,营造崇尚生态文明的良好社会氛围,合力推进天然林保护工作朝着健康、有序、规范的方向发展。
(三)加强监督管理。在停伐补助过程中,若出现弄虛作假、欺编等手段违规获取补助的,应追回违规发放的补助款,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乡镇(街道)要把天然林停伐补助工作的各类文件、资料、表格、图纸以村为单位装订成册建立档案,指定专人保管,随时接受上级监督检查。
附件:1、霞浦县天然商品林停伐补助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霞浦县××乡(镇)××村天然林商品林分户面积一览表
3、霞浦县××乡(镇)××村天然商品林资源核实情况统计表
4、《天然林保护管理行政责任书》(样本)
5、《天然林保护管及补助协议》(样本)
附件1
霞浦县天然商品林停伐补助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林 东(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张序玲(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郭有灿(县财政局局长)
郑秋勇(县林业局局长)
韩则官(县审计局局长)
汤欣钦(县监察局局长)
叶飞舟(松城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郑孟炯(松港街道办事处主任)
刘建松(三沙镇政府镇长)
雷长兴(牙城镇政府镇长)
蓝涌忠(水门乡政府乡长)
蓝家华(崇儒乡政府乡长)
黄作春(柏洋乡政府乡长)
蓝玉明(盐田乡政府乡长)
赖锦云(溪南镇政府镇长)
卢建生(沙江镇政府镇长)
谢成銮(长春镇政府镇长)
韩 杰(下浒镇政府镇长)
林彦伶(北壁乡政府乡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县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郑秋勇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胡树楷同志担任。
附件2
霞浦县××乡(镇)××村天然林商品林分户面积一览表
序号 | 户主 姓名 | 家庭人口 | 身份证号 | 天然林商品林面积 | 涉及小班 | 签名 | ||||||
合 计 | 林 分 | 经济林 | 竹林 | 灌木林地 | 疏林地 | 未成林封育地 | ||||||
合计 | ||||||||||||
注:联户发证未细分到户的合并填写。 |
附件3
霞浦县××乡(镇)××村天然商品林资源核实情况统计表
统计单位(公章): 单位:亩
资源分类 | 权属 | 地 类 | ||||
合计 | 林分 | 灌木林 | 疏林 | 未成林封育地 | ||
资源档案 | 合计 | |||||
集体 | ||||||
个人 | ||||||
核定结果 | 合计 | |||||
集体 | ||||||
个人 |
附件4
天然林保护管理行政责任书
根据国家和我省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加强天然林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落实天然林监管责任,特订立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行政责任书。
一、责任单位 县(市、区) 乡(镇)
二、责任范围
本责任区为本乡(镇)所有天然起源的商品林 个小班,面积 亩。具体情况详见列表。
三、责任目标
强化责任区内天然林保护和管理,确保责任区内天然林没有商业性采伐;不发生盗砍滥伐;不发生森林火灾;不发生乱占林地;不发生森林病虫害;不发生滥捕滥猎。
四、具体责任
1、认真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和天然林保护管理的有关政策,提高广大群众对天然林的保护意识。
2、负责与辖区内各村签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协议,并按照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资金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3、依法负责组织人员对责任区内的天然进行管护,加强对管护人员巡山管护的监管。
4、建立健全天然林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盗砍滥伐、乱捕滥猎和侵占林地的防范机制。确保责任区内不发生森林火灾,不发生盗砍滥伐,不乱占林地,不乱捕乱猎和少发生森林病虫害。
5、严格按照天然林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6、接受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天然林保护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五、本责任书一式三份,责任单位、林业局、县政府办各执一份。
责任单位: 责任人:
××县林业局: 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5
天然林保护管护及补助协议
甲方: (乡镇政府,村委会)
乙方: (村集体,村民小组、村民)
为加强天然林资源的保护与管理,明确双方的管护责任、权利、义务,根据国家和我省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的有关文件精神,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停伐区域及面积
乙方的天然商品林位于 乡(镇) 村,总面积 亩,涉及 个小班(附小班图、表)。
二、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深入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和天然林保护管理的有关政策,提高广大群众对天然林的保护意识。
(二)负责天然林保护的组织管理与指导,并进行检查验收。
(三)对实施天然林保护的林木所有者,按照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资金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四)对不按本协议规定履行责任与义务的,甲方有权终止此协议,停发补助经费。
三、乙方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对保护范围内的天然林负有管护义务,禁止进行商业性采伐。
(二)禁止在天然林保护范围内开垦、采石、采砂、采土、焚烧;禁止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种、采脂、掘根、剥树皮以及过度修枝等破坏天然林的行为;禁止砍柴、放牧、狩猎。对盗伐滥伐、乱捕滥猎、乱采滥挖等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报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三)接受、服从甲方等上级部门对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协助做好天然林效益监测等工作。经常性开展森林防火宣传、火灾调查、林木病虫害测报与救治,及时报告火警和病虫疫情。
(四)经甲方同意,在不违反《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天然林资源保护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合理开发利用林下资源,增加收入。
(五)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有获得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资金的权利。
四、其他
1、本协议有效期为三年,从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本协议未尽事宜,以及在履行协议中发生的争执问题,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甲方(公章): 负责人(签名):
乙方(公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霞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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