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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来源:安顺市人民政府2017-12-06 12:01:39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贵州安顺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安顺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项目扶持范围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扶持对象以移民村(组、寨)及移民户为基本单元。产业类项目可不受实施地点限制,产业类项目收益要精准覆盖移民户。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府办发〔2017〕27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顺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顺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9号)、《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15〕426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9月修订)〉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38号)、《贵州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放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黔移发〔2016〕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是指纳入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及年度计划,使用后期扶持专项资金实施的项目。

项目扶持范围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扶持对象以移民村(组、寨)及移民户为基本单元。产业类项目可不受实施地点限制,产业类项目收益要精准覆盖移民户。

第三条  后期扶持项目应符合后期扶持政策导向和资金使用范围,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做到扶持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扶持成效精准。

项目主要用于产业扶持、改善基础条件、教育培训、贷款贴息、解决移民突出问题及其他方面。

第四条  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坚持“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的工作机制。

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后期扶持项目实施负总责。

县级移民管理部门是项目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本辖区后期扶持规划的具体编制、项目年度计划实施管理。指导乡(镇、街道)申报项目,组织开展项目审查、项目实施、项目验收。对委托乡(镇、街道)实施的项目做好指导督促。对确需调整变更的项目作出批复并报市级移民管理部门备案。

市级移民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县级编制后期扶持规划,安排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下达项目年度计划,对申报项目进行政策性审查,对项目实施工作予以指导。

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负责后期扶持资金预算安排、拨付、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做好后期扶持项目资金财务决算等工作。

第五条  支持各地探索符合本地实际、体现移民意愿、有效发挥资金扶持效益的新方法、新途径,建立健全后期扶持项目带动移民发展增收的利益联结机制,采取多种方法,使移民群众得到直接有效扶持。

第六条  市级采取因素法安排分配年度项目资金。分配因素包括上年度项目实施完成情况、项目实施效果、账上资金滞留情况、项目谋划科学性及对上级督促指导意见落实情况等。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依据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结合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编制本辖区后期扶持规划。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后期扶持规划编制工作。后期扶持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查,经市级移民管理部门汇总后,报省级移民管理部门汇总审批。经批准的规划分年度、分批次实施。

第八条  县级移民管理部门负责对已审批的后期扶持规划项目进行分类、汇总,建立本地区后期扶持项目库,编制年度项目计划,经市级移民管理部门审核后,于每年2月底前报省级移民管理部门备查,并附上年度项目计划完成情况。

第九条  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应编制项目建议书,主要包括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及条件、建设范围、规模、建设方案、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效益预测、移民群众受益面等。维护后期扶持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因情势发生变化,需在规划外新增项目的,必须符合原规划范围和目标,并将新增项目重新纳入规划。

第十条  省级下达年度项目资金预算后,市级移民管理部门安排县级申报项目,县级移民管理部门于下达资金预算后5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申报。

申报项目应从后期扶持规划和项目库中优先选取,规划项目不足或不适宜时方可另行申报项目。申报项目不符合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要求的,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整并重新申报。

项目申报资料包括县级移民管理部门上报项目计划的申请报告和项目计划清单、项目实施方案(达到初步设计深度,也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直接达到施工图设计深度,并包含移民群众、村组、乡镇意见)。

第十一条  市级移民管理部门对县级申报项目进行政策性审查后,下达项目计划,并将项目计划于省级下达资金预算后60个工作日内报省级移民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方式为:市级下达项目计划后5个工作日内,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将项目计划录入“贵州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管理信息系统”,市级审核录入情况后,报省级备案。

县级财政部门根据省级下达的资金文件、市级移民管理部门下达的项目计划文件、县区移民管理部门申请拨付资金文件、项目申报资料等,将项目资金拨付给县区移民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鉴于后期扶持项目数量多、单个项目资金量小、实施程序多,支持将项目打捆开展设计、监理、招标、审计等工作。

第十三条  县级移民管理部门或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委托实施项目的乡(镇、街道)应按照项目所属行业规程规范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

对涉及工程建设内容的项目,原则上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设计。设计内容主要包括:设计单位(个人)资质、设计说明及相关规范规程依据、工程量、概算表、施工图、移民群众受益面等。

对不涉及工程建设内容的项目,可由县级移民管理部门或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委托实施项目的乡(镇、街道)自行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方案内容主要包括:内容及规模、概算表、效益分析、产权分配、红利股份分配、移民群众受益面等。

第十四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勘察设计、工程预决算审计、工程监理费、项目管理费、技术咨询服务费等费用支出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十五条  项目勘察设计费的取费标准参照国家发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及有关行业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监理费的取费标准参照国家发布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及有关行业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50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要依法进行邀标或者竞争性谈判等,并要形成邀标或者竞争性谈判工作情况报告,设计单位、监理机构应具有相关资质证明。

第十八条  项目管理费的取费标准: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提取;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提取。

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的实地考察、评审、检查验收、宣传培训、工程招标、工程实施监管、绩效评价、资金和项目公示等项目管理方面的支出。

第十九条  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应根据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项目所属行业规程规范,对申报项目加强实地考察和审核论证,采取引入专家、中介机构评估(评审)等管理手段,从政策规定、资金投向、建设内容、投资额度、建设标准、预期效果等方面进行审查。

项目评审可由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召集项目所涉及的业务主管部门,如财政、交通、农业、水务、畜牧、林业、审计等相关部门技术人员、专业人员和专业机构技术人员对项目实施方案或施工图设计进行评审,必要时通知有关移民村参加评审会议。

项目评审也可由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中介机构邀请相关专家审查后,应出具专家评审意见书。

专家审查后,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应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项目内部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为项目前期工作程序是否完整、到位,并出具专题会议纪要。

项目方案通过审查后,县级移民管理部门要下达正式批复文件。

第二十条   项目评审参照有关行业标准执行。对采取“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三变”模式的,重点审查公司与移民群众利益分配联结机制。

第二十一条   以其他资金为主、移民后期扶持专项资金为辅的项目,评审由主要出资方负责,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参与,形成的项目档案,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存档备查。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   后期扶持项目根据不同类别,按照项目所属行业规定组织实施,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和管理过程中有关事项属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范围的,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未达到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标准的,项目实施单位应结合项目具体情况,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邀标或竞争性谈判,并形成相关报告。

第二十四条   后期扶持项目采取发包方式组织实施的,需执行合同管理制。项目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是签订施工合同的重要依据。施工合同主要包括项目发包人、承包人、项目名称、工程量、承包方式、质量要求、安全要求、工程价款及计价方式、付款方式、开(竣)工日期、保质期及质保金的收取、违约责任及违约金收取等方面内容。

第二十五条   后期扶持项目建设期限原则上为1年,自项目计划下达县级之日起至项目完工验收并移交之日止。对投资较大或工程较复杂的后期扶持项目,可适当延长建设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并报市级移民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项目启动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区将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资金来源、资金构成及规模、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情况、预期目标、移民受益面、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等相关信息,通过公开栏(墙)、项目标志牌等方式予以公示,在项目实施期间接受监督。

第二十七条   对采取工程监理的后期扶持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在项目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工程质量、隐蔽工程、施工进度等进行检查、监督、管理等。项目建设完工后,向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出具项目建设监理报告,作为工程结算、财务决算、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对未采取监理的种养殖业类后期扶持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的项目建设工作报告应包括项目质量、隐蔽工程、施工进度等资料,并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项目启动后,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必须在每次拨款或报账后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录入“贵州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条   支持后期扶持项目建设民主化管理。民主化管理运行机制参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民主化建设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农经〔2015〕1346号)有关规定执行,鼓励结合实际进行管理创新。

第四章 项目调整变更

第三十一条   项目下达后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确需调整或变更项目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投资规模和主要建设标准的,由县级移民管理部门严格按程序批复后报市移民管理部门备案,并于5个工作日内录入“贵州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由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实施的,由施工单位开展完工自验后,向县级移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移民管理部门牵头组织验收,并完善项目验收资料。

项目由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委托其他单位组织实施的,由受委托单位先进行完工自验后,向县级移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移民管理部门牵头组织验收。项目验收单位包括项目所涉及的业务主管部门,如交通、农业、水务、畜牧、林业、财政、审计相关部门技术人员、专业人员和专业机构技术人员等,以及所涉乡镇、移民村。

第三十三条   根据不同项目类别,项目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程序、建设内容、规模、质量、资金使用效益等。

第三十四条   申请终验的相关资料主要包括:

(一)建设工程或基础设施类项目

1.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2.项目自验报告

3.年度计划批准文件或项目调整、变更批复

4.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

5.项目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文件

6.项目施工合同

7.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纸,设计变更资料,设备、技术说明书,施工原始记录

8.工程建设项目阶段性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9.项目完工前后对比图片

10.工程质量检验报告和工程监理(管理)工作情况报告

11.项目完工结算报告、财务结算报告

12.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

(二)种植、养殖类项目

1.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2.项目自验报告

3.年度计划批准文件或项目调整、变更文件

4.项目建议书、项目实施方案

5.项目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文件

6.项目施工合同

7.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情况报告

8.项目完工结算报告

9.项目完工前后对比图片

10.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

(三)分户实施项目

分户实施或一户一策项目验收资料包括:项目验收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实施方案,年度计划批准文件,移民户基本情况,资金兑现资料,有关图片资料等。

(四)培训项目

移民实用技术和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资料包括:项目验收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实施方案,年度计划批准文件,培训人员清单,资金使用管理资料,有关图片资料等。

(五)二、三产业项目

二、三产业项目资料包括:项目验收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实施方案,年度计划批准文件,资金拨付资料,工商、税务等登记手续,有关图片资料等。

第三十五条   项目初验或终验不合格的,责令项目施工单位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费用由项目施工单位承担。期限内未整改或经整改仍验收不合格的,按不合格项目处理,不予结算相应工程款,并按合同约定追究项目施工单位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县级移民管理部门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确保项目发挥效益。

第三十七条   后期扶持到户项目形成的资产原则上为项目受益移民户所有;非到户项目形成的资产,原则上产权归村集体所有。村集体可折股量化给该村移民户,移民可按股分红。

第三十八条  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应根据档案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建立后期扶持项目档案,做到一个项目一个档案,分类保存。

第三十九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县级移民管理部门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信息录入“贵州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四十条  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资金管理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县级移民、财政部门须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项目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禁挪用、截留和抵扣,严禁用于与移民生产生活无关的项目,并按项目建立相应的财务档案。项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要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四十二条  项目资金管理实行县级报账制。项目预付款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项目进度款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按项目建设情况拨付。县财政、审计部门对项目资金进行跟踪管理。

第四十三条  合同约定质保金的,质保金为项目建设费用总额的5%,质保金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满后清算。

第四十四条  凡采取现金直补方式扶持到户或到人的项目,原则上应通过“一折(卡)通”一次性发放补助。

第四十五条  县级移民、财政部门必须严格审查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报账或拨付资金:

1.未列入年度资金计划(预算)的;

2.未经批准超计划(预算)支出或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

3.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证的;

4.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支出。

第四十六条  项目完工后结余的资金和后期扶持资金形成的利息及不能直接兑现到人的直补资金,县级可采取项目扶持方式用于其他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移民后期扶持的600元直补资金,因移民人口核减需用于项目实施的,由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合理安排。项目计划及时抄报市级移民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后期扶持项目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开展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市、县级移民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后扶项目和资金的监督检查,配合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做好对后期扶持项目和资金的审计、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整改。

第四十九条  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应将后期扶持项目实施全过程纳入贵州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信息系统管理,建立健全移民后期扶持大数据平台,实现移民乡(镇、街道)移民村、移民户基本信息及项目资金执行情况动态化、数字化、常态化管理。

第五十条  违反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按照《贵州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预算法》、《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安顺市水库和生态移民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黔府办发〔2016〕38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

抄送:市纪委,市委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

安顺军分区,武警支队。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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