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17-12-04 10:10:29
新政发〔2017〕10号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新宾满族自治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县八届人民政府40次常务会议审核通过,现将《新宾满族自治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4日印发
新宾满族自治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抚政发〔2016〕30号),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结合新宾土壤污染现状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特点,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决策部署,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绿水、青山、蓝天、沃土”的美丽新宾而奋斗。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县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二)主要指标
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三、重点工作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制定全县详查总体方案,开展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和成果审核。依据国家制定的工作制度,对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开展定期调查,每10年开展1次。(牵头部门:县农发局、环保局,责任部门:县财政局、国土局、经服局)
2.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2017年底前,按照抚顺市土壤监测计划,完成我县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设置,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牵头部门:县农发局、环保局,责任部门:县发改局、经服局、国土局、财政局)
3.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利用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相关数据,2018年底前实现向国家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和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提供相应数据。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加强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牵头部门:县环保局,责任部门:县发改局、科技局、经服局、国土局、城建局、农发局、林业局)
(二)明确监管重点,加大执法力度
4.明确监管重点。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以及有机农产品种植区和乡镇建成区。(牵头部门:县农发局、环保局,责任部门:县经服局、国土局、城建局)
5.加大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改善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对全县环境执法人员每3年开展1轮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牵头部门:县环保局,责任部门:县经服局、公安局、国土局、城建局、农发局、安监局、林业局、交通局)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6.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依据国家有关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及时限要求,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划定结果经省、市政府审定,数据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逐步开展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等工作。(牵头部门:县农发局、环保局,责任部门:县国土局、林业局)
7.切实加大保护力度。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继续开展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防止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牵头部门:县国土局、农发局,责任部门:县发改局、环保局、水务局)
8.防控企业污染。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责任部门:县环保局、发改局,经服局)
9.着力推进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到2020年,根据国家有关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完成国家要求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指标。(牵头部门:县农发局,责任部门:县国土局)
10.全面落实严格管控。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乡镇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研究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到2020年,完成国家要求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指标。(牵头部门:县农发局,责任部门:县发改局、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水务局、林业局)
11.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责任部门:县农发局、林业局)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12.明确管理要求,建立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依据国家发布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属权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所属权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牵头部门:县环保局,责任部门:县国土局、城建局)
13.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属权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牵头部门:县国土局,责任部门:县环保局、城建局、水务局)
14.落实监管责任。县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县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责任部门:县国土局、环保局、城建局)
15.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责任部门:县国土局、城建局,县环保局配合)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16.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乡镇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牵头部门:县环保局、国土局,责任部门:县发改局、公安局、水务局、农发局、林业局)
17.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自2017年起,乡镇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牵头部门: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
18.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按集约化、产业化、利于监管原则,推进再生资源产业园区建设,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牵头部门:县发改局,责任部门:县经服局、国土局、环保局、城建局、水务局、农发局、林业局、动监局)
(六)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19.严控工矿污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加强电器电子、汽车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环保、经服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责任部门:县环保局、经服局)
20.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对县内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适时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牵头部门:县环保局、安监局,责任部门:县经服局、国土局)
21.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责任部门:县环保局、经服局、发改局)
22.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全面整治尾矿、煤矸石、粉煤灰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责任部门:县环保局、发改局、安监局、经服局、国土局)
23.控制农业污染。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到2020年,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达到省政府要求标准。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形成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模式。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到2020年,全县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牵头部门:县农发局,责任部门:县发改局、环保局、城建局)
24.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到2020年,力争实现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牵头部门:县农发局,责任部门:县发改局、经服局、公安局、市场管理局)
25.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鼓励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牵头部门:县动监局,责任部门:县发改局、环保局、农发局)
26.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牵头部门:县水务局,责任部门:县环保局、农发局)
27.减少生活污染。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生态修复。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牵头部门:县城建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经服局、财政局、环保局、执法局)
(七)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28.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乡镇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国土局、城建局、农发局)
29.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并报环境保护部备案。(牵头部门:县发改局,责任部门:县环保局、国土局、城建局、农发局)
30.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要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到2020年,完成上级部门要求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指标。(责任部门:县国土局、农发局、环保局、城建局)
31.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责任部门:县环保局、国土局、城建局、农发局)
32.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定期向市环保局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配合市环保局委托的第三方对我县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牵头部门:县环保局,责任部门:县国土局、城建局、农发局)
(八)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推动土壤环境保护治理产业发展
33.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研究。优化整合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研究。(牵头部门:县科技局,责任部门:县发改局、经服局、国土局、环保局、城建局、农发局、卫计局、林业局)
34.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根据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情况,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适用技术。(牵头部门:县科技局,责任单位:县环保局、财政局、国土局、城建局、农发局)
35.加快成果转化应用。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牵头部门:县科技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经服局、环保局、国土局、城建局、农发局)
36.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责任部门:县环保局、经服局、国土局、市场管理局)
(九)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37.强化政府主导。完善管理体制。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牵头部门:县环保局,相关责任部门:县发改局、科技局、经服局、财政局、国土局、城建局、农发局)
38.加大财政投入。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统筹安排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牵头部门:县财政局,责任部门:县发改局、经服局、国土局、环保局、水务局、农发局)
39.完善激励政策。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贯彻落实国家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有关政策要求。(牵头部门:县财政局,责任部门:县发改局、经服局、国土局、环保局、城建局、农发局、地税局)
40.发挥市场作用。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牵头部门:县发改局,责任部门:县财政局、环保局)
41.加强社会监督。县政府定期向市政府上报县域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牵头部门:县环保局,责任部门:县国土局、城建局、农发局)
42.引导公众参与。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牵头部门:县环保局,责任部门:县国土局、城建局、农发局)
43.开展宣传教育。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责任部门: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局、国土局、城建局、农发局、广电局、环保局)
(十)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44.明确政府主体责任。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牵头部门:县环保局,责任部门:县发改局、财政局、国土局、城建局、农发局)
45.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县环保局要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汇总各相关部门年度工作情况上报县政府。(牵头部门:县环保局,责任部门:县发改局、财政局,经服局、科技局、国土局、城建局、水务局、农发局)
46.落实企业责任。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责任部门:县环保局、经服局)
47.严格评估考核。实行目标责任制。根据市政府与县政府签订的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部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牵头部门:县委组织部,责任部门:县环保局、审计局)
48.强化责任追究。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相关部门,要约谈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责任部门:县委组织部、县纪委、监察局、环保局)
各乡镇、各部门要本着对人民群众和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把土壤污染防治作为重大的民生工程、德政工程,按照“地方履行属地责任、部门强化行业管理”要求,明确责任主体,坚定信心,狠抓落实,全面完成全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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