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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甘肃白银市白银区四龙路房屋即将被征收(附补偿标准)

来源: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政府2017-11-16 10:47:33

11月13日,白银城区康视达百货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工作即将启动,白银区政府公布了《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向该片区住户下达了“征收令”,11月18日开始房屋征收签约工作。

据悉,本次征收范围为四龙路371号楼,共计1幢住宅楼,现有住户44户,6间个人商铺、2间白银区国资中心房产、2间白银有色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产。征收协议签订时间为2017年11月18日上午9时,在白银区四龙路371号楼办公室进行签约,签约时间共90天。

附原文内容: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二○一七年 第20号)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全面推进白银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让更多群众的住房条件得到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甘政发〔2015〕50号)、《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白银城区康乐街片区、康视达片区棚户区改造规划>的批复》(市政发〔2017〕15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将白银城区康视达百货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白银城区康视达百货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

白银区四龙路371号楼,共计1幢住宅楼,现有住户44户,6间个人商铺、2间白银区国资中心房产、2间白银有色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产。

三、征收主体: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政府。

四、征收实施单位:白银市白银区公园路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期限:自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之日起90日内完成。

六、签约地点及监督电话:

地点:白银区四龙路371号楼办公室

联系方式:18809435388

监督电话:0943-8222847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被征收人应在本公告确定的征收期限内,与征收单位签订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

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被征收人对白银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白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白银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0日

附:白银城区康视达百货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全面推进白银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让更多群众的住房条件得到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甘政发〔2015〕50号)、《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白银城区康乐街片区、康视达片区棚户区改造规划>的批复》(市政发〔2017〕15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片区实际,在调查摸底、入户走访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白银城区康视达百货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实施方案》。

一、征收范围

白银区四龙路371号楼,共计1幢住宅楼,现有住户44户,6间个人商铺、2间白银区国资中心房产、2间白银有色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产。

二、房屋现状

该片区(白银区四龙路371号楼)征收范围内房屋使用年限较久、不符合现行城市规划,基础配套设施不完善,抗震设防标准低,消防设施不健全,存在安全隐患。

三、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期限

房屋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之日起90日内完成。

四、安置补偿

(一)安置补偿方式

该改造片区采取货币补偿一种安置补偿方式。

(二)安置补偿对象

征收范围内合法取得房屋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产权证的被征收人和共有产权人,补偿安置对象按照产权人拥有产权房屋的套数计算。

(三)安置补偿细则

1.对征收范围内合法房屋按照产权证登记的使用性质及建筑面积依法征收。

2.货币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4200元/㎡的价格对被征收人的原房屋进行补偿,征收人付清全部房屋价款后,被征收房屋产权归征收人所有。

3.搬迁补助费标准为1300元/户按一次发放。

4.征收范围内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或者相关部门审批手续的建筑物征收时不予补偿,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征收时不予补偿。

(四)奖励细则

1.该征收片区范围内的住户自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之日起10日之内签订《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协议书》,并在规定时间内腾空房屋搬迁的,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奖励3万元/户;自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之日起2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协议书》,并在规定时间内腾空房屋搬迁的,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奖励2万元/户;自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之日起3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协议书》,并在规定时间内腾空房屋搬迁的,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奖励1万元/户。未在规定征收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协议书》或拒不按期搬迁的被征收人,不给予奖励。

2.该征收片区范围内的住户自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之日起10日内整单元全部签订《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协议书》,并在规定时间内腾空房屋搬迁的,给予该单元每户一次性奖励5000元;该征收片区范围内的住户自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之日起20日内整栋楼全部签订《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协议书》,并在规定期限内腾空房屋搬迁的,给予该栋楼住户每户一次性奖励1万元。

(五)公建及商铺补偿方式

1.征收范围内的公建,以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按照同地段类似被征收房屋市场价格进行货币补偿;未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由双方认可的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2.征收范围内的商铺(房产证登记的房屋使用性质为商业用房)以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按照同地段类似被征收房屋市场价格进行货币补偿。

(六)相关费用发放期限

符合条件的货币补偿款、相关奖励、搬迁补助费在被征收人签订了《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协议书》,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腾空房屋、交付钥匙等房屋交接手续后的30日内发放。

五、协议的签订及责任

1.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协议书》时,被征收人须提供房屋所有人居民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白银城区康视达百货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主管单位为白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白银市白银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白银市白银区公园路街道办事处;项目建设实施主体为甘肃湘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7年白银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有关问题解决方案的通知》(白政发〔2017〕141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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