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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

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2017-11-07 10:23:57

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合理控制人口规模,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省和我市人口调控管理及户籍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符合相关条件的非广州市户籍人员,可依照对应的入户类别和管理办法申请将户籍迁入广州市。

第三条 我市户籍迁入实行总体规划、分类调控,以制定准入条件、年度迁入人口计划及指标管理为手段。全市年度迁入指标应在年度迁入人口计划之内。

我市入户指标分为计划指导类指标和总量控制类指标。符合准入条件的拟迁入户人员,使用计划指导类指标,在年度迁入人口计划内不作具体数量控制;暂不符合准入条件,但因经济社会发展等特殊考虑确需迁入人员,使用总量控制类指标,在年度迁入人口计划内明确具体指标数量。

准入条件根据我市人口调控目标制定,具体由配套入户管理办法在本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对应入户类别的特点予以明确。使用总量控制类指标的部门和单位,应按要求制定指标使用办法并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

年度迁入人口计划根据我市人口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公共服务供给等制定,重点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

第四条 我市户籍迁入分为引进人才入户、积分制入户、政策性入户三个类别。

引进人才入户,是指在年龄、学历、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岗位等方面符合条件,并在本市就业、创业的人才入户广州,具体按《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申请办理。

积分制入户,是指在我市长期合法稳定居住就业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根据相应的指标体系计算积分,依排名规定和年度指标实现入户广州,具体按《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申请办理。

政策性入户,是指按照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关于家庭团聚、学生入户、安置入户、收养入户、恢复户口、回国(入境)定居等方面的特定政策,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入户广州,具体按《广州市政策性入户管理办法》申请办理。

第五条 在本市就业(创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审核可办理引进人才入户,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一)经我市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本项所述人员年龄要求按不同类别而定;

(二)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本项所述人员年龄需在50周岁以下;

(三)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本项所述人员年龄需在45周岁以下;

(四)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或具有国(境)外学士学位;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本项所述人员年龄需在40周岁以下;

(五)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技师职业资格,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具有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的行业从业资格,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具有高级职业资格(高级工),年龄在35周岁以下。本项所述人员所从事的工种应符合我市引进人才工种(职业)目录,且获得证书后须在本市工作、缴纳社会保险满半年至两年(有关时间要求根据工种紧缺程度,在引进人才工种(职业)目录中予以明确)。

(六)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其他人才。

第六条 在本市就业(创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积分制入户:

(一)年龄在45周岁以下,持本市办理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或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满4年。

对符合本条规定的人员,由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按照《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结合下达的总量控制类指标数确定拟入户人员名单并公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二)年龄原则上在45周岁以下,在我市相关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从事文化、体育、公安消防、环卫、公共交通、民办教育、医疗卫生、养老、残疾人照料等工作的特殊技能、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从业人员。

对符合本条规定的人员,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所制定的积分制指标体系,结合下达的总量控制类指标数确定拟入户人员名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入户审核并公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审核可办理政策性入户:

(一)家庭团聚。符合相关条件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可申请家庭团聚,随本市户籍人员或在本市服役的驻穗部队现役军人入户本市。

(二)学生入户。本市大中专学校、中职学校、技工学校根据国家招生计划招收录取的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非本市户籍学生,准予迁入学校的学生集体户。

(三)安置入户。符合国家、广东省和广州市及军队有关规定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其随迁家属、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家属、军队复员干部、军队易地安置退役士兵、军队易地安置无军籍职工、驻穗部队优秀退役士兵、驻穗部队随军家属安置,可申请入户。

(四)收养入户。被收养人未成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相关规定并已办理收养登记,且已在收养登记地登记入户的,准予其随有本市户籍的收养人入户本市。

(五)恢复户口。原具有本市户籍的人员,符合参军复退、结束学业、刑释解教等情形的,准予恢复本市户籍。

(六)国(境)外人员回国(入境)定居入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七)国家、广东省、广州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户籍迁入管理的各项工作;组织拟订迁入户政策,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入户管理办法,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施行;制定全市年度迁入人口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广州市入户指标的统一管理;协调户籍迁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管理。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市引进人才入户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按计划办理引进人才入户(含随迁家属)、特殊技能和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从业人员积分制入户(含随迁家属)、军转干部及其随迁家属、驻穗部队随军家属的安置入户审核工作。

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积分制入户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按计划办理积分制入户人员及随迁家属的入户审核工作。

市(区)公安部门负责按计划办理家庭团聚、学生入户、收养入户、恢复户口、回国(入境)定居的入户审核工作,办理各类人员的入户手续。

市民政部门负责按计划办理相关安置入户人员的入户审核工作,配合做好婚姻状况的验核,协助收养登记入户核查工作。

市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能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中央及省属驻穗单位招(录)用或聘用人员户口迁入我市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和管理办法执行。相关人口迁入计划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纳入我市年度人口计划统一管理。具体受理、审核工作按照省组织、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的职能分工开展。

第九条 符合规定的拟迁入本市人员,可由单位或个人,按相应的入户管理办法,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审核部门提出入户申请。审核部门应对相关证明材料严格把关审核。审核批准后,由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办单位或申办人。

第十条 登记入户地址由拟入户人员按顺序选择填报,由各入户审核部门进行初审,公安部门负责审定并办理入户手续。

拟入户人员应按照以下顺序选择登记入户地址:1.在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产权并供其居住的住宅房屋地址登记入户;2.本人或直系亲属没有自有产权住宅房屋的,在政府或用人单位拥有产权供其居住的住宅房屋地址登记入户;3.没有以上规定住所的,可在工作单位集体户或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入户(非必选);无法通过上述1、2项,也不选择第3项办理入户的人员,在公共集体户入户。其中属引进人才入户的,在其工作单位注册地所属的公共集体户入户;属积分制入户的,在其受理居住证所在地所属的公共集体户入户;属政策性入户的,在其实际居住地所属的公共集体户入户。公共集体户应履行好入户地址“兜底”功能。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书面承诺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经查实有虚假承诺或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形的,其申请不予办理,并通报各入户审核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录入个人信用记录;已通过入户审核的,由入户审核部门注销审核结果和入户卡;已经入户的,公安部门予以注销,退回原籍。

在审核及办理户籍迁入本市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以办理户籍名义收取任何费用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予以查处。

凡迁入本市人员应如实申报户口登记信息。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创业人员,是指与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且在企业持股比例不低5%的股东(股份须在企业入驻本市企业孵化器或获得投资前取得)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本规定所称的就业人员,是指与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办理入编手续且实际工作地在本市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的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以上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含本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所称 “……周岁以下”,含本周岁。

本规定所称的博士学位、硕士学位,含经过国家教育部认证的国(境)外博士学位、硕士学位。

本规定所称未成年子女,年龄为16周岁以下。属在校初中、高中阶段学生的,可延至19周岁以下。

本规定对申请人相关的时限要求,除有特别说明之外,均计算至申请之日(积分制入户相关时限要求计算至申请截止日的上月底)。所称的年度,指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8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出现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拟入户人员的入户地址选择顺序

附件

拟入户人员的入户地址选择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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