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亳州市政府办公室2017-11-02 13:5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亳州市2017年度第2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17〕962号)批准,转用并征收亳州经济开发区马庄村、李新楼村、谯城区汤陵街道办事处汤陵社区境内所辖部分农民集体土地,用于城市建设。现将征地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范围
具体四至范围见用地范围图。
二、征地面积
征地总面积为14.6407公顷(计219.6105亩),其中:马庄村土地10.1110公顷(计151.665亩);李新楼村土地3.8874公顷(计58.311亩);汤陵社区土地0.6423公顷(计9.6345亩)。
三、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
农用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执行,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每亩41800元。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参照农用地补偿标准补偿。青苗、附着物补偿按照《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集体土地上青苗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谯政〔2015〕143号)规定标准执行。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到亳州经济开发区第四、六管理区、汤陵街道办事处汤陵社区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组织实施征地拆迁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被征地村民应维持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利用现状,抢栽抢种各种农作物和林木,抢建的房屋和其他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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