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宁波市农业局2017-10-19 13:35:30
为深入推进宁波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创新发展,更好地发挥其在服务和保障我市绿色都市农业建设中的作用,根据2017年中央1号文件、国务院《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美丽乡村高水平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16〕5号)、《关于宁波建设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16〕89号)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7年度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探索农业保险体制机制创新
(一)引进竞争机制,鼓励更多符合条件的保险经营机构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推动农业保险供给侧改革,增强适宜险种产品的有效供给能力,充分发挥市场在农业保险资源配置中作用。2017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在“以人保财险宁波市分公司为首席承保人的共保经营”模式的基础上,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各地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农险经营机构,积极挖掘当地各保险机构的资源优势,鼓励符合条件的保险经营机构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实际运作,努力让农户有更多选择机会。农险经营机构经营农险业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单独核算损益。
(二)鼓励创新开发新险种,努力构建多层次、灵活性更强的农业保险产品体系。鼓励农险经营机构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积极开发更加灵活的险种条款,2017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在继续实行主要农产品保险保费补贴全覆盖的基础上,原有险种按照2016年补贴政策延续执行;尚未明确保额和费率的新开发险种由农险经营机构在市拟定的最高保额内,依据各地农业风险状况设定各保险险种的保额和费率,以适应农户特别是规模化经营主体的差异化保障需求。鼓励县级财政在市要求的最低保费补贴比例基础上适当增加补贴力度。鼓励各地积极协调保险机构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对新险种创新开发的投入,认真组织新产品的试点,努力构建多层次的农业保险产品体系,不断提高农业保险覆盖率。
二、明确市财政支持政策
(一)保费补贴。2017年度宁波市级以上财政对各地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在各地自愿开展并符合条件的基础上按照本通知附件1、附件2明确的标准执行。各地可根据农户实际需求、当地风险状况和本级财政保障可能,对县级财政保费补贴等作合理调整、细化和明确,新开设险种申请市级以上财政保费补贴必须达到市规定的县级财政补贴要求。
(二)再保险费用补贴。市财政对农险经营机构合理购买种植业险种超赔分保125%~200%部分再保险费用支出,给予50%再保险费补贴。各地可根据本地农业风险状况,视情拓宽超赔分保范围,对农险经营机构再保险费用支出给予适当补贴。
(三)新险种开发补助。市财政鼓励各地大力开发新险种,支持当地特色产业发展。对各地为鼓励农险经营机构开发试点新险种(含2016年度开发的试点险种和附件中的尚未开发的险种)而出台的补助政策(不包括保费补贴政策),市级财政按不高于5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补。
(四)财政补贴资金结算。2017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由各地财政负责与当地农险经营机构进行结算。具体事项按照市财政局、市农险协调办《关于做好宁波市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结算工作的通知》(甬财政发〔2016〕785号)执行。
(五)承保理赔要点。有财政保险补贴的农业保险险种承保理赔要点参照附件3,具体内容以保险条款中载明的为准。生猪保险严格按照市农险协调办、市农业局《关于政策性生猪保险与病死生猪无害化集中处理全面联动实施的通知》(甬农保〔2015〕16号)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2017年是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全面深入推进之年,各级各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建设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相关文件精神上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领导,敢于担当,健全组织,落实责任。
(二)落实政策,细化实施方案。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农业保险相关政策,细化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县级政策性农险协调办要制定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农险协调办备案。市鼓励各地出台相关政策措施以调动保险机构经营农险积极性,对原先实施的农险支持政策要认真进行梳理对照,若违背上位法或相关规定的应及时取消或废止。农险经营机构要坚持依法合规经营,规范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业务管理,防范经营风险,切实维护参保农户利益,保障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
(三)协同推进,着力创新发展。各地农险协调办要认真履行牵头协调职责,健全工作机制,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配合,各基层服务机构要主动参与,共同推进农险创新发展。各地要重视农业保险的宣传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要在激发农险市场活力、形成适度竞争机制上有所作为,要在险种条款完善、开发上有所成效,要在承保理赔规范上有所特色,要在与其它支农政策联动实施上有所探索。保险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农险业务的监管力度,对新险种条款要采取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提高保险机构创新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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