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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浙江平湖市文桥里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来源:平湖市人民政府2017-10-16 10:59:51

平湖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

公 告

平政发〔2017〕196号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平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54号)等相关规定,《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文桥里地块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平政发〔2017〕190号)决定征收平湖市市区文桥里地块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收回)。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东至南市路,南至启元路,西至河道,北至当湖路(以征收红线图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

文桥里地块房屋征收部门为平湖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文桥里地块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平湖市当湖街道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四、征收补偿方案

详见附件。

五、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20日内。

搬迁期限:自签约期限结束之日起60日内。

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对《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文桥里地块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平湖市文桥里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平湖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0日

附件

平湖市文桥里地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平湖市2017年度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我市将对平湖市文桥里地块因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实施基础设施改造,现结合征收地块调查情况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目的

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实施基础设施改造。

二、征收范围

东至南市路,南至启元路,西至河道,北至当湖路(以征收红线图为准)。

三、房屋征收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平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度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补助奖励标准适用2016年度有关规定的通知》。

四、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20日内。

搬迁期限:自签约期限结束之日起60日内。

五、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六、征收评估

被征收房屋价值及安置用房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七、住宅房屋征收补偿优惠标准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

除按规定补偿外,再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装饰装修、附属物补偿)的30%给予奖励。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签约腾空的再给予每平方米补助2000元。

(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

1.一般住宅房屋优惠计价面积标准: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40(含)平方米以下的优惠计价面积标准不超过80平方米;40-80(含)平方米的优惠计价面积标准不超过100平方米;80-100(含)平方米的优惠计价面积标准不超过120平方米;超过100平方米的优惠计价面积标准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20%。

2.自建住宅房屋优惠计价面积标准:

被征收房屋为二层及以下的,优惠计价标准面积按被征收房屋有效住宅建筑面积加房屋审批占地面积计算;

被征收房屋为三层的,优惠计价标准面积按被征收房屋有效住宅建筑面积加房屋审批占地面积40%计算。

优惠计价标准面积少于80平方米的按80平方米计算。

3.选择不同小区安置用房价格结算:

(1)安置用房选择原大舟制衣厂地块、西林寺新村的,优惠计价面积标准内的建筑面积部分按评估价格优惠18% 结算;超过优惠计价面积标准的部分按评估价格结算。

(2)安置用房选择东方绿洲、洁芳小区、洁芳东区、大桥新村、阳光嘉苑、三港嘉苑、华丰小区、启元小区的,优惠计价面积标准内的建筑面积部分按评估价格优惠25%结算;超过优惠计价面积标准的部分按评估价格结算。

(3)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签约腾空且选择原大舟制衣厂地块、西林寺新村住宅安置用房的,再给予优惠计价面积标准每平方米补助500元;选择东方绿洲住宅安置用房的,再给予优惠计价面积标准每平方米补助2000元;选择洁芳小区、洁芳东区、大桥新村、阳光嘉苑、三港嘉苑、华丰小区、启元小区住宅安置用房的,再给予优惠计价面积标准每平方米补助2300元。

(三)征收国家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

1.承租人及其配偶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可按照房改政策办理房改房购房手续,按私房性质予以补偿。

2.承租人及其配偶不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承租人可享受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装修装饰附属物)20%补助和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装修装饰附属物)20%的货币奖励。

(四)被征收房屋为经济适用房屋的按《平湖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购房补贴管理实施办法》处置。

(五)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照顾标准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且被征收人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被征收人家庭<含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范围内的房产面积<以权证记载的面积为准>不足45平方米)家庭的,按45平方米予以补偿(以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为准)。但优惠计价面积标准仍按被征收房屋原面积分档计算。

(六)征收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调整至每月每平方米18元,每户每月不足900元的按900元计算。

(七)住改非、非改非补助标准

1.房屋产权登记用途为住宅,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已领取合法有效营业执照,连续经营2年(含)以上的沿街底层实际开业自然间面积参照同类地段商业用房评估价格的75%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助,但应当扣除该实际开业自然间面积的住宅房屋评估价格。

2.房屋产权登记用途为商业、住宅以外的其它被征收房屋,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已领取合法有效营业执照,连续经营2年(含)以上的沿街底层实际开业自然间面积参照同类地段商业用房评估价格的20%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助。

上述沿街底层实际开业自然间面积由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综合执法等部门提供相应证明,予以认定。

八、非住宅用房征收补偿方式、标准

(一)非住宅用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

1.商业用房、办公用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不含装饰装修、附属物补偿)的20%给予奖励,并一次性补贴3万元。

2.工业用房、仓储用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不含装饰装修、附属物补偿)的18%给予奖励,不足3万元的按3万元计算。

3.商业用房、办公用房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签约腾空的再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不含装饰装修、附属物补偿)10%的补助。

4.工业用房、仓储用房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签约腾空的再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不含装饰装修、附属物补偿)5%的补助。

(二)商业用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

安置用房与被征收房屋同等面积部分按评估价优惠5%结算;安置用房因设计结构且不可分割的原因,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的部分按评估价优惠3%结算。

九、产权调换安置用房房源、定位办法、交房期限

(一)住宅安置用房房源

1.原大舟制衣厂(期房):户型面积约90平方米、110平方米、125平方米,面积最终以产权登记部门核准的面积为准。计划交房日期为2020年12月。

2.东方绿洲(期房):户型面积约83平方米、95平方米、107平方米、123平方米,面积最终以产权登记部门核准的面积为准。计划交房日期为2018年6月。

3.三港嘉苑(现房):户型面积约62平方米、80平方米、103平方米、125平方米、143平方米。

4.阳光嘉苑(现房余房):户型面积约94平方米、108平方米、131平方米。

5.西林寺新村(期房余房):户型面积约70平方米、90平方米,面积最终以产权登记部门核准的面积为准。计划交房日期为2018年6月。

6.洁芳小区、洁芳东区、华丰小区、启元小区、大桥新村(现房余房):洁芳、华丰、启元户型面积约为100平方米以下、100平方米以上、大桥户型面积约50平方米。

(二)商业用房安置房源

1.韩家埭商城(现房内街余房);

2.碧桂园(现房余房);

3.湖景花苑(期房余房)计划交房日期为2018年6月;

4.关帝庙(现房余房);

5.康乐新村(现房余房);

6.南阳新村(现房余房);

7.祥和小区(现房余房)。

(三)安置房源在现场办公点公布,均采用公开抽签方式定位

十、房屋征收补偿和补助奖励标准按平政发〔2017〕79号执行

十一、方案未提及的事项按国务院及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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