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7-09-26 10:15:29
近日,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连续发布了三项新政策,分别是《关于调整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的通知》、《偿还沈阳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知》以及《关于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和台湾香港澳门在沈工作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关于调整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的通知
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沈住公发〔2016〕25号)的规定,现将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根据沈阳市统计数据,2016年度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620元。按照有关规定,我市2017年度(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16860元。
2.请各缴存单位严格执行政策,做好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7月5日
偿还沈阳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知
★业务名称: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沈阳住房公积金贷款
★设定依据:《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沈阳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心相关规范性文件。
★申请条件:
1、公积金提前部分还款金额(本金)须大于等于贷款余额的10%且大于等于1万元;
2、累计提前部分还贷次数不能大于5次,累计提前部分还贷次数包括:现金部分还款次数及提取定期偿还公贷次数;
3、提取定期提前部分偿还公贷必须按月还款6个月以上;提前全部偿还公贷必须按月还款6个月以上。
★办理要件:
1、身份证。
附:办理地点及电话
关于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和台湾香港澳门在沈工作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25部门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有关规定,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和台湾香港澳门在沈工作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请示》(沈住公〔2017〕14号)已经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台湾港澳人员就业证》等证件的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和台湾香港澳门在沈工作人员,在本人与单位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按照本市现行规定自愿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二、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和台湾香港澳门在沈工作人员,离开本市并与缴存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可按相关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转移手续。
三、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税收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7年10月9日起执行。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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