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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合肥巢湖市这几个地方即将被征收,快看看有你家吗?

来源:巢湖市国土资源局2017-09-11 09:37:58

9月11日,巢湖市国土资源局发布了三宗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总面积81公顷,其中大多是农用地征的比较多,且安置补偿费高达4万多元,快来看看有你家吗?

巢湖市2017年第3批次(工矿废弃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巢补告

[2017]18号

根据皖政地(增减挂钩)[2017]260号批复,巢湖市国土资源局对柘皋镇建和村,卧牛山街道贾塘社区,中庙街道古塘村、旭东村、龙桥村、胜利村,中垾镇太平村,夏阁镇竹柯村、大庙村被征收的土地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之规定,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地类和面积

征地总面积27.2059公顷,其中:农用地21.6668公顷,建设用地2.2122公顷,未利用地3.3269公顷。

地块二:农用地0.6885公顷;

地块三:农用地0.2997公顷,建设用地1.2916公顷;

地块四:农用地12.3671公顷;

地块五:农用地0.2667公顷;

地块六:农用地8.0448公顷,建设用地0.9206公顷,未利用地3.3269公顷。

二、征地补偿费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㈠农用地:土地补偿费12950元/亩,安置补助费27750元/亩,合计4.07万元/亩。

㈡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9250元/亩,安置补助费11100元/亩,合计2.035万元/亩。

㈢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9250元/亩,安置补助费11100元/亩,合计2.035万元/亩。

㈣支付方式为一次性全额支付。

三、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根据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现场划定及清点登记结果,按合政秘[2015]12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据实补偿。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的安置途径

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和养老保险安置。其中养老保险安置按巢政[2007]47号、居政[2008]48号文件规定办理。

五、其它事项

㈠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9条规定,对本公告有异议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在本公告发出的10个工作日内,向巢湖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㈡根据皖府法[2012]75号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㈢本方案公告后,报巢湖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巢湖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9月10日

巢湖市2017年第2批次(工矿废弃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巢补告[2017]17号

根据皖政地(增减挂钩)[2017]259号批复,巢湖市国土资源局对夏阁镇竹柯村、大庙村,亚父街道旗麓村、亚光村、前进村,苏湾镇苏湾社区,庙岗乡莲花社区,中垾镇中垾社区被征收的土地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之规定,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地类和面积

征地总面积20.3001公顷,其中:农用地16.8103公顷,建设用地3.4756公顷,未利用地0.0142公顷。

地块一:农用地1.5717公顷,建设用地2.7338公顷,未利用地0.0142公顷;

地块二:农用地1.9469公顷,建设用地0.0692公顷;

地块三:农用地0.9256公顷,建设用地0.1974公顷;

地块四:农用地0.3620公顷,建设用地0.0689公顷;

地块五:农用地0.4826公顷;

地块六:农用地0.6345公顷;

地块七:农用地0.4533公顷,建设用地0.1760公顷;

地块八:农用地1.2807公顷,建设用地0.0062公顷;

地块九:农用地0.9240公顷,建设用地0.0701公顷;

地块十:农用地0.4520公顷;

地块十一:农用地0.5925公顷;

地块十二:农用地4.7913公顷;

地块十三:农用地0.2105公顷,建设用地0.0659公顷;

地块十四:农用地0.2876公顷;

地块十五:农用地1.8555公顷,建设用地0.0466公顷;

地块十六:农用地0.0396公顷,建设用地0.0415公顷。

二、征地补偿费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㈠农用地:土地补偿费12950元/亩,安置补助费27750元/亩,合计4.07万元/亩。

㈡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9250元/亩,安置补助费11100元/亩,合计2.035万元/亩。

㈢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9250元/亩,安置补助费11100元/亩,合计2.035万元/亩。

㈣支付方式为一次性全额支付。

三、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根据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现场划定及清点登记结果,按合政秘[2015]12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据实补偿。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的安置途径

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和养老保险安置。其中养老保险安置按巢政[2007]47号、居政[2008]48号文件规定办理。

五、其它事项

㈠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9条规定,对本公告有异议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在本公告发出的10个工作日内,向巢湖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㈡根据皖府法[2012]75号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㈢本方案公告后,报巢湖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巢湖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9月10日

巢湖市2017年第1批次(工矿废弃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巢补告[2017]16号

根据皖政地(增减挂钩)[2017]258号批复,巢湖市国土资源局对烔炀镇凤凰村,中庙街道旭东村、河西村、龙桥村,卧牛山街道湖光社区,天河街道三合社区、巢湖闸社区,黄麓镇建麓村被征收的土地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之规定,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地类和面积

征地总面积13.8064公顷,其中:农用地7.8796公顷,建设用地5.9268公顷。

地块一:农用地0.4412公顷;

地块二:农用地4.5405公顷,建设用地2.0419公顷;

地块三:农用地1.8761公顷,建设用地3.8849公顷;

地块四:农用地1.0218公顷。

二、征地补偿费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㈠农用地:土地补偿费12950元/亩,安置补助费27750元/亩,合计4.07万元/亩。

㈡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9250元/亩,安置补助费11100元/亩,合计2.035万元/亩。

㈢支付方式为一次性全额支付。

三、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根据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现场划定及清点登记结果,按合政秘[2015]12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据实补偿。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的安置途径

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和养老保险安置。其中养老保险安置按巢政[2007]47号、居政[2008]48号文件规定办理。

五、其它事项

㈠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9条规定,对本公告有异议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在本公告发出的10个工作日内,向巢湖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㈡根据皖府法[2012]75号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㈢本方案公告后,报巢湖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巢湖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9月10日

巢湖市2017年第5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巢补告[2017]15号

根据皖政地[2017]850号批复,巢湖市国土资源局对槐林镇大汪村、沐集社区、武山社区、九峰村,散兵镇散兵社区,夏阁镇大庙村,亚父街道亚光村,中庙街道中庙社区被征收的土地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之规定,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地类和面积

征地总面积21.1008公顷,均为集体建设用地。其中:

㈠地块一:面积2.6044公顷;

㈡地块二:面积0.4946公顷;

㈢地块三:面积14.0651公顷;

㈣地块四:面积0.4048公顷;

㈤地块五:面积2.6362公顷;

㈥地块六:面积0.6932公顷;

㈦地块七:面积0.0615公顷;

㈧地块八:面积0.1410公顷。

二、征地补偿费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㈠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9250元/亩,安置补助费11100元/亩,合计2.035万元/亩。

㈡支付方式为一次性全额支付。

三、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根据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现场划定及清点登记结果,按合政秘[2015]12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据实补偿。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的安置途径

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和养老保险安置。其中养老保险安置按巢政[2007]47号、居政[2008]48号文件规定办理。

五、其它事项

㈠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9条规定,对本公告有异议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在本公告发出的10个工作日内,向巢湖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㈡根据皖府法[2012]75号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㈢本方案公告后,报巢湖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巢湖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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