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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关于在流通领域实施“优质粮食工程”的通知》(财建〔2017〕290号)

来源:国家粮食局2017-09-07 10:26:5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财政厅(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关于在流通领域实施“优质粮食工程”的通知》(财建〔2017〕290号)精神,为指导地方做好“优质粮食工程”相关工作,更好发挥中央财政资金的带动作用和使用效益,进一步推动“优质粮食工程”顺利实施,确保取得实效,我们制定了“优质粮食工程”3个子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

“优质粮食工程”是推进粮食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突破口,是加快粮食产业经济发展的重要抓手。“优质粮食工程”的实施要以“为耕者谋利,为食者造福”、推进精准扶贫、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目标。一方面,要有利于提高绿色优质粮油产品供给,将提升收获粮食的优质品率、优质优价收购量和粮油加工产品的优质品率等作为重要考核指标;另一方面,要有利于提高种粮农民利益,将带动农民增收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二、突出重点

请各省份按照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参加竞争性评审时的申报方案,在加快制定或修改完善本省份具体实施方案的同时,分年度统筹安排好“优质粮食工程”3个子项的实施规模和实施范围,避免安排畸轻畸重。粮食主产省份要协调推进产后服务体系建设、质检体系建设、“中国好粮油”行动各个方案的实施。粮食主销省份和产销平衡省份要以质检体系建设和“中国好粮油”行动为重点,同时适当安排产后服务体系建设。各地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讲政治、顾大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扶贫攻坚决策部署,在安排具体项目时,要向本省份的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倾斜。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要保证为种粮农民提供市场化、专业化的粮食产后服务,确保在“十三五”期末实现产粮大县全覆盖的目标。质检体系建设要坚持“机构成网络、监测全覆盖、监管无盲区”的原则,向辖区内粮食主产区域、新建粮食检验机构适当倾斜。“中国好粮油”行动要以“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为目标,充分发挥中央、省级以及地区性大型国有骨干粮食企业的引领、带动和示范作用,重点支持有基础、有实力、有品牌、有市场占有率,且能带动农民扩大优质粮食种植、增加绿色优质粮食市场供给的企业,尽快实现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加快推进产业升级,提升绿色优质粮油产品供给水平。

三、放大效应

各省份要积极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共同推进“优质粮食工程”实施,在制定方案、安排项目、分配资金、出台政策时,对包括中央粮食企业在内的各类粮食经营主体要一视同仁,充分调动各类粮食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对中央粮食企业申报的项目,要统筹考虑,合理安排。要本着“少花钱、办大事”的原则,充分发挥中央财政投入的引领作用,放大中央财政资金的带动效应;地方各级财政要加大扶持,同时要引导企业加大投入,确保自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使有限的资金发挥出最大的效益。各省份要积极建立健全“优质粮食工程”实施的长效工作机制和投入机制,鼓励各省份财政、粮食等部门探索创新投融资机制,拓宽筹资渠道,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动“优质粮食工程”持续实施,深入推进,取得实效。

四、加强统筹

各级粮食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在省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省级粮食、财政部门成立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主动推,高标准、严要求,建立工作机制,争取地方各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确保相关工作顺利推进。要将“优质粮食工程”实施与加强粮食宏观调控、推动粮食行业深化改革转型发展、促进粮食产业经济发展等中心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统筹推进、协调联动,抓重点、出亮点,及时总结经验,树立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好典型的带动和示范作用。

五、强化监管

各级粮食、财政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指导和监管,做到专款专用,切实保障资金安全。要切实承担起“优质粮食工程”实施的主体责任,实时跟踪了解和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争主动、真落实,提高项目的落地速度、实施进度和建设质量,确保好事办出好效果。

为保障中央财政资金的使用效果、激发各级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积极性,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将适时开展督导检查。对开展较好的省份,继续予以补助和支持;对开展不好的省份,将暂停、核减、收回中央财政资金;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按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

请各省份根据此通知精神和3个子项实施方案,尽快制定或修改完善本省份的具体实施方案。纳入今年重点支持的省份,请将相关方案于9月15日前分别报国家粮食局(仓储与科技司、标准质量中心、科学研究院、规划财务司)和财政部(经建司)备案。未纳入今年重点支持的省份,请根据本省份实际情况,积极稳妥开展“优质粮食工程”,并做好参加明年竞争性评审的准备,争取明年纳入重点支持省份。对今年暂未列入重点支持省份但省级财政已安排资金,且与粮食部门共同推进相关工作的,将在以后年度优先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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