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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泰州市关于促进全市粮食烘干设施绿色环保节能改造升级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来源:泰州市人民政府2017-09-06 11:32:05

关于促进全市粮食烘干设施

绿色环保节能改造升级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推进“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简称“263”专项行动),逐步淘汰燃煤、燃油型烘干设施,促进泰州市粮食烘干设施绿色环保节能改造升级,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的意见》(苏政办发〔2016〕24号)精神和“263”专项行动要求,大力推广非煤清洁能源替代技术,淘汰一批燃煤、燃油型低效、高耗能烘干设施;积极发挥农机购置补贴等政策导向作用,重点推广节能环保型烘干设施,积极示范和引领用户使用空气源热泵型、燃气型、蒸汽型、生物质型绿色环保节能烘干设施,在全市新建或改造一批烘干设施,推动粮食烘干实施清洁能源替代。

二、总体目标

2017年先行试点,全市新建或改造粮食烘干服务中心示范点8个。在试点的基础上,2018-2020年,全市每年新建或改造粮食烘干服务中心示范点10个。到2020年,全市力争新建或改造粮食烘干服务中心示范点38个。

三、扶持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粮食烘干服务中心示范点项目进行扶持。申报项目必须符合以下要求:①当年新建或改造完成并投入使用;②配备处理量10吨及以上低温循环式烘干机6台及以上;③烘干热源为空气源热泵型、燃气型、蒸汽型、生物质型(达到环保要求);④江苏省财政农机补贴有规范要求的,须符合其规定。

根据项目采用烘干机型类别进行扶持:

(1)空气源热泵型。低温循环式烘干机配套的空气源热泵,每台奖励4万元。

(2)燃气型。低温循环式烘干机配套的燃气燃烧器,每台奖励0.4万元。

(3)蒸汽型。低温循环式烘干机配套的蒸汽热交换器,每台奖励0.5万元。

(4)生物质型。低温循环式烘干机配套的生物质热风炉,按热功率分档奖励,其中:30万kcal/h(含)至45万kcal/h,每台奖励0.2万元;45万kcal/h(含)至75万kcal/h,每台奖励0.4万元;75万kcal/h(含)以上,每台奖励0.8万元。

以上奖励标准2017年试行一年,2018—2020年奖励标准由市粮食局会市财政局根据当年省农机补贴标准变化情况适当调整。

奖励资金由市、市(区)财政给予补助,其中海陵、高港、姜堰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按50%比例承担;兴化、泰兴、靖江由各地财政协调安排,年底根据各地建设完成情况,市财政采取以奖代补形式按15%的比例进行补贴。奖励资金在项目验收合格后兑现。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政府引导、部门参与、社企主导、场户自愿”的模式,由粮食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推进全市粮食烘干设施绿色环保节能改造升级工作。各市(区)要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推进体系,根据本地实际,结合自身发展基础,制定总体建设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形成统一领导、任务明确、上下联动、协调推进的工作机制。

(二)部门协同推进。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做好配合工作,对推广应用绿色环保节能粮食电烘干设施,给予重点扶持。粮食局负责牵头和协调工作;农工办负责引导在为农服务综合体规划建设中,优先使用绿色环保节能烘干设施;农委负责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优先支持绿色环保节能设施的发展;经信委负责会同供电公司加大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推广力度,促进粮食烘干设施绿色节能改造;环保局负责生物质型烘干服务中心示范点项目确定和验收工作,同时加大散煤烘干设施环保治理力度,督促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烘干点进行整改;国土局负责协调安排绿色环保节能烘干用地;供电公司负责配套做好绿色环保节能烘干项目电网接入服务,对烘干用电按农用电价格结算,积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推进粮食烘干设施绿色节能改造。

(三)加强指导服务。各地要根据粮食规模生产发展方向,结合现有粮食烘干设施规模和分布实际,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指导服务区域性粮食烘干服务中心实施新建或改造,在取得成功的基础上逐步推广。同时,运用多种形式宣传,通过典型示范带动,多措并举推动粮食烘干实施清洁能源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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