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庆市人民政府2017-06-26 10:24:48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征大庆市地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4〕3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大庆市征地青苗补偿费标准》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所称征地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等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收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一定补偿的行为。
二、未包含品种补偿费标准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报本级政府确定。
三、我市涉及占用国有农用地的青苗补偿费标准参照本通知执行。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大庆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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