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粮食局2017-05-11 17:09:55
为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平稳和价格稳定,经研究,决定由中储粮总公司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收购部分2017年产小麦作为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购数量
此次在新疆收购的国家临时存储小麦由中储粮总公司具体组织,计划收购数量为150万吨。
二、收储库点
中储粮新疆分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局(以下简称新疆粮食局)、农发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以下简称农发行新疆分行)要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的原则,合理确定委托收储库点,方便农民售粮。委托收储库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粮食收购资格,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2)在农发行开户。(3)有一定规模的自有仓容,仓储设施条件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要求,具备必要的清理设备、机械通风设备、检化验设备、计量称重器具和人员,对农民交售少量粮食要有可移动式磅秤。(4)执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相关规定,符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5)具有较高管理水平和良好信用等级,三年内在收储及销售出库等方面无违规违纪行为。(6)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准确、及时报送统计报表。委托收储库点由中储粮新疆分公司、新疆粮食局和农发行新疆分行研究确定,报中储粮总公司、国家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备案,并在收购启动前将当地所有委托收储库点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抄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委托收储库点仓容不足的,可通过租赁社会闲置仓容解决,租仓库点必须经中储粮新疆分公司、新疆粮食局和农发行新疆分行共同审核确定,租赁社会仓容有关要求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有关规定执行。
白小麦、红小麦和混合小麦必须分仓、分等级储存。如部分地区仓容不足,确需搭建露天储粮设施的,由中储粮新疆分公司会同新疆粮食局、农发行新疆分行提出申请,经中储粮总公司审核并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三、收购价格
委托库点白小麦、红小麦、混合小麦挂牌收购价格(国标三等质量标准)均为每市斤1.18元,相邻等级之间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挂牌收购价是指承担向农民直接收购的委托库点的到库收购价。各委托库点要按照规定价格和质量要求公开挂牌收购,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四、粮食质量
收购的小麦应符合《小麦》(GB1351)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非标准品小麦的具体收购价格水平,由委托库点根据等级、水分、杂质等情况,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10〕178号)要求确定,异种粮含量参照《国家粮食局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4年国家临时存储小麦收购执行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国粮发〔2014〕194号)执行。此次收购入库的小麦必须是2017年生产的等内品。严禁从现有库存陈粮中划转或移库,违者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不符合临时收储质量和安全标准的小麦,由地方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要求组织收购处置,处置费用可在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风险基金不足部分由省级财政负担并列入省级预算解决。
五、财务处理
此次国家临时存储小麦收购入库后,由中央财政按挂牌收购价加上收购费用给予贷款利息补贴。收购费用为每市斤2.5分,由委托收储库点包干使用。国家临时存储小麦保管费用补贴(含损耗,下同)和贷款利息补贴由中央财政负担,先预拨,后清算。保管费用补贴标准按照《财政部关于批复最低收购价等中央政策性粮食库存保管费用补贴拨付方案的通知》(财建〔2011〕996号)执行。保管费用补贴自小麦收购入库当月起根据月末库存数量拨付,贷款利息根据入库结算价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中央财政根据中储粮总公司上报的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库存情况,按季度将保管费用补贴和贷款利息补贴预拨给中储粮总公司。中储粮新疆分公司要将保管费用按季足额拨付到委托收储库点,不得截留挪用,保证企业收储需要。
六、收购资金
农业发展银行按有关政策规定安排贷款解决本次小麦收购所需资金(含收购费用),由收购所在地中储粮直属企业统一承贷,并根据收购情况和入库进度及时预付给委托库点,保证收购需要。对于没有中储粮直属企业的地(州),为保证收购需要,可暂由中储粮新疆分公司、新疆粮食局和农发行新疆分行指定该区域具有农发行贷款资格、资质较好的委托收储企业承贷;收购结束并经验收合格后,贷款要及时划转到中储粮直属企业统一管理。此次发放的国家临时存储小麦收购贷款使用“国家临储粮食贷款”科目核算。
七、统计处理
这部分国家临时存储小麦收购计划执行截止期到2017年12月底。在统计处理上,中储粮总公司应在政策性粮食相关报表中作“收购”统计,并相应增加国家临时存储库存。收购期间,中储粮总公司应督促委托收储企业认真做好收购进度统计工作,每5日将国家临时存储小麦收购进度、价格等情况汇总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经贸司、价格司)、国家粮食局(调控司)、财政部(经建司)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部)。中储粮新疆分公司每5日将分库点小麦收购进度、价格等情况抄送新疆粮食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和农发行新疆分行。各委托收储库点(含中储粮直属企业)要每5日将本库点实际收购进度数据同时抄报所在地的地(州)或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具体报送时间为每月逢5日、10日(或月底)后的第1个工作日下午15时前。各级粮食、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小麦的市场和价格监测工作。新疆粮食局要将分库点收购进度、价格等信息通过部门网站及时发布,以便收购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掌握收购信息,加强社会监督。
八、审核验收
此次收购的国家临时存储小麦,粮权属于国务院,未经国家批准不得动用,国家有关部门将根据粮食市场情况择机安排销售。中储粮新疆分公司要按照均衡出库的原则,制订委托收储库点出库计划,均衡有序组织安排竞价销售。对收购入库的国家临时存储小麦品种、数量和质量等级,中储粮新疆分公司、新疆粮食局、农发行新疆分行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共同组织审核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对验收中发现质量不合格或入库的小麦数量、质量指标与收购码单等原始凭证标注不符的,要从收购之日起退出国家临时存储统计并相应核减库存,扣回全部费用利息补贴,并由承贷企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分支机构追回粮款归还农发行贷款。对验收合格的,要建立委托收储库点的质量档案,做到分品种、分等级专仓储存。中储粮直属企业要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代储保管合同,明确品种、数量、等级、价格和保管出库责任等,作为以后安排销售标的依据。新疆粮食局、农发行新疆分行要作为监管单位在合同上签章。中储粮公司及其委托收储库点要严格规范储粮行为,确保储粮安全。
中储粮新疆分公司、新疆粮食局、农发行新疆分行要将委托收储库点国家临时存储小麦质量验收结果,于2018年1月底前汇总报中储粮总公司。中储粮总公司要对新疆分公司上报的收购进度和库存数据进行审核,并及时将汇总情况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九、责任追究
对于有购买陈粮冒充新粮,或就地划转本库的存粮来套取费用补贴等行为的委托收储库点,一经发现要将其收购的小麦全部退出国家临时存储小麦收购进度和库存统计,扣回全部费用利息补贴,由中储粮新疆分公司、新疆粮食局、农发行新疆分行共同负责追回粮款归还农发行贷款,取消其国家临时存储收购资格,并收回企业不当得利,上交中央财政。如发生损失,由委托收储库点承担,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员和负责监管人员的责任,同时将其以前年度收储的国家临时存储小麦实行移库或按有关程序及时安排拍卖,所发生的费用由违规企业承担。承担审核验收的中储粮新疆分公司(或直属企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分支机构在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工作要求
国家临时存储小麦有关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进一步强化“四个共同”机制切实做好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5〕202号)执行。中储粮总公司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新疆分公司和委托收储库点严格按照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和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国家临时存储小麦收购工作,确保收购工作顺利进行和储粮安全,特别是要合理设置收储库点,适时启动收购,满足农民售粮需要,不得再发生“先收购后划转”问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要求,继续组织本地区小麦指导性计划收购,并将国家临时收储小麦统一纳入到地方财政给予交粮农民的价外补贴范围,切实做好小麦收购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农民的指导,强化收购管理,尽快解决高寒地区异种粮含量超标问题,并执行国家收储标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价格和粮食主管部门要按在地原则,依照《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小麦临时收储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维护正常的收购秩序。有关收购工作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家有关部门。
十一、总结评估
近年来国家在新疆实行小麦临时收储,对于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市场平稳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出现了库存积压、销售困难、仓容不足等问题,从长远看不利于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和农民利益保护。新疆粮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和农发行分行、中储粮新疆分公司,要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抓紧对近几年本地区小麦收储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和评估,根据国家关于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和收储政策的总体要求,按照有利于调整种植结构和保护生态环境资源、有利于发展适销对路小麦和降低小麦库存、有利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发挥地方政府积极性和保护农民利益的原则,研究提出改革调整新疆小麦收储政策的意见建议,于2017年10月底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国家粮食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2017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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