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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原则比较及借鉴

来源:互联网2014-05-05 10:47:23

来源:淮水

    土地征收补偿原则在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中居于基础地位,它决定与指导着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其他方面,可以说有什么样的土地征收补偿原则,就有什么样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我们的土地征收补偿原则也决定着能否很好地维护失地农民利益,土地征收补偿原则是否以维护失地农民利益为导向,决定着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补偿范围、补偿方式能否很好地维护失地农民的利益。

    一、土地征收补偿基本原则的类型

    由于各国文化、历史背景及法律传统的不同,各国在土地征收补偿原则上采用的观点也不同。总的来说,主要存在三种土地征收补偿原则。

    1.完全补偿原则

    完全补偿说认为,对成为征收对象的财产的客观价值,应按其全额予以补偿。其中,一种更为彻底的观点认为,除了对财产的全额进行补偿之外,还应加算伴随征收所发生的一切附带性的损失,如搬迁费用、营业上的经济损失等。这种学说的源流,可以追溯到魏玛宪法时代之前的德国理论。该原则从“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出发,认为损失补偿的目的在于实现平等,而土地征收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破坏,为矫正这一不平等的财产权侵害,自然应当给予完全的补偿,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2.不完全补偿原则

    该原则主张,补偿应仅限于被征收财产的价值;至于难以量化的精神上的损失,生活权的损失等个人主观价值的损失,应当视为社会制约所导致的一般牺牲,个人有忍受的义务,不应予以补偿;至于可以量化的财产上的损失、迁移损失、营业损失以及各种必要费用等具有客观价值而又能举证的具休损失则应给予适当的补偿。该原则从强调“所有权的社会义务性”观念出发,认为财产权因负有社会义务而不具有绝对性,可以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加以限制。但征收土地是对财产权的剥夺,它已超越了财产权限制的范围,因此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例外地依法准许对财产权的剥夺,应给予合理的补偿,否则财产权的保障将成为一纸空文。

    3.适当补偿原则

    适当补偿原则与完全补偿原则的立场不同。适当补偿说认为,对财产权限制,只需综合斟酌制约措施(如征收的目的及其必要程度)等因素,并参照当时社会的一般观念,给予公正和恰当的合理金额,便足以视为正当补偿。“适当补偿”的用语,在德国出现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魏玛宪法第153条中的补偿条款本来就是采用了这个用语的。该原则认为,在多数场合下,本着宪法对财产权和平等原则的保障,就特别财产的征收侵害,应给予完全补偿,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准许给予不完全补偿。比如对于特定财产所给予的一般性限制(其中包括国家对非国有空地及荒地的征收,以及国家对私有建筑用地超过最高面积限额的征收等),由于该限制财产权的内容在法律的权限之内,因此要求权利人接受低于客观价值的补偿,并没有违反平等原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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