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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发生纠纷,法院如何判决?

来源:互联网2017-04-17 15:37:25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旦发生,如何妥善处理是避免冲突的关键。但理论归理论,法院到底如何判决,还是有很多具体因素需要考虑。下面我们就以一则案例,来具体分析当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发生纠纷时,法院如何判决。

案情简述:

杜某是临沂市某村委村民,在该村有宅基地一处,1996年杜某与李某(非本村村民)签订合同一份,约定杜某将该宅基地使用权以130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不得反悔。协议签订后,李某将13000元支付给杜某,并在宅基地上自己出资构建房屋进行居住。2016年村委进行旧村改造,将李某居住的房屋拆迁,另择土地构建了楼房后进行还建,李某依据自己被拆迁房屋的面积选购楼房两套,并补交款项26万余元。

2016杜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认为1996年的宅基地买卖合同违反法律规定,要求确认该合同无效。庭审中还表示,李某之所以能还建两套楼房,是因为购买了宅基地,所以要求李某给杜某一套楼房。李某认为,虽然宅基地使用权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但是原宅基地已被村委以拆迁还建的形式收回另作他用,李某无法返回给杜某。当时买宅基地时,没有地上附属物,李某自己出资在宅基地上构建了房屋,而村委也是依据房屋才还建给李某两套楼房,并且自己还补交了余款,杜某要求要一套楼房没有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随意买卖,因此杜某与李某之间的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双方依据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无需返还的折价补偿。因本案中宅基地已被村委拆迁还建,李某也没有使用权了,不能返还,故应对杜某进行折价补偿。而1996年宅基地买卖合同签订时李某支付给杜某的13000元,是当时的对价,可以算作对杜某的宅基地补偿款。村委还建给李某的楼房,是基于李某自己出资构建的房屋而不是基于宅基地,杜某无权向李某要楼房。因此判决支持杜某的诉讼请求,确认杜某和李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评析:

本案虽然判决杜某胜诉,但实际杜某是败诉了。因为杜某的本意是通过确认合同无效,来要宅基地,李某不能给宅基地就给其一套楼房,而法院对此未予以支持。杜某忽略了一点,那就是原来的宅基地已经被村委收回了,李某也没有使用权了,李某无法进行返还。而李某还建得来的楼房不是因为宅基地还建的,而是依据宅基地上的房屋还建来的,或者说是依据李某自己的财产得来的,所以杜某向李某主张楼房的意图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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